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装饰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报告
XX 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所接受贵院委托([2005]××委鉴字第×××号),对×××酒店建筑装饰(含水电)工程造价进行造价鉴定。诉讼当事人提供的所有工程文件及资料应反映工程的实际情况,并对工程文件及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完整性负责。按照国家基本建设有关法规、诉讼双方签订的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及后列鉴定依据,结合现场踏勘,我们对上述资料进行鉴定。现将鉴定结果报告如下:
一、工程概况
×××酒店建筑装饰工程位于××市×××路×××号,建筑面积约5600 平米。一层为大厅、商务中心,二层以上为客房、会议中心。
该工程建设单位为×××××酒店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装饰工程公司,设计单位为×××装饰工程公司。诉讼双方均未提开工、竣工报告,暂按被告提供的××日报刊登的×××酒店开业日期,即××××年××月××日计算施工工期。按此计算,总日历天数为×××天。
二、合同主要条款
1、工程承包范围:施工图范围内的装饰、水电安装(不包括弱电、空调、消防)。
2、合同工期:开工日期为2004 年3 月8 日(娱乐、办公房、可延迟到5 月10日),竣工日期为2004 年4 月25 日,合同总日历天数为48 天。主体工程每延误一天,罚款1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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