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国家赔偿申请书

国家赔偿申请书

申请人:姚能君,男,19xx年2月20日出生,汉族,邵阳市西区李子园居委会居民,三合电器材料有限公司。从76年起到85年领月工资75元,85年后交租金每年2200元至3000元,共计交费29530.00元。

被申请人:

请求事项:郊区法院错误判决(117号),判处我没交租金,判决我租金损失费3136元,利息损失10200.00元,给戴家村委。姚能君出买价格币50万元予以拒绝购买权,戴家村8万元卖给邓长久。

19xx年4月19号上午,邵阳市郊区人民法院叫来8台运货车和18名劳教人员,乘申请人家无人之机,强行开启铁门,将申请人存在在戴家饭店后面棚屋内(姚能君私房,占用面积140平方米,分三间,一间打铁车间,一间为镀锌车间,一间为住房)的设备及制成品、原料、家俱、炊具等能拖的统统拖走,不能拖走的则统统打烂、破坏。申请人家的三个内装镀锌塑料槽桶被打烂,镀锌材料完全外溢,单此三项,申请人即损失每月4.5万元。140平方房屋说明是李子园居民会主任曾光明补给姚能君损失,修建邵水西路,85年市政工程处潘司令拆我租用房屋一半,货物都被砖瓦盖坏了,停厂一年,损失很大。用地给予赔偿证明批准递交给规划局胡成章科长办理手续(手续费、配套费1140元),原交 1

220元,图纸费400元,交款时期95年4月7号。

市政府划分姚能群房屋没说明要送给谁。只说公家房屋划分给戴家村委,只说公房划给戴家村委,从95年5月1日起,工房得到房产权,但95年3月25日房地产局议价8万元审批机关填写遗留问题元,有无产权纠纷(无),办理人周永利,没得到产权证就卖了,连姚能君的140平方房屋货物扣压、拆除,判决姚能君出价50万元太低,没有购买权,8万元买给邓长久,这是什么阴谋。执行中,中级法院罗晚生得房屋197门面出租,从北塔区法院执行后,姚能君停厂是95年4月19日起至20xx年未恢复生产,请赔偿每年赔偿20万元。吊销营业执照20xx年12月18日市工商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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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司法赔偿复议申请书

司法赔偿复议申请书

赔偿请求人:。

被请求赔偿义务机关:沈阳市公安局**公安分局。

赔偿请求人不服沈阳市公安局**公安分局于20xx年11月14日作出的不予赔偿告知书,现申请复议。

复 议 请 求

1、撤销沈阳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做出的不予赔偿的告知书;

2、责令沈阳市公安局**公安分局赔偿自20xx年12月10日至20xx年1月8日间羁押赔偿请求人,侵害请求人人身自由的损失22509.80元;

3、责令沈阳市公安局**公安分局为请求人恢复名誉,消除不良影响。

事 实 与 理 由

20xx年12月10日,沈阳市公安局**公安分局以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将请求人刑事拘留,20xx年1月8日,沈阳市公安局**公安分局以“因犯罪嫌疑人***拘留期限届满,案件需要继续侦查”为由将请求人取保候审,20xx年1月6日沈阳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因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期限届满”,解除对请求人的取保候审。请求人被解除取保候审以后,沈阳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对请求人的行为没有一个正确的评价,对其拘留请求人30日的行为也没有一个说法,给请求人的身心造成了很大的伤害,使请求人的名誉受到了不良的影响。

赔偿请求人于20xx年9月16日向沈阳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提出赔偿申请,要求沈阳市公安局**公安分局为请求人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偿请求人被羁押30天的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22509.80元。

沈阳市公安局**公安分局于20xx年11月4日以请求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程序准确为由,做出不予赔偿的告知书。

赔偿请求人认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64条的规定“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法律手续完备,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应当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卷宗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

决定。”而沈阳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却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请求人“逍遥法外”,怎么能叫适用法律程序准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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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国家赔偿申请书

国家赔偿申请书

申请人:蒙文龙,男,19xx年x月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绮陌乡二塘村二塘组,身份证号:52xxxxxxxxxxxx,电话:183xxxxxxxx。

申请人:蒙文虎,男,19xx年x月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52xxxxxxxxxxxx,电话158xxxxxxxx。

申请人:蒙杰,男,19xx年x月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52xxxxxxxxxxxx,电话:159xxxxxxxx,(以上三人系死者之子。)

申请人:王成平,女,19xx年x月生,住址同上,身份证号:52xxxxxxxxxxxx,电话:139xxxxxxxx,(系死者之妻。)

爱害死亡人:蒙无吉,又名谢家银,男,69岁,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绮陌乡二塘村二塘组,身份证号:52242519420xx10911.

委托代理人:蒙睿山,男,19xx年x月生,现住双堰街道星秀社区玉屏路108-2号系死者兄弟。

被申请单位:贵州省织金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付晓,公安局长。

被申请人:李拓,织金县绮陌乡派出所所长(现在三甲派出所)。

被申请人:李发仁,织金县绮陌乡派出所警察。

被申请人:曹阳,织金县绮陌乡派出所民警。 被申请人:罗,织金县绮陌乡派出所民警。

申请案由: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导致死亡一案。

赔偿申请要求:(1)死亡赔偿金,壹佰肆拾壹万壹仟零捌拾元整(1411080.00元)(2)贵州至广东往返车费误工费玖仟元(肆万肆仟捌佰玖拾肆元肆角整(44894.40元)(3)给付死者之妻王成平生活费(55800元)伍万伍仟捌佰元整。(4)合计:壹佰伍拾壹万壹仟柒佰柒拾肆元整(1511774元)(5)要求查处严惩涉案相关人员。

事实根据和理由

20xx年x月x日上午10时许,我父亲蒙元吉,又名谢家银挑猪食去喂猪,距离路程310米左右,在转回家时已走60米左右路到谢俊家门口时,绮陌派出所的民警李发仁、曹阳、驾驶员罗三人在其回转的路上谢俊院坝路口栏住我父亲蒙元吉要叫跟他们去,猪食桶,扁担都丢在路上,派出所三人将我父亲蒙元吉带走至寨子路口他们的停车位子,这段路程350米许,全部路段走了720多米路,也就是壹华里多路远,(半公里多之远)就上了派出所的车子,上车不知派出所的开往什么方向(因家里人都不知道,我蒙文龙、蒙杰、蒙文珍等全家人在广东打工,蒙文虎全家在县城居住,不知事过多少时间,据二塘村支书龙开举证实说,派出所的李发仁电话通知他去时,龙开举在石猫猫警务室门口看见蒙元吉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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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国家赔偿申请书

国家赔偿申请书

申请人;覃韦女,19xx年12月22日出生于来宾市兴宾区,壮族,初中文化,下岗职工,住来宾市兴宾区东南一路105号1栋2单元6-9号。现在外打工,没有固定住址。身份证号码;45xxxxxxxxxxxx。电话联系;180xxxxxxxx,155xxxxxxxx。

被申请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曾文光,职务;法院院长。

本人依法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新囯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律有关规定。向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上级法法院提诉讼请求。要求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申请人:兴宾区人民法院归还违法扣押我个人所有的合法财物,或赔偿损失;当时购买总价值金额人民币共计;(¥386650元)叁拾捌万六仟六佰伍拾元整。附:要求赔偿被扣押财产清单一份。并要求赔偿加重损害费人民币10万元。根据市场物价上涨财产产生孳息费人民币30万元。三项损失要求兴宾区法院责任赔偿人民币共计(¥786650元)

原因和理由;

1、关于兴宾区人民法院执法工作人员在执行(2007)兴民初字第450号,(2007)兴民初字第424号,(2007)兴民初字第831号该案件的确过程中,严重的不负法律责任侵犯我个人与案外人我亲妹覃美楼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严重造成了我们姐妹两个人的合法财产受到严重的损失。严重的侵犯的我当事人和案外人的生存权。同时在执行现场造成我妹覃美术被火严重烧伤毁容。兴这区法院超长扣押不

在执行范围内所有的物品,以及有生活用品,衣服之类等在内,并私自评估低价拍卖。本人对兴宾区执法工作人员因侵权行为造成我个人所有的损失。本人已在20xx年4月21日向义务机提起行政诉讼赔偿。在我向兴宾区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赔偿的过程中,由兴宾区法院收到诉讼材料之日起。已有60日期满不作任何答复,兴宾区法院领导及办案工作人严重违法行政行为审案,权势施压对我本人加重损害,执法犯法。

2、20xx年11月5日上午8.50分,兴宾区人民法院执法工作人员采取强制执行,(2007)兴民初字第450号,(2007)兴民初字第424号,(2007)兴民初字第831号。关于我本人与韦忠安、吴寿能、方晓三人民事债务纠纷法律判决生效的案件。兴宾区法院执法工作人员在执行本案件过程中,自行扩大执行违法扣押不在执行范围内,我当事人和案外人我亲妹覃美楼的合法财产没有扣押清单各票据,证据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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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国家赔偿申请书格式

国家赔偿申请书

赔偿请求人:******,汉族,现住*************,电话:***********。

赔偿义务机关:*****区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 职务:院长

请求事项:请求因*****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违法造成被查封的财产灭失,侵犯公民的财产权造成损害,赔偿请求人损失******元。

事实根据和理由:

一:

*********

附:证据清单:

1、****

2、***

赔偿请求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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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国家赔偿申请书

国家赔偿申请书

赔偿申请人:张道花,女,19xx年2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响水县张集乡戈正村3组21号,身份证号:32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孙正彪,男,19xx年1月22日生,现住响水县响水镇长江西路114号。

赔偿义务机关: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法院院长。

申请案由:违法采取保全措施。

赔偿申请要求: 由赔偿义务机关向赔偿申请人赔偿200000元人民币

事实根据和理由

20xx年6月17日张道花因与单年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贵院申请将被申请人单年军名下的轿车(牌照号:浙BC353R)在200000元的范围内进行诉前财产保全。该案经贵院审理,贵院支持了原告张道花的诉讼请求,但因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贵院的一审判决没有生效,所以张道花不能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这笔保全财产。在该案的二审期间,该财产保全期限即将届满前,张道花向贵院申请延长该保全财产保全期限。但贵院没有依法作出延长保全期限裁定 。在二审法院作出维持贵院一审判决时,该财产因贵院解除其保全而发生所有权转移。贵院违法采取保全措施导致了赔偿申请人张道花的合法债权至今不能实现。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申请国家赔偿,请予核准,确实保护赔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响水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张道花

委托代理人:孙正彪

20xx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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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国家赔偿申请书

国家赔偿申请书

赔偿申请人: ,女,生于一九六三年七月二十二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凌江镇人,个体户,现住 。身为

【( ) 民初字第 号】民事判决的诉讼人,电话: 。

赔偿义务机关: 。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赔偿请求:

一、 县法院执行局时间长达十五年都执行未果的曾判决生效的原告借款下余本金陆千元和原告垫支的诉讼费用捌佰元。

二、判决载明的该项借款贰万元从 年 月 日至今十五年的资金计息(物价每年10%增长的补偿值)的差欠额贰万陆千柒佰陆拾元整(即 元=总息 元-已付款应减息共 元)。

事实根据和理由:

鉴于 县人民法院判决【( )苍溪民初字第 号】的 诉 , 拒付借款贰万元及资金利息一案,已于 年 月 日生效和提起执行。判决载明于 年 月 日

前付清姚翠萍借款贰万元和自19xx年8月5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约定的资金利息。

判决生效后,被告既未上诉也未按判决裁定还借款。当时原告姚翠萍申请法院去执行诉讼保全的黄富德,边淑华的房屋财产时,方之办案法官昝贤德收取了原告的财产保全金却并未对被告当时坐落在东溪场一楼一底两口面的住房财产实行及时的诉讼保全。反而通知和纵容了被告和被告的其他债权人(李国孝)对原告姚翠萍先已申请诉讼保全的该住房财产进行了抵押公证,而后,昝贤德就以二被告不知下落,暂时无法执行财产为由,一推再拖长达四年之久,直到20xx年8月21日,申请执行人姚翠萍找到法院执行局,并多次催促和提供被执行人行踪的前提下,法院执行法官冉勇、庞克宪等在广元找到了被告人边淑华,执行负责人冉勇居然顾及被告往日太热情的招待,而找借口作出临时躲避,而庞克宪等人还眼睁睁地放任被执行人边淑华把手提包和手机等财物居然当众转交给他人拿走,也找借口去打电话而企图逃走。庞克宪等人既不阻止,也不采取任何强制措施。任其被执行人边淑华施术摆布。在申请执行人姚翠萍的严厉忠告下,随行执行人员才不得不追出去将边淑华召回。当日很勉强地向边淑华追收到了贰仟元现金,后转交给姚翠萍一千元,也只够当日的开销。被执行人边淑华对每月还款400元的计划书一直都未作履行。执行法官也并未面临每年申请执行人的一再催促去对被执行人督促履行其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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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国家赔偿申请书

国家赔偿申请书

申请人:熊桂芬,女,汉族,19xx年6月21日生,小学文化,云南省曲靖市人,住陆良县兴隆路51号,失业工人。身份证号:53xxxxxxxxxxxx,联系电话:159xxxxxxxx。

申请人:皇甫德金(又名:皇德金),男,汉族,19xx年10月生,初中文化,陆良县造纸厂工人。退休职工。系第一申请人之夫。

被申请人: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李雪松(该院院长)。

申请事项:

申请赔偿委员会依法对被申请人给申请人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赔偿人民币1299899元(其中:2人11年误工费899899元+车旅费、住宿费、打印费;18763.4元+精神损失费30万=1299899元)。

事实及理由:

19xx年2月7日下午10点左右,一场有组织、有预谋的人为血腥灾难从天而降,无情的击碎了一个宁静和睦的家庭,丈夫精神失常,儿子残废,一手导致这场血腥灾难的黑恶势力人员以刘红松、俞贵权为首的犯罪团伙得到了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陈利君、赵俊栋、邱光彩的特别保护、公然置党纪国法于不顾,利用手中的职权、撤销了陆良县人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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