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申请执行何洪生房屋
拆迁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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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双法行执字第32号
行政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邵阳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地址:邵阳市大祥区邵水西路田家湾。
法定代表人罗尔赫,系该办主任。
委托代理人朱亚平,系该办法规科科长。
被申请执行人何洪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邵阳市人,高小文化,系邵阳市邮政局退休工人,住邵阳市建设银行西湖路家属区1栋3单元202号(系姚桂英二女婿),现住邵阳市新站贵宾楼。
邵阳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申请执行何洪生房屋拆迁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邵房拆裁字(2011)第3号《裁决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20xx年,邵阳市第一人民医院门诊综合大楼及住院大楼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定程序获准建设,并被邵阳市政府列入20xx年邵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里,拆迁人邵阳市第一人民医院于20xx年7月2日依法取得拆许字(2009)第5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期限从20xx年7月2日至20xx年9月30日。拆迁范围为邵阳市双清区砂子坡8号至25号及老灵乌庙12号、21号、22号、30号、32号房屋及其附属物。本案被拆迁人何洪生的房屋座落在邵阳市双清区铁砂岭砂子坡一组,位于邵阳市第一人民医院门诊综合大楼及住院大楼改扩建工程项目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属于被拆迁对象。该房屋为砖混结构,为住宅性质。由于被申请执行方一直未提供房屋所有权证,而
房产登记机关又无档可查,国土资源管理局查明该房屋国有土地占地面积50.56平方米,邵阳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土地登记、申请表登记人为何洪生。因不能确定产权面积,后经邵阳市房地产测绘大队现场重新测绘,实际建筑面积为128.23平方米。由于被拆迁人何洪生与邵阳市第一人民医院未能就分类评估价格协商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也未能共同选择房地产评估中介机构进行分户评估,20xx年9月7日,邵阳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组织有关方面代表,以公开抽签方式确定了湖南邵房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该房屋实施分户评估,邵阳市罡大公证处对此次抽签进行了现场公证。湖南邵房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于20xx年12月30日对该房作出邵房估拆字(2010)第邵1203-1号《房地产评估报告》,分户评估价格为1520元/平方米,评估值为194910元。对上述评估结果,拆迁当事人均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估要求。现因何洪生不同意补偿方案,邵阳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于20xx年5月3日作出邵房拆裁字(2011)第3号《裁决书》:一、将被拆迁人何洪生座落在邵阳市双清区铁砂岭砂子坡一组房屋,建筑面积128.23平方米,产权调换至邵阳市双清区大汉集团东风商业步行街五一南路与铁砂岭转角综合楼C区小户型公寓住宅第六层6008号房屋,建筑面积58.07平方米,第六层6009号房屋,建筑面积85.81平方米,共建筑面积为143.88平方米;市场评估价1900元/平方米(估计时间点为房屋拆迁许可证时20xx年7月2日),总价值为273372元;二、拆除被拆迁人住房面积128.23平方米,按分户评估价格为1520元/平方米计算,补偿金额为194910元,拆迁人产权调换的房屋建筑面积为143.88平方米,按市场评估价为1900元/平方米计算,总价值为273372元,被拆迁人房屋补偿与产权调换房价值相抵后,被拆迁人应付给拆迁人差价款78462元;三、拆迁人按被拆迁人住宅3元/平方米付给被拆迁人一次搬家补助费385元,电视、电话移机费500元,其它房屋附属物等按国家有关规定补偿;四、按本裁决书第二、三条结算,被拆迁人应付给拆迁人差价款77577元,拆迁人交付安置房给被拆迁人时,被拆迁人将应付款
…… …… 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