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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广东 律师事务所申请书
广东省司法厅:
深圳市司法局:
申请人(负责人): , (性别), 岁, 族, 党派。户籍所在地: ,现住址: 原工作单位: ,本人于 年取得律师资格证书, 年开始执业,执业 年。执业期间无停止执业情况。
申请人: , (性别), 岁, 族, 党派。户籍所在地: ,现住址: 原工作单位: ,本人于 年取得律师资格证书, 年开始执业,执业 年。执业期间无停止执业情况。
申请人: , (性别), 岁, 族, 党派。户籍所在地: ,现住址: 原工作单位: ,本人于 年取得律师资格证书, 年开始执业,执业 年。执业期间无停止执业情况。
申请人: , (性别), 岁, 族, 党派。户籍所在地: ,现住址: 原工作单位: ,本人于 年取得律师资格证书, 年开始执业,执业 年。执业期间无停止执业情况。
申请人: , (性别), 岁, 族, 党派。户籍所在地: ,现住址: 原工作单位: ,本人于 年取得律师资格证书, 年开始执业,执业 年。执业期间无停止执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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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四)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 第十六条 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设立人还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可以由律师合伙设立、律师个人设立或者由国家出资设立。
第六条 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律师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律师;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四)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
第九条 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二)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律师业发展需要,适当调整本办法规定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和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资产数额,报司法部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人选,应当在申请设立许可时一并报审核机关核准。
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人是该所的负责人。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八条 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
(二)有书面的律师事务所章程;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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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申请表
分所名称
申请人
受理申请机关
受理申请日期
山东省司法厅制
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事项审核表
填表说明
一、本表及表中应当由申请人填写的内容,由申请人按照样表格式打印。但是,应当由个人签名或者国家机关签署意见的项目,应当用黑、蓝色钢笔或者毛笔手写。
二、本表封面上的“分所名称”拦目,应当填写经核准的分所名称;“申请人”栏目,应当填写申请设立分所的律师事务所全称;“受理申请机关”和“受理申请日期”栏目,由受理申请机关承办人填写,其中受理申请日期应当填写经查验申请材料后决定受理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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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申请书
××司法局:
三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设立人条件,自愿申请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现将 设立许可申请材料报送贵局,请审查并予以办理设立许可手续。
申请设立 理由如下:
申请人 自 年开始执业,先后在 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已执业 年,承办过大量的民事、刑事案件、非诉讼案件,执业期间严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无任何违法违纪受处分的行为。
申请人自先后在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已执业 年,承办过大量的民事、刑事案件、非诉讼案件,执业期间严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无任何违法违纪受处分的行为。
申请人 自 年开始执业,先后在 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已执业期间严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无任何违法违纪受处分的行为。
三申请人结合自己的情况,经充分协商一致,自愿申请办所。我们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正正当竞争法》,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办一个机构健全、规范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尊严。
三申请人郑重声明:我们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全部真实、合法,如有 1
虚假,愿意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请审查上报,核准我们的申请。
申请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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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应提交的材料及审核程序
一、应提交的材料:(一式三份)
(一)向省司法厅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申请书;
(二)报省司法厅进行名称检索的律师事务所备用名称(五个以上,并按选用的顺序排列);----优先于其他材料,先申请名称,多想几个和全国律所名称及谐音不同的名称,以免名称核准不符合,退回再次申请耽误时间。 重要:首要申请名称核准,提交十个名称供核准,获得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名称检索结果
(三)个人律师事务所章程;申请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提交章程的内容应分别符合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及《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则》的规定,且章程应明确规定设立事业发展、执业风险、社会保障和培训等项基金;
(四)设立人简历(含律师执业经历)、身份证和律师资格证(法律职业资格证)的复印件、专职从事律师工作的保证书;
(五)设立人原所在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的复印件;(加盖律所公章)
(六)资金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发起人拥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并用于开办律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
(七)办公场所使用证明:发起人自有或租用办公场所的相关证明材料(租赁合同及房产证复印件);
(八)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发起人具有五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申请之日起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处罚的证明;
(九)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审查意见。
向省司法厅申请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的申请书应抄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
上述应提交的材料未注明复印件的均需提供原件,凡复印件应由初审的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与原件核对无误后盖章确认。
二、审核登记程序:
(一)律师事务所应向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申请材料。
(二)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出具审查意见后逐级上报至省司法厅。省直律师事务所的申请材料直接报送省司法厅。
(三)省司法厅收到申请材料后经审核,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五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符合条件的,应在法定期限内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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