质 量 技 术 监 督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案由:**有限公司减少有机产品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一案 当事人:**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号:***
组织机构代码:***
住所:***;邮编:***;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根据省质监局统一部署,20xx年7月18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水产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查阅了该公司有机产品认证的有关资料,并对该公司经办有机产品认证事务的工作人员进行了询问调查。通过检查和调查,执法人员获悉为该公司提供有机产品认证的系当事人,且当事人涉嫌减少有机产品认证规则规定程序,20xx年8月8日本局决定立案查处(立案号(*)质监立字〔2013〕189号)。执法人员随后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进行了调查询问,了解了当事人为**公司提供有机产品认证服务的具体细节并提取了相关证据。执法人员随后还对当事人服务的另一家公司**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询问,再次证实当事人存在减少有机产品认证规则规定程序的违法行为,并进一步提取了相关证据。
经调查,现已查明:1、当事人成立于20**年*月*日,20** 共 5 页第 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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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获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认证机构批准证书,批准号为**,有效期至20**年*月*日;2、当事人在**市境内提供有机产品认证服务的共3家公司,包括本案涉及的**水产有限公司和**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其中为**水产公司的有机产品认证服务自20xx年开始至今,为**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的有机产品认证服务自20xx年开始至今;3、当事人在为**水产有限公司提供有机产品认证服务的过程中,20xx年的现场检查时间安排在7月3日至4日,20xx年的现场检查时间安排在6月13日至6月14日,两个检查时期均为*海禁渔期,不是*海野生水产品的生产(捕捞)阶段,也不是**公司的加工阶段(11月至12月),且两次现场检查均以卫星定位界定海捕区域水质符合有机要求而非实地检查**公司签约的全部渔农的形式进行,同时**公司仅将加工用水水质送检而无生产水质的检测报告(当事人解释直接援引**市渔业环境监测站公告的海洋水质检测结果而不单独做生产水质检测不违背认证规则),故当事人在为**公司提供认证服务过程中存在检查时间未安排在生产、加工的高风险阶段、未检查全部农户、未要求委托人提供生产水质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4、当事人在为**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有机产品认证服务的过程中,在20xx年和20xx年的现场检查中均存在未全部检查该公司委托**公司签约并集中采购的所有种植农户的违法行为。
…… …… 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