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和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志华 职务:经理
住所地:龙沙区勇敢大街128号
被申请人:蒋勇,男,19xx年7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龙沙区湖滨二厂十三委31组。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欠款纠纷一案,业经龙沙区人民法院于20xx年12月19日作出【2012】龙商初字第41民事调解书。为此,特申请贵院给予强制执行。
请求事项
请求执行被申请人蒋勇偿还欠款2400000.00元、诉讼费13000.00元、保全费5000.00元。
事实理由
20xx年12月23日,申请人于被申请人签订借款合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借款2400000万元,期限为一年,还款期满后被告迟迟未予还款。后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申请人偿还欠款,业经龙沙区人民法院调解作出【2012】龙商初字23号民事调解书,判决被申请人于20xx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偿还申请人2400000.00元。
现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拒不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故申请贵院予以强制执行。
此致
龙沙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xx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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