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火力发电厂可研报告内容深度规定烟气脱硫部分暂行规定

火力发电厂可研报告内容深度规定烟气脱硫部分暂行规定

电力工业部电力规划设计总院

火力发电厂可研报告内容深度

规定烟气脱硫部分暂行规定

前 言

目前,烟气脱硫装置已成为大中型火电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内容涉及面也较广泛,有必要补充编制《火力发电厂可研报告内容深度规定烟气脱硫部分暂行规定》,作为《火力发电厂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深度规定》DLGJ118—1997的补充。此项目为19xx年度电力勘测设计科标信计划项目。

本规定的编制考虑了当前改革形势的需要,并结合目前国内脱硫工程多依赖于国外引进设备,尚无成熟建设经验等具体特点。

本规定对脱硫工程可行性研究工作的要求作了具体规定,围绕脱

火力发电厂可研报告内容深度规定烟气脱硫部分暂行规定

硫工程相关的外部条件,如吸收剂供应、付产物处置、利用、运输等方面,以及脱硫设计基础参数的选取、工艺系统的技术经济比较、投资估算及经济分析等重要工作内容提出了具体要求,使脱硫可研工作全面深入和规范化。

本规定由电力工业部电力规划设计总院提出。

本规定由电力工业部电力规划设计总院归口。

本规定起草单位为电力工业部西南电力设计院。

本规定主要起草人:刘汉强、甘宽先、林鹏兰、罗永禄。

本规定委托电力工业部西南电力设计院负责解释。

目 次

1 总则 ??????????????????????? (1) 2 一般规定 ????????????????????? (2) 3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深度 ????????????? (3)

3.1 概述 ???????????????????? (3)

3.2 电厂状况 ?????????????????? (3)

3.3 建设条件 ?????????????????? (4)

3.4 烟气脱硫工艺方案的选择 ??????????? (4)

3.5 脱硫工程设想 ???????????????? (5)

火力发电厂可研报告内容深度规定烟气脱硫部分暂行规定

3.6 环境效益、社会效益 ????????????? (6)

…… …… 余下全文

篇二 :DLGJ118-19xx火力发电厂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深度规定

内部资料

不得翻印

火力发电厂可行性研究报告

内容深度规定

Regulation for content and depth of feasiblity study report of fossil fuel power

plants

DLGJ118-1997

1997 北 京

电力工业部

关于颁发《火力发电厂可行性研究

报告内容深度规定》的通知

电电规[1997]463号

各电管局、省电力局,华能集团公司,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新力 能源开发公司,各直属电力设计院,各省(区)电力勘测设计院:

为贯彻“安全、可靠、经济、适用,符合国情”的电力建设方针, 适应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及满足限额设计的需要,我部电力 规划设计总院重新修订了《火力发电厂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深度 规定》(DLGJ 118—1997),经征求各有关单位意见,现批准颁发, 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火力发电厂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深度规 定》(DLGJ 118—94)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 一九九七年八月十二日

1.总 则 2.一般规定

3.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深度 1.1 概 述 1.2 电力系统 1.3 燃科供应 1.4 厂址条件 1.5 工程设想 1.6 烟气脱硫

1.7 环境保护、灰(渣)综合利用、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1.8 节约和合理利用能源 1.9 电厂定员

1.10电厂工程项目实施的条件和轮廓进度 1.11投资估算及经济评价 1.12结论

4.可行性研究阶段运作原则规定 5.附录A 可行性研究报告附件 6.附录B 可行性研究报告附图

1 1 2 2 3 4 4 6 9 9 10 10 10 10 12 13 15 17

1. 总 则

1.0.1 为贯彻“安全、可靠、经济、适用、符合国情”的电力建设方针,适应火力发电厂(以下简称发电厂)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及满足限额设计的需要,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的试行管理办法》,并结合发电厂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 …… 余下全文

篇三 :火力发电厂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深度规定

电力工业部电力规划设计总院

电规土水(1997)53号

关于火力发电厂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深度规定的复函 电力工业部西北电力设计院:

你院质计(1997)141号文收悉。经研究,由于目前《火力发电厂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深度规定》尚未修订,其内容深度现仍执行我院19xx年6月颁发的规定。《火力发电厂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深度规定》按我院19xx年8月12日颁发的DLGJll8—1997版本执行。 1

水利电力部电力规划设计院

(35)水电电规设宇第71号

关于实行《火电厂工程项目初步可行性研究与可行性研究

内容深度规定》的通知

各电管局,各省(区)电力局,各直属电力设计院。各省(区)电力(勘测)设计院:

为适应国家计委计资[1984]1684号文“关于简化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手续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的要求,我院对原电力建设总局19xx年颁发的《火电厂工程可行牲研究内容深度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从19xx年7月起,各设计院在编制火力发厂工程项目的初步可行性研究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即按新修订的《火电厂工程项目初步可行性研究与可行性研究内容深度规定》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告知我院。

附件:《火电厂工程项目初步可行性研究与可行牲研究内容深度规定》

一九八五年六月二十—日

2

火电厂工程项目初步可行性研究与可行性研究内容深度规定

第一章 总则

一、火电厂工程项目初步可行性研究与可行性研究内容深度规定,系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计资(1983)116号文件“关于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舱试行管理办法”和计资(1984)1684号文件“关于简化基本建设项自审批手续的通知”的原则,并结合火电厂工程项目的特点而制订。

二、火电厂工程项目的初步可行性研究与可行性研究,是火电建设前期工作的两个重要阶段。是基本建设程序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新建大、中型工程项目,都要进行初步可行性研究与可行性研究,扩建改建的大、中型工程项目,可直接进行可行性研究。

…… …… 余下全文

篇四 :《火力发电厂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深度规定》(报批稿)(含条文说明)

《火力发电厂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深度规定》(报批稿)(含条文说明)_百度...

本文由wxbsyx贡献

火力发电厂可行性研究报告 内 容 深 度 规 定 总 则 3.0.1 为了在发电厂建设中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基本建设程序及方针, 规范发电 厂前期工作内容深度,根据国家现行的法规、政策和基本建设程序要求,并结合发 电厂工程项目 建设的特点,特制定本标准。 3.0.2 可行性研究是基本建设程序中为项目决 策提供科学依据的一个重要阶段,发电厂新建、扩 建或改建工程项目均应进行可行性研究, 编制可研报告。本标准是编制发电厂可研报告的重要依 据。 3.0.3 发电厂项目建设应贯彻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国策,在可行性研究 阶段应积 极采用可靠的先进技术,积极推荐采用高效、节能、节地、节水、节材、降耗和环 保的方案。 3.0.4 可研报告的编制应以近期电力系统发展规划为依据, 以审定的初步可行性 研究报告为基 础, 项目单位以此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可研报告。 3.0.5 可研报告编制完成后 3 年尚未核准的项目,应进行全面的复查和调整,并编制补充可研报 告。 3.0.6 编制可研报 告时,设计单位必须全面、准确、充分地掌握设计原始资料和基础数据,项目 单位应按要求 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承诺文件, 并与有关部门签订相关协议, 签订的协议或文件内 容必须准 确、齐全。设计单位应配合项目单位做好工作。 3.0.7 当有多个设计单位参加可研报告编制 时, 应明确其中一个为主体设计单位。 主体设计单位 应对所提供给其他各参加设计单位的原 始资料的正确性负责,对相关工作的配合、协调和归口负 责,并负责将各外委单项可研报告 或试验研究报告等主要内容及结论性意见的适应性经确认后归 纳到发电厂可研报告中。 3.0.8 可研报告应满足以下要求: 1 2 论证建厂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新建工程应有 2 个及 以上的厂址,并对拟建厂址进行同等深度的全面技术经济比较,提 出推荐意见。 3 4 进行必要的调查、收资、勘测和试验工作。 落实环境保护、水土保 持、土地利用、接入系统、热负荷、燃料、水源、交通运输(含 铁路专用线、码头及运煤专用公路等) 、贮灰渣场、区域稳定及岩土工程、脱硫吸收剂 与脱硝还 原剂来源及其副产品处置等建厂外部条件,并应进行必要的方案比较。 5 对推荐 厂址的总体规划、厂区总平面规划以及各工艺系统提出工程设想,以满足投资估 算和财务评价的要求。应论证并提出主机技术条件,以满足主机招标的要求。 6 7 投资 估算应能满足控制概算的要求,并进行造价分析。 财务评价所需的原始资料应切合实际,以 此确定相应上网参考电价估算值。利用外资项 目的财

…… …… 余下全文

篇五 :火力发电厂可研内容深度规定

火力发电厂可行性研究报告 内容深度规定

DLGJ118--1997

目 次

1 总则 ...............................................(1) 2 一般规定 ...........................................(2) 3 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深度 .............................(4)

3.1 概述 ..............................................(4)

3.2 电力系统 ..........................................(4)

3.3 燃料供应 ..........................................(5)

3.4 厂址条件 ..........................................(6)

3.5 工程设想 ..........................................(8)

3.6 烟气脱硫 ..........................................(10)

3.7 环境保护、灰(渣)综合利用、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 .....(11)

3.8 节约和合理利用能源 ................................(11)

3.9 电厂定员 ..........................................(12)

3.10 电厂工程项目实施的条件和轮廓进度 ..................

(12)

3.11 投资估算及经济评价 ...............................(12)

3.12 结论 .............................................(14) 4 可行性研究阶段运作原则规定 ..........................

…… …… 余下全文

篇六 :DLGJ118--19xx火力发电厂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深度规定

火力发电厂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深度规定

Regulation for content anddepth of feasibility study reportof fossil fuel power plants

DLGJ118--1997

1997北 京

火力发电厂可行性研究报告

内容深度规定

Regulation for content and

depth of feasibility study report

of fossil fuel power plants

DLGJ118—1997

主编部门:电力工业部电力规划设计总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

施行日期:19xx年8月12日

1997北 京

电力工业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关于颁发《火力发电厂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深度规定》的通知

电电规[1997]463号

各电管局、省电力局,华能集团公司,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新力能源开发公司,各直属电力设计院,各省(区)电力勘测设计院:

为贯彻“安全、可靠、经济、适用,符合国情”的电力建设方针,

适应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及满足限额设计的需要,我部电力规划设计总院重新修订了《火力发电厂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深度规定》(DLGJ118-1997),经征求各有关单位意见,现批准颁发,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火力发电厂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深度规定》(DLGJ118-94)同时废止。

目 次

1总则 ...............................................(1)

2 一般规定 ...........................................(2)

3 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深度 .....................(5)

…… …… 余下全文

篇七 :DLGJ118-19xx 火力发电厂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深度规定-废止

内部资料

不得翻印

火力发电厂可行性研究报告

内容深度规定

Regulation for content and depth of feasiblity study report of fossil fuel power

plants

DLGJ118-1997

1997 北 京

电力工业部

关于颁发《火力发电厂可行性研究

报告内容深度规定》的通知

电电规[1997]463号

各电管局、省电力局,华能集团公司,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新力 能源开发公司,各直属电力设计院,各省(区)电力勘测设计院:

为贯彻“安全、可靠、经济、适用,符合国情”的电力建设方针, 适应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及满足限额设计的需要,我部电力 规划设计总院重新修订了《火力发电厂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深度 规定》(DLGJ 118—1997),经征求各有关单位意见,现批准颁发, 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火力发电厂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深度规 定》(DLGJ 118—94)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

一九九七年八月十二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 一九九七年八月十二日

1.总 则

2.一般规定

3.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深度

1.1 概 述

1.2 电力系统

1.3 燃科供应

1.4 厂址条件

1 1 3 3 3 4 5

1.5 工程设想 1.6 烟气脱硫

1.7 环境保护、灰(渣)综合利用、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 1.8 节约和合理利用能源 1.9 电厂定员

1.10电厂工程项目实施的条件和轮廓进度 1.11投资估算及经济评价 1.12结论

4.可行性研究阶段运作原则规定 5.附录A 可行性研究报告附件 6.附录B 可行性研究报告附图

7 9 10 10 10 11 11 12 14 15 17

1. 总 则

?1.0.1 为贯彻“安全、可靠、经济、适用、符合国情”的电力建设方针,适应火力发电厂(以下简称发电厂)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及满足限额设计的需要,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的试行管理办法》,并结合发电厂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 …… 余下全文

篇八 :配电网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深度规定(征求意见稿)

配电网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深度规定

浙江省电力公司

20##年3月


第一部分  配电网配电工程可行性研究内容深度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配电网配电工程可行性研究的内容深度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或改造10(20)kV及以下配电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本标准只对设计的内容深度做出规定,不作为设计专业分工和卷册划分的标准。

2    总则

2.1 本规定是编制、评审配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以下简称可研报告)的重要依据。

2.2 设计文件应遵守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发的设计文件编制和审批工作管理的规定。

2.3 编制可研报告应以审定的配电网规划为基础,并充分应用电力设施布局规划成果。

2.4 可研报告应落实通用设计方案的采用情况,落实差异化设计原则以及“两型一化”变电站设计原则的贯彻情况,说明新技术应用情况。

3    一般规定

3.1 编制可研报告时,设计单位应完整、准确、充分地掌握设计原始资料和基础数据,确保资料齐全、文字说明清楚、计算结果和图纸清晰、正确。

3.2 当有多个设计单位参与编制同一工程可研报告时,应明确其中一个单位为总体设计单位。总体设计单位应对参与设计单位的设计内容负责,对相关协调、配合工作归口负责,对参与设计、测试单位的资质提出意见,并将各参与单位的可研、测试等报告的主要内容和结论整理归纳到工程可研总报告中。

3.3 配电网架空线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成果包括以下内容:

(1)可行性研究报告说明书(含附图、附件)

(2)可研估算书

(3)专题报告(根据需要编制)

3.3.1 可行性研究报告说明书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概述

(2)电力系统

(3)站址的选择

(4)配电站工程设想

(5)基建标准化成果及新技术的应用

…… …… 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