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中国离岸金融市场的发展
所谓离岸金融,是指设在某国境内,但与该国金融制度无甚联系,且不受该国金融法规管制的金融机构所进行的资金融通活动。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IMF)的定义, 离岸金融指银行及其他机构吸收的居民资金向非居民提供的各种金融服务。离岸业务的特征在于: 独立于东道国在岸金融体系之外; 离岸机构吸收和运用的是注册地国家货币之外的其他国际货币。所谓离岸金融中心,是指主要为非居民提供境外货币借贷或投资、贸易结算、外汇黄金买卖、保险服务及证券交易等金融业务和服务的一种国际金融中心。一般有三种模式:内外分离型、内外混合型、避税港型。离岸业务的优势在于, 非居民资金汇往离岸账户, 离岸账户资金汇往境外账户, 以及离岸账户之间的资金可以自由进出。离岸金融市场, 特指经营非居民之间的融资业务的国际金融市场。它具有交易主体非居民性、交易货币境外性、融资规模庞大性、交易业务便利性、管理环境宽松性等显著特点。
离岸金融业务是近三十年来国际金融市场迅猛发展的产物。它突破了所在国经济发展状况、经济体制、货币政策、外汇管制等诸多因素的限制, 与东道国国内金融市场完全分隔, 为资金在最大限度内的流动创造了条件。从20世纪70年代产生至今,已经在国际金融舞台上取得了突出的成绩与地位。在国际上,目前已形成了以伦敦为代表的伦敦型离岸金融中心、以纽约为代表的纽约型离岸金融中心和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一般设在风景优美的海岛和港口,如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巴哈马群岛、百慕大群岛、西萨摩亚、安圭拉群岛等等)。 然而,在中国,目前离岸金融仍然属于边缘化的新生事物,面临着曲高和寡、叫好不叫座的困境。尽管离岸金融试点从深圳扩展到上海和天津,尽管各地媒体和学术界对于谁应当建立离岸金融中心一度争论得不亦乐乎,但是至少就目前看来,离岸金融中心建设的正式启动还比较遥远。然而,回避不是办法。从事实来看在中国大陆运作的国际离岸商业机构在选择金融服务时只有两种选择:一是国际离岸金融中心(Offshore Financial Center,简称OFC),包括国际金融中心(IFC)、地区金融中心(RFC)和簿记中心;二是中国的离岸金融机构。显然,如果监管当局不向中资金融机构开放离岸业务,大量的离岸金融资源就会流向OFC,我们不能以任何方式阻止这些离岸商业和金融活动的运作并在中国取得巨大商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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