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范本

申请类 1.2 共2页 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名 称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经营部 备选名称 请选用 不同字号 1. 2. 经营者 姓 名 张 三 性 别 男/女 照 片 粘贴处 身份证号码 1234 住 所 省市区路号 邮政编码 51 联系电话 13 电子邮箱 政治面貌 民 族 文化程度 职业状况 组成形式 个人经营 ■ 家庭经营 □ 参加经营的 家庭成员姓名 及身份证号码 经营范围 销售日用百货。 经营场所 广州市区路号 从业人员 人 资金数额 万元 本人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提交文件材料真实有效。谨对真实性承担责任。 经营者签名 张 三 年 月 日 申请类 1.2 第2页 填写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须知 1. 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应当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和国家工商总局《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向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提交①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②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③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2. 经营者住所以经营者身份证载明住址为准。 3. 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和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不填写本申请书“经营者”一栏内容但应当分别填写“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港澳居民登记表”和“个体

工商户经营者台湾农民登记表”作为替代。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和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应当注明经营场所的面积和从业人数。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和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事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 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以主持经营者作为经营者登记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 5.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表述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中类、小类行业类别名称或具体经营项目。 6.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个体工商户以自有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自有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租用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无法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可以提交市场主办方、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管委会、村居委会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 填写应当标明经营场所所在县市、区、乡镇及村、街道的门牌号码。 7. 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名请勿使用圆珠笔。 8. 在选择的类型 □ 中打√。 9. 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者由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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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及须知

申请类 1.2 (共2页)

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申请类 1.2 (第2页)

填写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须知

1. 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应当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和国家工商总局《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向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提交:①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②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③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2. 经营者住所,以经营者身份证载明住址为准。

3. 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和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不填写本申请书“经营者”一栏内容,但应当分别填写“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港澳居民)登记表”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台湾农民)登记表”作为替代。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和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应当注明经营场所的面积和从业人数。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和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事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 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以主持经营者作为经营者登记,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

5.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表述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中类、小类行业类别名称或具体经营项目。

6.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个体工商户以自有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自有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租用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无法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可以提交市场主办方、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管委会、村居委会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

填写应当标明经营场所所在县(市、区)、乡(镇)及村、街道的门牌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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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提交材料目录

提交材料及填表说明:

1.“选择项”栏由工商部门填写。申请人根据选择项准备申请材料,可以提交复印件的,应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经营者或者由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申请材料应用A4纸。

2.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个体工商户以自有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自有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租用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无法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可以其他房屋产权证明文件。

经营场所填写时应标明所在区(县)、街道(乡镇)的门牌号码。

3.经营者住所,以经营者身份证载明住址为准。

4.经营者栏目下的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是指经营者住所地的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

5.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和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不填写本申请书“经营者”一栏内容,但应当分别填写“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港澳居民)登记表”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台湾农民)登记表”作为替代。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和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应当注明经营场所的面积和从业人数。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应提交身份证件和身份核证文件;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应提交身份证件和农民身份证明文件,其登记管理事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6.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以主持经营者作为经营者登记,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

7.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表述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中类、小类行业类别名称或具体经营项目,涉及前置审批的,按照许可证件或者批准文件内容表述。

8. 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名,请勿使用圆珠笔。

9. 在选择的类型 □ 中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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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

申请人签字:                          申请日期:

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目录及相关说明

.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目录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经营场所证明;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二.说明:

1.申请人是指拟投资设立个体工商户的自然人。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2.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明应当是原件,不能提交原件的,其复制件应当由登记机关核对。

3.申请人应当使用钢笔、毛笔认真填写表格或签字。

4.申请人身份证明是指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5.经营场所证明:申请人自有经营场所的,应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的场所,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房管部门的产权证明。以上没有房管部门产权证明的,提交其他产权证明。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可提交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6.申请人在填写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中“组成形式”栏时,选择个人经营的,在“个人经营”一栏内划“∨”。选择家庭经营的,家庭成员应当在“家庭经营”一栏内签字。

7.申请书中“住所”是指申请人的现住址。 申请人在填写申请书中“住所”、“经营场所”栏时,应填写所在市、县、乡(镇)及村、街道门牌号码。

8.领取执照人为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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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委托代理人证明

委 托 人 姓 名 :                                      

委托代理人姓名 :                                     

委托代理权限:

1、同意 □ 不同意 □  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2、同意 □ 不同意 □  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3、同意 □ 不同意 □  领取各类通知书;

4、同意 □ 不同意 □  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委托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委托人签名:                      委托代理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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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个体工商户开业申请书

 


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个体工商户名称:                       

 

开业登记申请表

注:① 个体工商户未申请名称的,“名称”栏无需填写。

② 填写经营场所时请列明详细地址,精确到门牌号或房间号,如“北京市XX区XX路(街)XX号XX室”。

③ 个体工商户根据需要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核发若干执照副本,请注明申领份数。

经营者信息登记表

注:① 家庭经营的,本页应填写主持经营者的情况。

② 人员类型可填写:外地来京人员、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下岗人员、退休或退职人员、高校毕业生、退伍军人、刑事解教人员或其他人员(请具体注明)。

③ 健康状况可填写:健康、残疾或其他(请具体注明)。

④ 经营者为外地来京人员的,粘贴外地来京人员居住证明复印件。

经营场所证明

注:① 个体工商户未申请名称的,“名称”栏无需填写。

② 请在“经营场所”一栏写清详细地址,精确到门牌号或房间号,如“北京市XX区XX路(街)XX号XX室”。

③ 产权人为单位的,应在“产权人证明”一栏内加盖公章;产权人为自然人的,由产权人亲笔签字。同时需提交由产权人盖章或签字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④ 若住所暂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可由有关部门在“需要证明情况”一栏盖章,视为对该房屋权属、用途合法性的确认。具体可出证的情况请参见《投资办照通用指南及风险提示》。

核发营业执照情况

一次性告知记录

一次性告知记录

一次性告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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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 (填写范例)

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  (填写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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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个体工商户名称:                       

名:                       

 

    (20##年第一版)

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表

注:1、填写经营场所时要具体表述所在位置,明确到门牌号或房间号。如无门牌号或房间号的,要明确参照物。请根据实际地址参照《北京市六大重点产业功能区四至范围参考目录》选择填写所列区域。

2、家庭经营的,“经营者姓名”栏填写主持经营者姓名。

经营者基本情况表

注:1、家庭经营的,本表用于填写主持经营者情况,请复印本表填写其他经营者的情况。

    2、请据实填写联系方式,其中“固定电话”、“邮政编码”为必填项。

经营场所证明

填表说明见下页

注:1、未申请名称的个体工商户,“名称/经营者姓名”栏填写经营者姓名。

2、“经营场所”栏应填写详细地址,如“北京市××区××路(街)××号××房间”。

3、产权人应在“产权人证明”栏内签字、盖章。产权人为单位的加盖单位公章,产权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同时提交由产权单位盖章或产权人签字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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