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高xx,女,xx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
心区书院路xx号xx栋xx房。
委托代理人:姚律师 北京中银(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张xx,女,xx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
心区学院街派出所西文庙坪社区白鹤巷xx号。
被申请人:李xx,男,xx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
心区学院街派出所西文庙坪社区白鹤巷xx号。
申请执行依据: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09)天民初字第2678号判决书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长中民二终字第2538号判决书。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借款纠纷一案,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与长
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终结,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09)天民初字第2678号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李xx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高xx借款本金
500 000元。
二、由被告李xx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
地址: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599号湖南供销大厦(新世界百货)1009室 网址:(北京) 网址:(长沙)电话:0731—85556053 85556153 85556253 传真:0731—85556253
款基准利率四倍的标准支付原告高xx从20xx年8月27日起至500000元本金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长中民二终字第2538号判决如下:
一、维持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09)天民初字第2678
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
二、张xx对李xx的上诉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申
请人现提供被申请人张xx位于白鹤巷xx号房产线索,权证号码私xx。
因判决已生效,被申请人仍不履行判决要求,为维护申请人合
法权益,特依法向法院申请执行!
此致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高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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