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变更法定代表人办理须知
许可时限:受理至做出行政许可总时限为20个工作日
提交材料:
1、由医疗机构现任法人代表和拟任法人代表共同签署的《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2、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及相关证明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正本的原件及复印件(加盖红色公章)
4、拟任法人代表个人材料(法定代表人任命书、身份证及复印件、简历、在编证明或非公职人员等相关证明)(验证后退回原件)
5、拟任法人代表名下的,能满足该机构设置时投资预算的资信证明。
6、提供的个人资料真实性的保证书;(加盖单位公章)
7、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供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加盖单位公章)
操作流程
申请(递交申请材料)——受理(或补正后受理)——现场审核—审核批准——发证
一、受理
受理标准:申请人应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并真实、规范、有效;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1、 对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填写审批流程表,给予
申请人受理单,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核人员。
2、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同时,向审核人员备案。
时限:2个工作日
二、审核
审核标准: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医疗美容管理办法》;
4、《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5、《福建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6、其它相关医疗卫生法律法规。
岗位职责及权限:审核人收到规定的全部材料之后即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和第十九条规定的条件和时限进行审查、实地考察和审实,并对有关执业人员进行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并填写审批流程表,送复审人审核。
…… …… 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