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动物疫情报告制度

动物疫情报告制度

为了迅速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情,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 保护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制定本 制度。

一、从事动物疫情监测、检验、检疫、疫病研究与诊疗,以 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 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 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 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

其他单位或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报告。

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即赶赴现场调查核 实,初步认为属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情况逐级上 报省。

三、重大动物疫情由国务院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 的程序,及时准确公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布重大动物 疫情。

四、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 管部门与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动物疫情, 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动物疫情,不得阻碍他人报告动 物疫情。

六、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保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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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养殖场动物疫情报告制度

养殖场动物疫情报告制度

1、养殖场应遵守《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规定。

2、养殖场落实疫情报告的责任人和报告人。

3、建立疫情统计、登记、档案管理制度,落实动物疫情报告工作。

4、养殖场应有专人每天对动物健康情况进行巡查,发现动物疫情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站或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5、报告疫情的同时,立即采取隔离、消毒等防控措施,不得转移、出售、抛弃患病或疑似患病动物及尸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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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制度

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制度

为预防、控制盒消除重大动物疫情的传播和扩散,确保公共卫生和人体健康,加强监测和报告制度,制定本制度。

1、 建立疫情登记、统计制度,并按照所在地的市或者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控机构的要求,及时报告。

2、 对重大动物疫情,不瞒报、缓报、谎报,不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3、 发现动物群体发病、死亡,或者发现严重染疫或者疑似严重染疫的动物,及时向所在地的市或者区、县动物疫情疾病控制机构报告

4、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积极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和相关机构开展疫情的扑灭和公共卫生工作

5、 疫情等级、统计和疫情的上报工作有院长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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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邹平县动物疫情报告制度

邹平县动物疫情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动物疫情报告工作,及时、全面、准确地掌握全省疫情动态,针对疫情制定相应的紧急防制措施,做好防范工作,根据《动物防疫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省畜牧兽医总站负责全省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畜牧兽医站负责全市的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工作。

每四条 县动物防疫机构应配备具有助理兽医师以上职称的专职防疫管理人员,并建立健全疫情管理制度和疫情档案。

第五条 乡、村应配备动物疫情检测员、负责基层的疫情检测、记录和报告。

第六条 疫情报告分为《动物疫情快报表》、《动物疫情月报表》和《年终总结报表》,各级动物防疫机构应按要求逐项填写各类报表,由填表人、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出。

第七条 村疫情检测员于每月x日向乡镇兽医站书面汇报本村动物的发病、死亡情况,乡镇兽医站疫情信息员汇总各村的疫情情况于每月x日向县(市、县)动物防疫机构报告。

第八条 有疫病流行或发现新的动物疫病时,应尽快报告县动物防疫机构,动物防疫机构应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查明疫源,采取紧急扑灭措施的同时,报告上级动物防疫机构。

第九条 按照国际惯例,以及我省的实际情况发现下列疫情,县级动物防疫机构应及时填写《动物疫情快报表》并附文字说明报送省畜牧兽医总站。

(一)国际动物流行病组织(OIE)规定的A类病;口蹄疫、 禽流感、鸡新城疫、猪瘟、猪水泡病、羊痘;

(二)其他疫病呈暴发流行时(1日内发病范围超过4个乡镇或牲畜发病数100头以上,禽发病1000以上);

(三)本省新发现的疫病。

第十条 下列动物疫病的疫情,由市级动物防疫机构按动物疫情月报表的要求于每月x日前将上月疫情报送到省畜牧兽医总站:口蹄疫、猪瘟、猪水泡病、猪丹毒、猪肺疫、蓝耳病、猪囊虫病、鸡新城疫、禽流感、禽霍乱、鸡马立克氏病、传染性法氏囊病、鸡白痢、布氏杆菌病、日本血吸中心病、马传染性贫血、猝死症、羊痘、炭疽、鸭瘟、奶牛结核、兔病毒性出血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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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动物疫情报告制度

动物疫情报告制度

一、动物疫情实行逐级报告制度。养殖场业主是疫情报告第一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及时向当地乡镇动物防疫站报告本场突发动物疫情,并按规定上报本场动物发病死亡情况。

二、养殖场动物疫情报表以书面报告为主,紧急情况时可电话报告。

三、任何人不得乱报、谎报、漏报、瞒报重大动物疫情,违者将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处罚。

四、发现重大动物疫病或疑似重大动物疫病(或重点控制的人畜共患病),应立即采取隔离、控制转运和消毒等防控措施,同时电话报告当地乡镇动物防疫站,经其诊断核实为可疑疫情的,在当地动物防疫机构的指导下,按规定开展先期处置。

五、按规定做好本场动物疫情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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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动物疫情记录和报告制度

动物疫情记录和报告制度

1、 兽医人员每天应该检测并记录所有的疫病。

2、 如发现有口蹄疫、羊痘、羊胸膜肺炎等疫情,应该向当地防疫部门报告,并记录在案。

3、 如发现疑似重大疫情,应该及时与本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沟通,按照规定和程序上报,并记录在案。

4、 发现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报告。

5、 不得谎报瞒报动物疫情,不得阻碍他人报告疫情。

6、

情。

7、 违反本制度,造成动物疫情蔓延或者其他危害的,依法承担法严格遵守动物疫情发布规定,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发布动物疫律责任。

8、 由兽医人员负责填写动物疫情记录。

9、 由场长负责监督执行疫情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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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动物疫情监测制度

动物疫情监测制度

一、积极配合畜牧主管部门对本厂的畜禽做好疫病监测;

二、认真做好监测化验结果的记录填写;

三、每月对各畜舍进行一次口蹄疫、猪瘟等传染性疾病的临床检查工作,若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扑灭和控制,并报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四、上述疫病的临床检查结果亦应认真做好记录;

五、饲养员在喂料后,应认真观察畜群进食情况,发现异常要及时进行处理,自己不能处理的要及时报告技术员;

六、技术员要每日早晚各巡视一遍畜舍,发现病情及时安排处理。

出入场管理制度

一、严禁将来源不明或没经过免疫的猪、牛、羊、禽、狗等动物带进场内;

二、食堂不准从场外购进偶蹄动物相关肉制品;

三、新购进的畜禽要先进行检疫,而后进入隔离舍,观察3—4周,经检查确实没有问题后,再经免疫,方可进入畜舍饲用;

四、对售出的畜禽,要严格把关,不合格的畜禽均不得售出;

五、已进入场区的所有车辆,都必须严格消毒,以杜绝外来病菌传入场内。

六、对病死畜禽的尸体应在技术员的指导下进行销毁;

七、进出人员要登记;

八、销售畜禽要登记。

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制度

一、对所有死亡尸体及污染物要装入专用尸袋后,运至化尸池中销毁;化尸池要每月二次用活碱溶液消毒;

二、对需要解剖的病畜或死畜,必须在解剖室进行解剖,严禁在圈舍或房舍附近解剖;

三、对出现病畜或死畜的圈舍要彻底消毒,在下次转入前应再消毒一次;

四、粪便处理:对清理出来的粪便,应倒入化粪池。同时要用塑料薄膜覆盖,夏春秋三季应每周向粪池中喷洒一次灭蝇药,以防止蚊蝇的孽生。

动物疫情登记报告制度

一、当圈舍发现异常情况时,饲养员应及时请技术员前往诊断,弄清疫病类别,及时隔离患病动物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控制,并在1小时内报告企业负责人。

二、若有重大疫情出现,得到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报告畜牧主管部门,并邀请有关专家前来指导防治及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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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养殖场动物疫情监测报告制度

养殖场动物疫情监测报告制度

一、动物疫情监测报告实行第一责任人制度,养殖场负责人为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第一责任人。

二、养殖场须设专职人员(动物疫情测报员),负责动物血样采集、流调、疫情监测和上报工作。

三、在发现有疫情发生时,必须在2小时内向(乡)镇兽医站报告。

四、监测报告的内容包括动物疫病流行病发生地点、发生状况和蔓延趋势。

五、实行零报告制,每月20日前动物疫情报告员将上月疫病发生情况上报(乡)镇兽医站。

六、(乡)镇兽医站在接到动物疫情员重大疫情发生报告时,应在1小时内报至县畜牧局。

七、养殖场应建立动物疫情测报员,报告员岗位职责以及工作考核及奖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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