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xxx民事抗诉申请书

民事抗诉申请书

申请人(原审被告):x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xxx人,农民,

现住南白村河底区47-1号。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x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生,xxx村人,农

民,现住南白村西头区38-1号。

申请抗诉请求: 请求xx人民检察院依法对xx人民法院(20xx)榆民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提起抗诉,要求法院撤销该判决书,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事

实和理由:

一、本案的基本事实:20xx年申请人以下票的方式购买本村里南沟80亩四荒宜林地植树造林,以流转方式取得里南沟16.5亩土地承包经营权,共计96.5亩。经村委会同意,林业部门验收合格,20xx年林业部门给申请人颁发了林权证,注明四至范围及使用年限。20xx年与申请人相邻的土地承包人被申请人未经村委会同意,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超越经营范围,将原有的耕地变为林地,将杨树栽入与申请人相邻的地块中间的小渠里。由于杨树生长速度快,根系发达,严重影响了申请人核桃树正常生长,致使应该挂果的树迟迟不能挂果,严重影响了申请人的经济效益,给申请人造成很大损失。申请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同时避免被申请人受到损失,不得以于20xx年x月雇佣挖掘机在小渠中挖了一条宽80厘米,深1米左右的小渠,切断杨树部分根系以阻止被申请人的杨树给申请人造成更大的损失。

二、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1、原审法院认定申请人的挖渠行为构成侵权是错误的。

原审法院虽然在审理时提出本案争议焦点提出关于被申请人的的植树行为是否合法,但在认定本案的事实时却将本案这一关键事实未作认定。而被申请人植树行为是否合法却是本案的关键所在。

如果被申请人植树行为是违法的,那么申请人采取的行为就属于针对违法行为采取的自卫行为,申请人是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的。

如果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植树行为是合法的,申请人在超过必要的限度内承担法律责任,所以被申请人植树行为是合法的,是本案的关键之一,但原审法院却将这一关键事实未作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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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民事抗诉申请书

民事抗诉申请书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秦X,女, 19xx年11月3日出生,汉族,XX市槐荫区印刷厂下岗职工,住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XX号楼XXX室。邮寄地址: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XX号楼XXX室,联系电话:182xxxxxxxx。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X,19xx年9月5日出生,汉族,XX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临时工,住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XX号楼XXX室。邮寄地址: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XX号楼XXX室,联系电话:182xxxxxxxx。

以上二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陈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XX省立医院。住所地:XX省XX市XX路XX号。邮寄地址:XX省XX市XX路XXX号。联系电话:XXX

法定代表人:秦XX,院长。

抗诉申请人秦X、李X因与被申请人XX省立医院医疗纠纷一案,不服XX省XXXX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3)济民再字第81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向XX省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

一、抗诉请求

请求依法提请抗诉,撤销XX市槐荫区人民法院(2011)槐民再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和XX省XXXX级人民法院(2013)济民再字第81号民事判决,并由人民法院再审改判;

二、申请事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五)项:(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三、具体事实和理由

1、申请事由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具体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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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民事抗诉申请书

民事抗诉申请书

申请人:××,男,汉族,42岁,无业,住××市××区××路××号××栋××号,联系电话189xxxxxxxx。

被申请人:××农业职业技术学院,住所地:××市××路××号,组织机构代码:××××—9。法定代表人××,院长。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

敬请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促使人民法院撤销(2010)西民一初字第1578号判决书的第二条判决,撤销(2011)南市民一终字第866号民事判决书对(2010)西民一初字第1578号判决书的第二条判决维持原判的判决,再审维持南劳仲裁字(2009)1820号仲裁裁决书中的

第二条裁决,即改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47754元。

申请理由

一、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十六条第一款,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劳动合同期满后终止劳动关系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被申请人不需要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只需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争议是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xx年1月1日实施后,而且被申请人出具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并不是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按照新法优先适用的原则,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争议优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不存在依据(法释【2001】14号)第十六条第一款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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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民事抗诉申请书

民事抗诉申请书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男, 年 月 日出生,汉族,住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158xxxxxxxx。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因不服20xx年11月19日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09)川凉民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以及20xx年8月16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2011)川民终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终审判决,20xx年9月26日最高法院“(2012)民申字第679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依据修正后于20xx年1月1日施行的《民事诉讼法》第200条及第208条、第209条之规定,申请贵院依法提起抗诉。

抗诉请求

一、对本案提出抗诉,依法撤销原第一审、第二审判决及再审申请裁定。

二、抗诉支持改判被申请人 。

三、抗诉支持改判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有《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的法定事项。

一、关于符合第(一)项“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 1

裁定的”

二、关于符合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二审对本案的一些关键证据没有进行必要的审慎分析,而作出判决,致使作为该判决的所谓关键依据在证据上亦存在重大缺失。

三、关于符合第(五)项“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四、关于符合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五、关于符合第(十一)项“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综上所述,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9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敬请立案抗诉并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20xx年6月6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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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民事抗诉申请书

民事抗诉申请书

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抗诉厅:

申请人;杜桂芝、女19xx年11月28日生、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松明街1号门市、

法定监护委托人;杨洪岐、男19xx年2月3日生、电话;131xxxxxxxx 被申请人;哈尔滨市电控设备五厂、法人;曲艳芬、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货厂头道街三号

申 请 事 项

一、请求;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一厅做出(2012)民监字54号不予以立案通知提出抗诉,并与以撤消,有新证据符合立案条件。

二、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79条(一)(二)(六)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立案再审。根据申请人提供(新)证据链,和被申请人提供(假)证据,都足以推反原审判决。

三、请求对职代会决议和通知与除名通知原件,做纸张墨迹年代技术对比鉴定。只要能做法鉴,就能弄清除名真假是伪造的,职代会决议(除)字是篡改的,都足以推反原审判决。对人民法院不给做法鉴提出抗诉,根据民事诉讼法179条之规定符合立案条件。

四、对没有加盖国徽最高人民法院公章,有疑义,不符合规定。

理 由 如 下

因不服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一厅做出(2012)民监字第54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再审条件,申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此提出抗诉,因没有事实上足购证据证明具体不符合再审法条事项,根据申请再审人提供(新)证据,和被申请人提供(假)证据,已形成有效证据链。法定送达程序违法。从各方面都足以推反原审驳回判决,符合立案再审条件。请求;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一厅做出不予以立案通知,做出抗诉书,审查当事人提交法律文书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一百七九条立案再审条件。

(一) 请求;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79条(一)、(二)、(六)条之规定申请提起再审。因原审驳回民事裁定书,无法律依据,有(新)证据,符合立案条件,并已形成有效证据链,足以推翻原审民事驳回裁定事由,事实证明杜桂芝是被放假回家职工,法定送达程序违法,人民法院有法不依,徇私枉法,程序违法,不按法定相关规定,出具证据清单、案件受理与立案通知等相关规定,违反法定程序,超审限六年,在省法院申请再审八年,说是已确认程序违法,等院长批示指令发回重审,起动再审程序,等了八年,结果等来的是与20xx年4月8日下达的20xx年驳回民事裁定书。毫无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司法解释二和三、举证倒置,劳动法等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对杜桂芝除名不存在,并且违法。应立案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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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民事抗诉申请书

民事抗诉申请书 www.cnLaw.net 吕永鹏 陕西兴振业律师事务所 2007-1-22 [大 中 小] 点击: 7265

申请人:陈**、男、汉族,19xx年2月出生,江苏省通州市金沙镇******组村民,现住西安市新城区****号。<BR>被申请人: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股份有限****行<BR>地址:西安市******号<BR>抗诉请求:<BR>请求撤销(2005)西民四终字第***号《民事裁定书》。<BR>事实与理由:<BR>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经雁塔区人民法院(2005)**民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申请人的起诉,申请人不服一审裁定上诉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以申请人有经济犯罪嫌疑为由,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申请人认为该裁定认定事实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故而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检察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依法提出抗诉。<BR>一、终审裁定认定事实证据不足。<BR>终审裁定认定申请人有经济犯罪嫌疑不符合日常生活逻辑。因为被人从建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三个营业点取走的现金142950元本来就在申请人名下,发现现金被取走以后申请人立即就向公安机关报案。如诚如裁定所认定的话,有什么理由能说明申请人要如此跟自己过不去,自己骗自己呢?既便如此,终审法院又是怎样排除他人作案的嫌疑的?<BR>本案从申请人向公安机关报案至今已经有十四个月,在此期间并没有得到具有侦破经济犯罪的职能部门出具的能证明犯罪嫌疑的材料。<BR>所以,终审裁定认定申请人有经济犯罪嫌疑既不符合人们日常生活逻辑,也没有证据材料支持,完全主观臆造出来的。<BR>二、终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BR>终审法院首先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储蓄存款法律关系,后来又认为申请人有经济犯罪嫌疑。很明显“储蓄存款法律关系”又与“经济犯罪嫌疑”是两类不同性质法律关系,前者属民事法律关系,后者属刑事法律关系。对于这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明确指出,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犯罪嫌疑的应分别审理。第十条同时指出: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交有关机关处理,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本案申请人是基于被申请人存在重大过失和违规操作的事实以“储蓄合同纠纷”为由起诉被申请人的,就连终审法院也承认两者之间存在“储蓄存款法律关系”。这种关系与所谓的经济犯罪嫌疑明显是两类不同性质法律关系,依法应分别处理。终审法院适用法律时完全没有考虑双方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律错误,驳回申请人诉讼,应予纠正。所以,提请检察机关抗诉。<BR>此呈<BR>陕西省人民检察院<BR>申请人:******<BR>二OO五年十一月 日<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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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民事抗诉申请书

抗 诉 申 请 书

申请人:

请 求 事 项

1、申请人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年黑民一终字第218号民事判决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5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2、请求查明@@公司支付代理服务费的事实;

3、请求原审法院依法改判,判令@@公司按申请人所开#5@p支付其拖欠申请人的代理服务费20万元。

事 实 与 理 由

一、原审法院认定@@公司支付服务费106万元的事实错误,证据不足。

本节的争议焦点是申请人开出的三张#5@p20万元@@公司是否支付。在一审中申请人举示了由@@公司代表陈世军出具的签收单,证明申请人给@@公司开具了三张#5@p20万元,但是未收到此款,@@公司否认陈世军的身份。根据《最商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但@@公司对付款的时间、地点、付款方式、资金来源、收款人等事实均未举出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公司讲其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20万元,而申请人却分三次在不同时间开出三张#5@p,这有背于事实、交易习惯和财务制度。一审法院仅“依合同约定,**公司只有在收到服务费用后才应开具正式#5@p,由此推定**公司收到20万元服务费”,未免太武断,太主要观了,必然是错误的。

二、二审法院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是错误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0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上诉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时,如果发现在上诉请求以外原判确有错误的,也应予以纠正。”所以二审法院应该对案件进行全面的审查。 事实上@@公司与申请人在履行付款义务过程中大多是先开出#5@p后付款,而且都是通过银行转帐的方式,从未有过现金支付的情况。三张#5@p所涉及的20万元代理服务费@@公司属实未付。申请人在二审答辩状中已经指出了一审判决的错误,而二审法院视而不见,导致两审法院对这一事实均未查清,故申请抗诉,还事情以本来面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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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民事抗诉申请书

民事抗诉申请书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高丽娅,女,19xx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原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小学教师,住南岸区四公里重庆教育学院教师宿舍27栋3-4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小学校,住所地南岸区四公里广黔路75号。

法定代表人胡晓蓉,该校校长。

申请事项

敬请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促使人民法院撤销一、二审判决,再审改判申请人胜诉。

申请理由

一、二审判决认为学校将空白教案本发放给教师的行为不能证明所有权已发生转移是要求当事人对一个众所周知的事实进行证明,违反了法律规定

申请人认为,学校将教案本发放给申请人的行为足以表明教案本的所有权已经发生移转,申请人继受取得该教案本的所有权。 诚如原判所言,教案本是被申请人购买,其所有权属被申请人所有。但这只是被申请人将教案本发放给申请人以前的状态。在被上诉人将教案本发放给申请人之后,教案本的所有权即发生转移,而由申

请人继受获得。

原审判决认为,被申请人将教案本发放给申请人,只是将其作为办公用品发放,发放的目的是为了申请人写教案,并无转移教案本所有权的意思表示。这一观点是不正确的。

其一,意思表示有明示和默示两种形式,其效力相同。在被申请人将教案本发放给上诉人时,或许并未作出明确的转移教案本所有权转移的意思表示,但作为一种长期实行并为教育界(其实又何止教育界!)普遍遵守的惯例,办公用品发放给教师后,学校即不再主张对该办公用品的所有权,教师也不负返还该办公用品的义务。因为作为一种人所共知的事实,发放给教师的办公用品会在办公过程中被消耗。这种惯例是所有包括教育管理人员和教师在内的所有教育工作者所共知并遵守的。对于发放教案本的被申请人而言,向申请人发放教案本的积极行为,加上不再主张被发放的教案本所有权的默示认知,构成了对教案本所有权转移的意思表示。因此,申请人通过继受方式取得了教案本的所有权。在此情况下,不能认为学校没有转移教案本所有权的意思表示。作为一个众所周知的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规定,并不需要当事人另行举证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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