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复核申请书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张某某(死者之妻),女,汉族,身份证号410xxxxxxx,住XX市XX区XX路xxx号

委托代理人:江伟,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魏xx,男,x岁,住河南省xx市xx镇xx村x组

申请人于20xx年x月x日收到郑州市交警x大队作出的郑公交认字第410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提出复核申请。

复核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郑州市交警x大队作出的郑公交认字第410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依法认定被申请人魏xx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实与理由:

郑公交认字第410xxxx号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责任认定错误,具体理由如下:

一、郑州市交警x大队未查清事故车辆豫Axxxx重型自卸货车事发时的驾驶人,在未查清其车辆事发时的驾驶人就作出事故认定责任书,严重影响对事故责任的认定,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20xx年x月x日x时许,xx驾驶的豫AXxxx号车与豫Axxxx号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当时xx所驾驶的车上就只有xx一人,而豫Axxx重型自卸货车上却有两人,至于该两人哪一人是事发时的驾驶人,郑州市交

警x大队未查清。而查清豫Axxx号车事发时的车辆驾驶人对事故责任的认定至关重要,因为该车上驾驶人存在酒驾、疲劳驾驶及无证驾驶等诸多违法情形,而由另一人冒牌顶替当时车辆的驾驶人。所以,郑州市交警x大队在未查清事发时豫Axxx的驾驶人,而作出事故认定,有失公允。

二、事故车辆豫Axxxx号重型自卸货车未年审,也未购买交强险就违法上路行驶,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相关交通法规的规定,车辆都必须按时参加年检,在上路行驶之前也必须购买交强险,这是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事故车辆豫Axxxx号车没有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车辆存在安全隐患及不够买交强险的情形下就公然上路行驶,这种无视法律的规定、无视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应当对发生严重损失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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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20xx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申请书

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人因不服XXX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公交认字[2014]第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书中责任认定事实错误,请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重新认定。

申请请求:

1、依法撤销XXX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公交认字[2014]第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请求对该事故的原因及当事人责任重新做出认定,依据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认定被申请人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实与理由:

XXX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在处理交通事故中对事故成因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对事故双方责任认定错误。

1、事故发生时虽然申请人驾驶的无号两轮摩托车由XX往XX方向行驶,但是在事故发生路段时,申请人驾驶两轮摩托车是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被申请人驾驶的XXX号中型自卸货车在从南向北的机动车道上行驶,虽然两车都是同向行驶,但是两车之间间隔了一条从北向南的机动车道,两车并不在同一机动车道上,并不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

2、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

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但在XXX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公交认字[2014]第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事故形成原因中认定是申请人驾车与前车为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及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而被申请人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造成此事的次要原因。在此事故形成原因中却忽略了两车行驶车道不一致,及发生事故地点是非机动车道上这两点重要事实。

3、事故发生时,申请人驾驶的两轮摩托车是在由北向南的非机动车道上行驶,而被申请人驾驶的XXX号中型自卸货车左转驶向非机动车道时才把申请人撞伤。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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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申请书

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XXX,男,汉族,19xx年9月5日出生,住XXX。 被申请人:XXX,男,汉族,19xx年9月9日出生,住XXX 复核请求:

请求依法撤销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合公交(包)字(2009)第33009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事实与理由:

20xx年2月26日5时40分左右,被申请人驾驶皖XXX号轻型货车,沿望江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创智广场门口时,遇申请人由北向南横过马路,由于车速过快,雨天路滑,被申请人车辆前部碰撞申请人,致使申请人许俊文受伤。

申请人认为:20xx年2月26日5时40分左右,被申请人雨天驾车、车速过快,并且没有尽到最起码的安全注意义务的行为,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被申请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为此特申请复核,事实及理由如下:

一、 XXX驾驶车辆存有重大过错,直接导致事故的发生。

1、XXX驾驶车辆对行人根本没有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

此次事故发生时现场有路灯照明,而且距离不远有道路指示牌,驾驶员应该有相当的条件和义务注意到道路上的行人,但驾驶车辆的XXX可能因为以为清晨路上没人加上可能一晚的疲劳驾驶、精神恍惚而没有对道路上的行人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而且在路灯照明良好的情况下,使用强光灯,根本没有考虑到要使远、近光灯以提示他人。

2、XXX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

根据受害人被撞击所受到的伤害程度;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记录表记载的肇事车辆的受损程度并结合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以及车辆的相关照片,可以看出车辆前端的翼子板前端变形凹陷,可足以推测事故发生时的车速很快,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1

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及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的规定。对此,申请人要求委托交通事故鉴定机构对事发时的车速进行鉴定,以明确XXX对引发事故过错的严重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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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申请书

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生,汉族,XX市XX街道XX小区居民,住该市XX街道XX号。邮政编码: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

      法定代理人:张某,李某之母(如果申请人系未成年人,必须列明法定代表人,以及法定代表人与申请人之间的关系。)

      委托代理人:王某,XX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赵某,男,汉族,XX市XX街道XX小区居民,住该市XX街道XX号。联系电话:XXXXXXXXXXX。(如果委托代理人是律师。则只需列明属于哪个律师事务所即可,否则应当列明代理人的户籍所在地。并应当提供委托代理数。委托代理人不得超过两人)

      申请事项:请求对XX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作出的XX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进行复核。

      事实与理由:XXXX年XX月XX日X时,申请人步行于XX路上,在通过无红绿灯的斑马线时,XX公司雇佣的司机周某驾驶牌照为XXXX的大货车将申请人撞伤。事故之后,XX公安佳通管理机关于XXXX年XX月XX日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申请人与周某承担交通事故同等责任。申请人认为,XX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关于申请人与周某承担同等责任的认定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在交通事故发生前,申请人正通过斑马线过马路,周某驾驶的大货车离申请人还有较远的距离,其明知前方有斑马线,却没有减速行驶,反而试图加速通过,将申请人撞伤。申请人通过斑马线过马路本没有过错,周某违反交通规则,没有减速行驶造成交通事故,周某依法应当承担全部责任。申请人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2条的规定,申请对XX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关于XXXX年XX月XX日做出的XX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进行复核,望予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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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复核申请书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复核申请书

黔西南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文玉华,男,汉族,19xx年03月06日生,农民,贵州省兴义市人,住兴义市黄草坝镇水库村三组53号,居民身份证号码:52xxxxxxxxxxxx,系爱码牌电动车驾驶人,联系电话:131xxxxxxxx。

被申请人:王芳胜,男,汉族,19xx年07月19日生,住贵州省兴义市富民路11号2-2-402号,系贵E08599号轿车驾驶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2xxxxxxxxxxxx,联系电话:139xxxxxxxx。

申请事项:

申请人文玉华因对兴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于20xx年08月19日作出的兴公交认定[2011]第16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所认定“1、文玉华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2、王芳胜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不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王芳胜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故依法申请复核。

事实及理由:

20xx年08月06日,文玉华驾驶(后载:文良芳)爱玛牌电动车,由蓝天花园往水木清华方向行驶,21时20分,行至兴义市兴泰街道办事处水库村3组捷兴汽修厂门口处左转弯进入道路左侧水库村3组,当时申请人文玉华已经打了 1

左转向灯,可由于被申请人王芳胜系醉酒驾驶贵E08599号轿车,且车速较快而与申请人驾驶的爱玛牌电动车相撞,造成申请人文玉华、乘车人文良芳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这个事故的发生,完全是因为被申请人王芳胜违法醉酒驾驶机动车辆所致,已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故被申请人王芳胜应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而兴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却作出双方承担同等责任的认定,这有违法律规定。

为此,申请人特书面向黔西南州公安局交警支队申请复核,望予以支持申请人的复核请求为谢!

特此申请

申请人:文玉华

20xx年08月22日

附:

1、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兴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兴公交认字[2011]第16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复印件一份。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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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申请书

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xxx,男,19xx年8月9日出生,汉族,宣城市人,农民,住宣城市xx区xx镇xx村xxx组。

申请依据:

1、宣州公消火字[2011]第2号火灾事故认定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8号《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复核请求:

1、申请撤销《宣州公消火字[2011]第2号》火灾事故认定书;

2、申请人根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请求宣城市公安消防支队对张光林房屋发生火灾的原因、起火部位、起火点作出正确认定。

事实与理由:

于20xx年4月28日12时30分左右,申请人张光林房屋发生火灾。原认定“张光林家着火房屋由东向西第3间屋内,起火点位于张光林家着火房屋由东向西第3间屋西北角。可以排除雷击引发火灾事故的可能,不能排除电气线路故障、遗留火种引发火灾事故的可能”。该认定违反了《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四条规定,火灾事故调查应当坚持及时、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申请人房屋由东向西第3间西北角山墙上(房顶行条和瓦椽下),是由角架支撑将进火线和出火线扎在一起的电线枢纽安装点,电表在其下方,没有安装漏电保护器。灾后现场情况为:电线烧断脱落,电线角架吊挂在电表上;角架瓷瓶上扎在一起的进火线和出火线绞在一起焚烧,并且短路;进火线和出火线的两边线路明显火烧较轻。从这一事实充分说明了张光林的房屋起火部位为“屋外而不是屋内”,起火原因是电线老化造成。原认定起火部位为“屋内及.....遗留火种引发火灾事故的可能”是没有事实和科学根据。如此的认定申请人感到十分痛心和遗憾,也将损害了公安消防部门的光辉形象。

综上,申请人认为,此次火灾事故的发生是屋外扎在一起的进火线和出火线老化原因造成的。因此,申请人依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规定,请求宣城市公安消防支队对这次火灾发生的原因、起火部位、起火点作出正确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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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事故认定书复核申请

交通事故认定书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任志华,男,19岁,身份证号码:52xxxxxxxxxxxx,住贵州省清镇市麦格苗族布依族乡麦格村马安山组。

被申请人:樊焕军,男,29岁,身份证号码:52xxxxxxxxxxxx5,住贵州省清镇市卫城镇新桥村桐林组。

复核请求

依法撤销清公交字【2010】第10112600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事实与理由

20xx年11月26日14时50分,申请人驾驶摩托车从清镇往麦格方向行驶,行至清镇麦格高检路段时,因对向行驶的樊焕军驾驶贵ABS615小型轿车占道行驶,与申请人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及申请人与申请人车上人员周训坤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由清镇市交警支队清公交字【2010】第10112600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申请人负同等责任、樊焕军负同等责任。申请人该认定书划分责任错误,理由如下。

一、樊焕军的行为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樊焕军应负全部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 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二)在有障碍的路段,无障碍的一方先行;但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而无障碍的一方未驶入时,有障碍的一方先行;

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违反法律的规定,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二、申请人无证驾车与本次事故的发生并无因果关系。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1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45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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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申请书

xx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xxx,男,19xx年x月x日生,住址四川省x县x组x号。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xxxxxxx,住所地成xxx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xxxx,董事长。

复核请求:

1、请求撤销xx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所作xx公交认字[2011]第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请求依法复核并认定申请人对此次事故无责任,被申请人负全部责任。

事实和理由

20xx年x月x日,申请人驾驶川xx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xx路由xxx方向往xxx方向行驶。申请人行驶至xxx1Km施工路段处,冲上堆放在该道路上的沙堆后摔倒,造成车辆受损,申请人受伤的事故。申请人认为申请人驾驶摩托车谨慎的行驶在道路上,并无任何过失。被申请人在道路上违章施工,无任何安全警示牌和标志,是造成申请人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因此被申请人因依法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法律责任。

一、申请人驾驶摩托车行至事发路段无任何违规违章行为 申请人20xx年xx月xx日驾驶摩托车经过事发路段时,并无饮酒或疲劳驾驶情节,也不是无照驾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申请人未尽安全驾驶机动车的义务,与客观事实不符。 1

二、被申请人在事发路段未依法施工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1、申请人行驶至事发地点的过程中,并未看到任何警示标志。xx县交警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申请人“在施工路段的始点和止点处均设臵有施工作业标志牌和西成路封闭施工绕行公告”。但施工路段并非全封闭施工,除了始点和止点外,始点和止点之间仍有许多点、许多小道可以驶入施工路段,这些点和小道并未有任何封闭施工、禁止通行的警示标志。而事实上申请人也并不是从该施工路段的始点和止点处行驶通过的,而是通过其他未封闭的小道路行驶至没有任何警示标志的沙堆处的,被申请人未在上述地点设臵警示标志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引发事故的沙堆两端的前方,并无任何提醒过路车辆和行人注意的警示牌。这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而《道路交通事故照片》中沙堆上的警示标志也是在申请人发生事故后,由周围的围观群众放上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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