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外出报告制度

美姑县人民法院

关于法官外出办案的暂行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出办案的规范管理,严肃外出办案纪律,保障法官的人身安全和司法廉洁,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外出办案,是指外出到市区以外的地区(包括大连市所辖三市一县)办理案件。

第三条 凡涉及到异地办理的案件,应尽量依法委托异地法院办理。原则上,本院法官一律不准许外出办案。

第四条 法官外出办案实行审批制度。确需外出办案的,须填写《外出办案审批表》,并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1、班子成员和副院级领导干部外出办案,须经院长批准,并向院长办公会通报。

2、庭长、副庭长外出办案,须经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并报院长批准。

3、一般法官外出办案,须经庭长审核同意,并报主管领导批准。

第五条 法官外出办案,必须二人以上同行。

第六条 法官外出办案,非因特殊情况,一律不得与案件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同行。确需与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同行的,必须说明理由并严格履行报批手续。

第七条 法官外出办案时须保持通讯畅通,遇有紧急情况应立即向庭长、主管领导或院长报告。

第八条 外出办案所制作、签发的法律文书必须严格管理,做到专案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 外出办案的差旅费,包括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和其他支出的办案费用,由法官根据外出办案的时间、地点等情况进行估算,通知案件当事人到院财务预交。其中,交通费按往返机票、火车票价款计算,住宿费按出差地不超过三星级酒店住宿费标准计算,伙食费按每天不超过200元标准计算。

法官出差前,从院财务预支差旅费。外出办案结束后,应在3日内将差旅费单据报请主管院长审批,由院财务进行核销。

法官与当事人同行时,亦应按照上述规定,分别列支差旅费。

第十条 法官在外出办案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办案纪律和廉政纪律,遵守法官职业道德,维护法官的良好形象。与当事人同行时,不得接受当事人的馈赠和宴请,不得参加当事人承担费用的参观游览和娱乐活动,不得让当事人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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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员工外出工作管理制度

员工外出工作管理制度

    一、目的

1、为加强部门员工外出工作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本办法所称外出工作是指员工离开办公场所办理工作事项。

二、员工外出工作的计划和申请

1、员工应提前制定外出工作计划,填写《员工因公外出申请表》经上级领导签字确认,总经理审核同意,行政人事部备案后方可按计划执行。

2、员工应合理安排外出工作时间,确定预计返回时间。

三、员工外出工作的进行

1、员工外出工作应注意自身的安全和财产安全。

2、员工外出工作期间不得发生溜班或早退,违者按旷工处理。

3、员工外出工作时应保持手机的畅通,有公司未接听电话应及时回拨。中途需要改变或增加工作内容时,应电话报告上级领导或行政人事部并征得同意后方可改变工作行程。

4、严禁员工利用上班时间外出办理自己的私事,违者按旷工处理。

四、员工外出工作的返回管理

1、员工外出工作按计划完成后,应及时返回公司,不得绕道、逗留或直接回家。

2、特殊情况下,员工预计下班时间15分钟后进和能返回公司的,可以直接回家,但应提前半小时电话报告上级领导或行政人事部,并行政同意后方可执行。行政人事部应在《员工因公外出申请表》上注明情况以便记录考勤。

五、考核和处罚

1、员工在外出工作中违反规定发生溜班或早退行为的,违者按旷工处理。

2、员工利用上班时间外出办理自己的事情的,如未按流程请假,违者按旷工处理。

3、员工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第一次,由行政人事部或总经理给予口头警告;第二次,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并上交成长基金100元;第三次,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并上交成长基金200元;第四次,公司给予严重警告并上交成长基金300元;第五次,公司视员工自动离职。

附:《员工因公外出申请表》

                                           杭州天之女时装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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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领导干部外出请假报告制度

****有限公司领导干部外出请假报告制度

1、为了加强组织纪律性,严格劳动纪律,保证煤矿的正常安全生产,矿领导外出一律执行请假制度。

2、矿长外出(考察学习、培训、开会或办理其他公务需离开本市辖区的,含因公出国),必须事先向同生公司相关领导请示报告,同意后方可外出。

3、副矿长、副总外出(考察学习、培训、开会或办理其他公务需离开本市辖区的,含因公出国)或因私外出必须事先向矿长请示报告,同意后方可外出。

4、科室领导干部外出(考察学习、培训、开会或办理其他公务需离开本市辖区的,含因公出国)必须事先向分管矿长请示报告,同意后方可外出。因私外出(指非公派的学习、进修、探亲、看病、疗养休假等)3天内向分管领导请示报告,3天外必须向矿长请示报告,同意后方可外出。

5、矿长在法定假日离开本省的,要向同生公司相关领导请示报告,同意后方可外出。

6、法定假日副矿长离开本市的要向矿长请示报告,同意后方可外出。

7、法定假日科室领导干部离开本市要向分管领导请示报告,同意后方可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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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集体外出活动报告制度

集体外出活动报告制度

一、学校要建立集体外出报告制度,班级集体外出活动或全校集体外出活动必须提出请示报告,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外出活动。

二、外出请示报告必须写明外出活动时间,参加人数、活动路线,带队领导姓名及安全防范措施。

三、近距离集体外出前,组织者必须事先查好活动路线,组织学生进行安全知识教育,使外出活动在安全方面达到百分之百的把握。

四、学生集体外出活动,实行“谁组织谁负责,谁带队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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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关于实行外出学习归来报告制度的通知

关于实行外出学习归来报告制度的通知

由于人员外出学习、培训等活动日益频繁,为促进人员之间的业务交流、提高资源共享程度 、了解掌握最新的信息,开阔视野和提升水平,决定执行“走出去”人员归来报告制度,促使外出学习人员认真履行职责,让更多的人能及时了解有关专业的工作动态和最新知识,真正做到信息、资源共享,扩大 “走出去”的效益。

为了提高外出学习效益,促进资源共享,外出人员归来要进报告。

1.外出学习形式包括各类开会、参观、考察、调查研究、进修、学习、培训、访问等。

2.外出归来报告的制度实行的范围包括公司领导及各部门。

3.外出学习归来报告形式分为口头报告、书面报告和会议报告(作报告)等。

4.外出学习回来除了要及时向各级领导报告外,同时要报综合部备案。根据外出学习的时间长短及重要程度分别要求在不同范围内作不同形式的报告。

5. 外出学习人员作专题汇报(报告),内容主要涉及前沿成果和先进经验的交流、学习的感悟、向公司提出的建议和设想等。

6.报告信息公开制度。各部门应公开有关外出归来报告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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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公布报告人的报告题目、外出学习地点、个人简介等信息,以便有兴趣的人来听报告,扩大资源的共享范围,最大限度地发挥知识效益。

7.本制度即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日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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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领导干部外出请示报备制度

领导干部外出请示报备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外出请示、报备是中央明确规定的一项重要工作制度。认真做好外出请示、报备工作,对于及时掌握情况、处理紧急事项或重大突发事件、保障各项工作正常运转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改进工作作风,加强组织管理,制定本制度。

一、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外出报备执行自治区党委有关规定。离开呼和浩特在区内工作调研,及时向自治区党委、自治区政府报告;离开自治区在国内工作或出国境学习考察,向自治区党委书记和自治区主席请示。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外出期间,委托一名副局长主持工作。

二、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其他领导外出,应向局长请示,并向局办公室报备。

三、各处室主要负责同志离开呼和浩特公出在区内工作或离开自治区3天以内,应向分管副局长请示,并委托副处长(主任)负责处室工作,向局办公室报备。离开自治区3天及以上,应向局长请示,并向局办公室报备。

四、各处室副处长(副主任)离开呼和浩特公出在区内工作或离开自治区3天以内,应向分管副局长请示。离开自治区3天及以上,应向局长请示。各处室工作人员离开呼和浩特公出3天以内,向处室负责同志请示,3天及以上,向分管局领导请示,时间较长的,应向局长请示。

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其他领导、处室主要负责人在国家法定假期(即国务院20xx年12月印发的《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所规定的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假期)、双休日外出,须履行请示、报备手续。

六、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外出应提前2天填写《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出请示、报备单》。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负责办理领导干部外出请示、报备事宜,处室主要负责同志外出需向办公室报备,各处室副处长(副主任)、工作人员外出向本处室主要负责同志报备。

七、因紧急事项临时外出的,可口头请示、报备。外出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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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教职工外出报告制度

教职工外出报告制度

为了严明工作纪律,保证正常的工作秩序,根据区教育局及文教办会议精神要求,结合我园实际,现对园内教职工外出报告制度制订如下:

一、教职工在工作日(周一到周五)的工作时间,因公因私外出,必须履行相应的请假审批和报告程序。周六、周日和法定假期外出可不报告,但要安排好分管工作,保证正常的工作秩序。

二、凡外出半天(含半天)以上的,均须执行报告制度。

三、教职工因公务需要外出,必须向所在部门领导交代好实际工作,并报园长审批,在门卫处详实填写外出登记表后,门卫才可放行。外出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工作,返回园上班(特殊情况除外)。

四、 外出人员应告知本人有效联系电话、手机号码,确保通讯畅通。返园后,应及时向审批领导销假。

五、此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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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外出学习、汇报制度

教师外出学习、汇报制度

教师外出培训,既是适应当前新课程改革的迫切需要,也是一个教师素质提升的最佳途径,但由于各种原因,在目前的情况下,不可能让一所学校的大部分教师外出接受培训。因此,经过学校行政会议研究和讨论,为了最大限度地发挥培训的效果,更好地提高教师的业务水平,加快教师专业化成长;为了使每次学习的资源能让全体教师达到共享的目的,并且使每次学习达到学有所获,学有所值的目的(即“一人培训,大家受益”);同时也为了规范学校外出学习和培训的管理,使全体教师能按照学校的制度进行工作、教研和学习,特制定教师、行政外出学习、培训及汇报制度:

一、教师

1、外出学习、培训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通知、文件,由学校领导批示教导处安排。在学习结束后及时将学习的经验、心得以口头和书面形式向学校汇报。

2、外出学习、培训教师所任课程必须由自己与相关年级的老师协商调课同时上报教导处。

3、外出学习、培训(学历培训除外)的老师,回校后必须向学科组或教研组的老师反馈学习、听课情况(几位老师同时参加同一活动,推荐一位老师进行汇报),并将汇报材料上交教导处留档。参加高一层次听课活动的老师返校后必须在教研组或全校上一节“移植课”,或向全校教师作出学习汇报讲座,传达学习的精神实质,传递新信息、使广大教师了解新动态,并把培训材料发布在学校的网站上。

4、在外学习、培训老师必须遵守培训单位的活动安排,不缺席,认真学习,记好笔记。

5、在外学习、培训老师根据教育改革发展趋势,为学校带回相关书籍和光盘,必须上交教导处登记备案。

6、外出学习、培训费用在完成汇报、上交材料后,由校长签字,到学校财务处报销。

7、教师学习、培训外出,原则上需在前一天向教学处提出,自行调好课。如有特殊情况需及时处理的,也应在完成或不影响当日的工

作情况下,半天内经教导处同意,半天及以上由校长室同意,方能离校。

二、行政

1、外出学习培训考察,是指由市、区有关部门组织的到市外、区外或出国(境)参加的各类学习培训、参观考察。包括到区外挂职锻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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