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或变更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申请报告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许 可 程 序
一、申请事项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 29 、 30 、 31 条
(三)《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 28 、29、 33 、 35 、 36 、37条
(四)建设部、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规[1991]583 号)
(五)建设部《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规
[2002]270 号)
三、申请材料
(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签章)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仅限于扩大用地的项目)
(四)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以转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
(六)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建设用地规划咨询报告
(七)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通过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国家环保总局公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中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
(八)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限于重点文物埋藏地区的建设项目) (九)1/500基础测绘成果电子文档、纸质图各一份
四、规划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城市规划管理局“窗口”申请。
(二)受理
1、依法不需要规划行政许可或不属于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发放《规划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2、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发放《规划行政许可补正材料告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 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