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社工人才安居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工人才安居工程管理,规范社会工作者(以下简称社工)及会员单位申请人才安居行为,明确社工、住房专员、会员单位、市社协的权责,根据《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暂行办法》及《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协会章程》、《深圳市社会工作行业投诉处理规范》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协会(以下简称市社协)为申请单位,由会员单位统一提交申请的注册社工人才安居租房补贴、公共租赁住房等安居工作范围。
第三条 社工人才安居申请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 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协会纪律工作委员会(行业廉洁建设委员会)(简称“纪律委员会”,下同)对市社协的人才安居工作进行监督。
第五条 各会员单位协助市社协开展人才安居相关工作,具体负责本单位社工安居工程的申请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请
第六条 社工人才(申请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深圳市注册社会工作者。
(二)用工单位为市社协会员单位。
(三)法律法规、政府规范性文件要求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年龄、学历、未享受我市相关政策性住房保障等条件)。
第七条 社工人才(申请人)用工单位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单位为市社协会员单位。
(二)须配备专门的住房专员负责为社工人才(申请人)服务。
(三)法律法规、政府规范性文件要求人才用工单位具备的条件。
第八条 申请程序
(一)一般程序
1.市社协根据人才安居主管部门通知要求发布通知。
2.会员单位提交申请人资料及相关承诺书等文件。
3.市社协核对资料,并提交人才安居主管部门。
4.市社协根据人才安居主管部门要求,与会员单位一起进行人才安居日常管理工作。
根据人才安居主管部门要求,人才安居租房补贴首次申请已优化为日常申请工作,市社协不再公开发布通知。
…… …… 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