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抗诉申请书
申请人(一审被告、再审申请人):施慧苏,女,19xx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缙云县壶镇镇南湖花园5幢202室,联系电话:13034240101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再审被申请人):陈武杰,男,19xx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缙云县壶镇镇溪东北路95号,联系电话:13362099948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再审被申请人):宋李福,男,19xx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缙云县壶镇镇八桥村北拱自然村49号,联系电话:13516806269
申请人因不服缙云县人民法院(2012)丽缙商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曾申请缙云县人民法院再审,请求撤销该判决并驳回被申请人陈武杰对申请人施慧苏的诉讼请求,却遭(2014)丽缙民申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再审申请。现依法提起抗诉申请。
抗诉请求
请求丽水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缙云县人民法院(2012)丽缙商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提起抗诉,要求法院撤销该判决,驳回被申请人陈武杰的诉讼请求
申请理由
该判决程序违法,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故而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检察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依法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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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的基本事实
申请人施慧苏与被申请人宋李福于02年结婚,婚后不久李便另有新欢,且赌博成性,不仅在当地赌博有名,还经常赴澳门参与赌博,欠下赌债无数,为此,夫妻感情日趋淡漠,并于09年8月分居,从此夫妻再无往来,宋李福也再无尽为人夫为人父之职责,对家庭更无尽任何义务,最终于20xx年10月8日离婚(这些事实由村委会及楼下邻居苏明敢证明)。20xx年8月,被申请人陈武杰想去澳门赌博,因从无去过澳门而邀宋一同前往澳门,宋称没钱不去,陈武杰便说他借钱给他13万元,于是,宋陈二人和宋的朋友卢坪于20xx年8月8日到了澳门,输了钱宋卢于15日返回,陈于11返回,并于10月7日补写借条。
二、原审判决程序违法,剥夺了申请人的辩论权利
…… …… 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