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丰农水果专业合作社
成员(代表)大会制度
一、成员(代表)大会由全体成员(代表)组成,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和理事会、监事会(执行监事)成员;
3、决定成员出资标准、是否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4、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
5、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7、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8、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9、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10、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11、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12、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二、召开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应当达到成员(代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大会选举或者作出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章程对表决权数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成员(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本社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
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由章程进行规定或由成员会议进行表决规定,应当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四、成员(代表)大会的召集由章程规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例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并提前15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0日内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30%以上的成员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 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