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关于审计报告日期

关于审计报告日期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审计报告》第二十一条“审计报告应当注明报告日期。审计报告的日期不应早于注册会计师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包括管理层认可对财务报表的责任且已批准财务报表的证据),并在此基础上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

关于审计报告日期的规定,中注协已经历三次规定,前两次具体规定如下::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19xx年版)第十九条:“审计报告日期是指注册会计师完成外勤审计工作的日期。”

财政部关于印发《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等3个准则的通知(财会[2003]11号)对审计报告准则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第十五条“审计报告日期是指注册会计师完成审计工作的日期。审计报告日期不应早于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签署会计报表的日期。” 《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5号—审计报告(试行)》对“完成审计工作”作了明确界定:完成审计工作是指注册会计师完成了所有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足以支持对会计报表发表意见。注册会计师在界定完成审计工作的日期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1)应当实施的程序已经完成;(2)要求被审计单位调整或披露的事项已经提出,被审计单位已经作出或拒绝作出调整或披露;(3)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已经正式签署会计报表。

从中注协对审计报告日期的规定演变可以看出:

1、2003版已删除了关于“外勤”结束日的相关规定,规定为“审计工作完成日”,并增加“不应早于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签署会计报表的日期”。2006版最新规定只规定了“审计报告的日期不应早于注册会计师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包括管理层认可对财务报表的责任且已批准财务报表的证据),并在此基础上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由此可以肯定,最新规定中审计报告日并不是“外勤结束日”。

2、审计报告日与“审计报告的日期不应早于注册会计师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包括管理层认可对财务报表的责任且已批准财务报表的证据),并在此基础上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在实务中,注册会计师在正式签署审计报告前,通常把审计报告草稿和已审财务报表草稿一并提交给管理层。如果管理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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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3号——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3号——审计报告

2011-11-07 11:34: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指导内部审计人员编制和出具审计报告,规范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活动,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和《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所称审计报告是指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审计计划对被审计单位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就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出具的书面文件。

第三条 本指南适用于各类企业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政府及非盈利组织的内部审计活动,可结合行政管理程度的要求,参照执行。

第四条 内部审计报告应当体现内部审计项目目标的要求,并有助于组织增加价值。内部审计项目目标的要求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对以下方面的评价:

(一)经营活动合法性;

(二)经营活动的经济性、效果性和效率性;

(三)组织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四)组织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履行状况;

(五)组织财务状况与会计核算状况;

(六)组织的风险管理状况。

第五条 正式立项的审计项目应当在终结审计后编制审计报告;如果存在下述情况之一时,应当根据组织适当管理层的要求和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编制并报送中期审计报告:

(一)审计周期过长;

(二)被审计项目内容特别庞杂;

(三)被审计期间比较长;

(四)突发事件引起特殊要求;

(五)组织适当管理层需要审计项目进展情况的信息;

(六)其他需要提供中期审计报告的情况。

中期审计报告不能取代终结审计报告,但中期审计报告能够作为终结审计报告的编制依据。中期审计报告不具有终结审计报告的效力。

第六条 编制审计报告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性。审计报告应以可靠的证据为依据,实事求是地反映审计事项,做出客观、公正的审计结论。

(二)完整性。审计报告应当做到要素齐全,内容完整,不遗漏审计发现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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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3号——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3号——审计报告

2011-05-07 16:06:4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指导内部审计人员编制和出具审计报告,规范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活动,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和《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所称审计报告是指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审计计划对被审计单位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就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出具的书面文件。

第三条 本指南适用于各类企业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政府及非盈利组织的内部审计活动,可结合行政管理程度的要求,参照执行。

第四条 内部审计报告应当体现内部审计项目目标的要求,并有助于组织增加价值。内部审计项目目标的要求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对以下方面的评价:

(一)经营活动合法性;

(二)经营活动的经济性、效果性和效率性;

(三)组织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四)组织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履行状况;

(五)组织财务状况与会计核算状况;

(六)组织的风险管理状况。

第五条 正式立项的审计项目应当在终结审计后编制审计报告;如果存在下述情况之一时,应当根据组织适当管理层的要求和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编制并报送中期审计报告:

(一)审计周期过长;

(二)被审计项目内容特别庞杂;

(三)被审计期间比较长;

(四)突发事件引起特殊要求;

(五)组织适当管理层需要审计项目进展情况的信息;

(六)其他需要提供中期审计报告的情况。

中期审计报告不能取代终结审计报告,但中期审计报告能够作为终结审计报告的编制依据。中期审计报告不具有终结审计报告的效力。

第六条 编制审计报告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性。审计报告应以可靠的证据为依据,实事求是地反映审计事项,做出客观、公正的审计结论。

(二)完整性。审计报告应当做到要素齐全,内容完整,不遗漏审计发现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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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内部审计实务指南-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3号——审计报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指导内部审计人员编制和出具审计报告,规范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活动,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和《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所称审计报告是指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审计计划对被审计单位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就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出具的书面文件。

第三条 本指南适用于各类企业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政府及非盈利组织的内部审计活动,可结合行政管理程度的要求,参照执行。

第四条 内部审计报告应当体现内部审计项目目标的要求,并有助于组织增加价值。内部审计项目目标的要求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对以下方面的评价:

(一)经营活动合法性;

(二)经营活动的经济性、效果性和效率性;

(三)组织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四)组织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履行状况;

(五)组织财务状况与会计核算状况;

(六)组织的风险管理状况。

第五条 正式立项的审计项目应当在终结审计后编制审计报告;如果存在下述情况之一时,应当根据组织适当管理层的要求和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编制并报送中期审计报告:

(一)审计周期过长;

(二)被审计项目内容特别庞杂;

(三)被审计期间比较长;

(四)突发事件引起特殊要求;

(五)组织适当管理层需要审计项目进展情况的信息;

(六)其他需要提供中期审计报告的情况。

中期审计报告不能取代终结审计报告,但中期审计报告能够作为终结审计报告的编制依据。中期审计报告不具有终结审计报告的效力。

第六条 编制审计报告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性。审计报告应以可靠的证据为依据,实事求是地反映审计事项,做出客观、公正的审计结论。

(二)完整性。审计报告应当做到要素齐全,内容完整,不遗漏审计发现的重大事项。

(三)清晰性。审计报告应当做到逻辑性强、突出重点,简明扼要地阐明事实和结论。避免使用不必要的过于专业性和技术性的复杂语言。文字应当通顺流畅,用词准确,避免使用“几个、少数、大量”等模糊字眼说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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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4号--简要财务报表出具报告的业务》应用指南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4号――简要财务报表出具报告的业务》应用指南

(20xx年11月1日修订)

一、业务的承接(参见本准则第七条和第八条)

1.注册会计师对构成简要财务报表来源的财务报表的审计,为其按照本准则的规定履行与简要财务报表审计相关的责任提供了必要的了解。如果没有同时审计构成简要财务报表来源的财务报表,注册会计师执行本准则将不能为对简要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提供充分、适当的证据。

2.管理层对本准则第八条规定的事项的认可,可能体现在已签署的审计业务约定书中。 标准(参见本准则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3.编制简要财务报表要求管理层确定需要在简要财务报表中反映的信息,以使简要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与已审计财务报表保持一致或公允概括已审计财务报表。由于简要财务报表本质上含有汇总的信息和有限的披露,因此,可能存在这样一种风险,即简要财务报表没有包含必要的信息,而缺乏这些信息将在具体环境下产生误导。当编制简要财务报表的既定标准不存在时,这种风险更高。

4.可能影响注册会计师确定所采用标准的可接受性的因素包括:

(1)被审计单位的性质;

(2)简要财务报表的目的;

(3)简要财务报表预期使用者的信息需求;

(4)采用的标准是否使简要财务报表在具体情况下不会产生误导。

5.简要财务报表的编制标准可能由经授权或获得认可的准则制定机构或法律法规建立。在这种情况下,与财务报表的情况类似,注册会计师通常可以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应用指南所述,假定这种标准是可接受的。

6.如果简要财务报表的编制不存在既定的标准,标准也可以由管理层制定,如依据特定行业的实务制定的标准。符合具体情况的标准需要使简要财务报表能够:

(1)充分披露其简化的性质并指明已审计财务报表;

(2)清楚地描述从何处可以获取已审计财务报表,或者如果法律法规规定已审计财务报表不必提供给简要财务报表的预期使用者,并为简要财务报表的编制建立了标准,在简要财务报表中清楚描述该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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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备案指引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备案指引

一、系统登录

系统的登录方式:先登录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备案系统后,点击界面右边“审计报告备案”按钮后进入。

二、数据录入(半角、汉语标点符号状态下录入,如下图:汉语输入   )

1.基本信息:

(1)企业名称、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系指被审计单位名称、注册号及组织机构代码,根据企业营业执照及机构代码证书上的相关信息录入。

(2)会计师事务所名称,需填全称。

(3)审计报告编号、报告日期、签字注册会计师姓名,根据审计报告书的相关信息录入。

(4)联系电话,为会计师事务所的联系电话(座机)。

(5)财务报表所属年度,系指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所属的年度。

(6)审计调整情况:

资产总额调增、调减金额,为审计确认的资产总额减去未审资产总额,正数金额为调增,负数金额为调减,未发生变动的填“0”;

收入总额调增、调减金额,为审计确认的收入总额减去未审收入总额,正数金额为调增,负数金额为调减,未发生变动的填“0”;

应交税金调增、调减金额,为审计确认德应交税金减去未审应交税金,正数金额为调增,负数金额为调减,未发生变动的填“0”。

金额录入先选择“调增”或“调减”,具体录入时,不必录入“+”“-”号,只需录入阿拉伯数字,单位为“元”。

小数点后面保留两位数字。

2.添加审计报告全文(含审计报告及其附表)电子版。系统采用发送电子邮件时添加附件方式进行。具体为先按“浏览”按钮,选取文档中的审计报告后,双击或按“打开”按钮。如果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或相关附注为不同格式或不同文档,点击“添加审计报告”按钮后,重复上述操作、分别选择即可。

如果添加审计报告及其附表错误需要删除时,直接选择对应框的“移除”按钮即可。

三、完成备案

数据填写完毕以及审计报告及其附表等全部添加完毕后,请再次检查,检查无误后,点击“报备”按钮即完成整个审计报告备案,备案后会计师事务所无法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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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内部审计实务指南3号-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3号——审计报告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指导内部审计人员编制和出具审计报告,规范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活动,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和《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所称审计报告是指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审计计划对被审计单位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就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出具的书面文件。

第三条本指南适用于各类企业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政府及非盈利组织的内部审计活动,可结合行政管理程度的要求,参照执行。

第四条内部审计报告应当体现内部审计项目目标的要求,并有助于组织增加价值。内部审计项目目标的要求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对以下方面的评价:

(一)经营活动合法性;

(二)经营活动的经济性、效果性和效率性;

(三)组织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四)组织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履行状况;

(五)组织财务状况与会计核算状况;

(六)组织的风险管理状况。

第五条正式立项的审计项目应当在终结审计后编制审计报告;如果存在下述情况之一时,应当根据组织适当管理层的要求和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编制并报送中期审计报告:

(一)审计周期过长;

(二)被审计项目内容特别庞杂;

(三)被审计期间比较长;

(四)突发事件引起特殊要求;

(五)组织适当管理层需要审计项目进展情况的信息;

(六)其他需要提供中期审计报告的情况。

中期审计报告不能取代终结审计报告,但中期审计报告能够作为终结审计报告的编制依据。中期审计报告不具有终结审计报告的效力。

第六条编制审计报告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性。审计报告应以可靠的证据为依据,实事求是地反映审计事项,做出客观、公正的审计结论。

(二)完整性。审计报告应当做到要素齐全,内容完整,不遗漏审计发现的重大事项。

(三)清晰性。审计报告应当做到逻辑性强、突出重点,简明扼要地阐明事实和结论。避免使用不必要的过于专业性和技术性的复杂语言。文字应当通顺流畅,用词准确,避免使用“几个、少数、大量”等模糊字眼说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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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3号——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3号——审计报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指导内部审计人员编制和出具审计报告,规范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活动,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和《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所称审计报告是指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审计计划对被审计单位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就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出具的书面文件。

第三条 本指南适用于各类企业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政府及非盈利组织的内部审计活动,可结合行政管理程度的要求,参照执行。

第四条 内部审计报告应当体现内部审计项目目标的要求,并有助于组织增加价值。内部审计项目目标的要求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对以下方面的评价:

(一)经营活动合法性;

(二)经营活动的经济性、效果性和效率性;

(三)组织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四)组织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履行状况;

(五)组织财务状况与会计核算状况;

(六)组织的风险管理状况。

第五条 正式立项的审计项目应当在终结审计后编制审计报告;如果存在下述情况之一时,应当根据组织适当管理层的要求和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编制并报送中期审计报告:

(一)审计周期过长;

(二)被审计项目内容特别庞杂;

(三)被审计期间比较长;

(四)突发事件引起特殊要求;

(五)组织适当管理层需要审计项目进展情况的信息;

(六)其他需要提供中期审计报告的情况。

中期审计报告不能取代终结审计报告,但中期审计报告能够作为终结审计报告的编制依据。中期审计报告不具有终结审计报告的效力。

第六条 编制审计报告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性。审计报告应以可靠的证据为依据,实事求是地反映审计事项,做出客观、公正的审计结论。

(二)完整性。审计报告应当做到要素齐全,内容完整,不遗漏审计发现的重大事项。

(三)清晰性。审计报告应当做到逻辑性强、突出重点,简明扼要地阐明事实和结论。避免使用不必要的过于专业性和技术性的复杂语言。文字应当通顺流畅,用词准确,避免使用“几个、少数、大量”等模糊字眼说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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