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申请书
申请人:杨xx,男,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北京市嘉年华制衣厂职工,
住北京市通州区中仓小区xx号楼xxx号。
委托代理人:马永顺,男,汉族,北京中勤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59o1o2o1.7。 被执行人:李国成,男,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北京市先明日用化工厂
退休职工,住北京市通州区西海子西街16号。
被执行人:刘淑珍,女,194xx年xx月xx日生,汉族,北京第二毛线厂退休
职工,住址同李国成。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xx, 刘xx采取高消费限制令,以便有效执行生效的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二中民终字第02254号判决。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一审判决早已生效且申请人已向贵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贵院业已受理,该案已进入执行阶段。但在此期间,被执行人李xx, 刘xx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其在完全具有履行执行能力情况下,使用旁门左道手段,执意采取多种恶意规避执行的行为,致使申请人上述生效债权不能依法得到执行,其这一违法行为严重侵犯申请人合法财产权益。
现为充分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向贵院提出由贵院向被执行人李xx, 刘xx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促使李xx, 刘xx尽快配合贵院执行工作或主动联系申请人协商解决该案执行事宜。
此致
XX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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