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书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何际平,男,19xx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连州市连州镇慧光路82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林和中路168号
申请再审人何际平因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一案,不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穗中法行终字第1408号行政判决,现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和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1.依法撤销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穗中法行终字第1408号行政判决;
2.依法撤销被申请人100972262《办理结果告知书》;
3.判决被申请人承担一、二及再审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何际平于20xx年1月6日向省社保局提交了《参保人特殊工种工作经历审核申报表》,申报于19xx年1月至19xx年3月在连县造
纸厂担任锅炉工及于19xx年4月至19xx年9月在连县水泥厂担任锅炉工期间为特殊工种经历,申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省社保局于20xx年6月26日作为编号为1000972262的《办理结果告知书》,认定何际平所申报的特殊工种经历不能列为特殊工种年限,决定对其提前退休申请不予审批。何际平不服,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该厅于20xx年9月30日作出粤人社行复(2014)95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省社保局《办理结果告知书》。何际平不服,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法院作出(2014)穗天法行初字第790号行政判决,驳回何际平的诉讼请求。何际平仍不服,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穗中法行终字第1408号行政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申请人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法申请再审。理由如下:
一、申请人在造纸厂工作期间“炉工、司炉、锅炉”属于特殊工种,应提前退休。主要基于以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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