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复核申请书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张某某(死者之妻),女,汉族,身份证号410xxxxxxx,住XX市XX区XX路xxx号

委托代理人:江伟,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魏xx,男,x岁,住河南省xx市xx镇xx村x组

申请人于20xx年x月x日收到郑州市交警x大队作出的郑公交认字第410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提出复核申请。

复核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郑州市交警x大队作出的郑公交认字第410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依法认定被申请人魏xx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实与理由:

郑公交认字第410xxxx号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责任认定错误,具体理由如下:

一、郑州市交警x大队未查清事故车辆豫Axxxx重型自卸货车事发时的驾驶人,在未查清其车辆事发时的驾驶人就作出事故认定责任书,严重影响对事故责任的认定,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20xx年x月x日x时许,xx驾驶的豫AXxxx号车与豫Axxxx号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当时xx所驾驶的车上就只有xx一人,而豫Axxx重型自卸货车上却有两人,至于该两人哪一人是事发时的驾驶人,郑州市交

警x大队未查清。而查清豫Axxx号车事发时的车辆驾驶人对事故责任的认定至关重要,因为该车上驾驶人存在酒驾、疲劳驾驶及无证驾驶等诸多违法情形,而由另一人冒牌顶替当时车辆的驾驶人。所以,郑州市交警x大队在未查清事发时豫Axxx的驾驶人,而作出事故认定,有失公允。

二、事故车辆豫Axxxx号重型自卸货车未年审,也未购买交强险就违法上路行驶,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相关交通法规的规定,车辆都必须按时参加年检,在上路行驶之前也必须购买交强险,这是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事故车辆豫Axxxx号车没有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车辆存在安全隐患及不够买交强险的情形下就公然上路行驶,这种无视法律的规定、无视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应当对发生严重损失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 …… 余下全文

篇二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复核申请书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复核申请书

黔西南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文玉华,男,汉族,19xx年03月06日生,农民,贵州省兴义市人,住兴义市黄草坝镇水库村三组53号,居民身份证号码:52xxxxxxxxxxxx,系爱码牌电动车驾驶人,联系电话:131xxxxxxxx。

被申请人:王芳胜,男,汉族,19xx年07月19日生,住贵州省兴义市富民路11号2-2-402号,系贵E08599号轿车驾驶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2xxxxxxxxxxxx,联系电话:139xxxxxxxx。

申请事项:

申请人文玉华因对兴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于20xx年08月19日作出的兴公交认定[2011]第16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所认定“1、文玉华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2、王芳胜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不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王芳胜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故依法申请复核。

事实及理由:

20xx年08月06日,文玉华驾驶(后载:文良芳)爱玛牌电动车,由蓝天花园往水木清华方向行驶,21时20分,行至兴义市兴泰街道办事处水库村3组捷兴汽修厂门口处左转弯进入道路左侧水库村3组,当时申请人文玉华已经打了 1

左转向灯,可由于被申请人王芳胜系醉酒驾驶贵E08599号轿车,且车速较快而与申请人驾驶的爱玛牌电动车相撞,造成申请人文玉华、乘车人文良芳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这个事故的发生,完全是因为被申请人王芳胜违法醉酒驾驶机动车辆所致,已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故被申请人王芳胜应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而兴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却作出双方承担同等责任的认定,这有违法律规定。

为此,申请人特书面向黔西南州公安局交警支队申请复核,望予以支持申请人的复核请求为谢!

特此申请

申请人:文玉华

20xx年08月22日

附:

1、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兴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兴公交认字[2011]第16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复印件一份。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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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20xx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申请书

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人因不服XXX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公交认字[2014]第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书中责任认定事实错误,请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重新认定。

申请请求:

1、依法撤销XXX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公交认字[2014]第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请求对该事故的原因及当事人责任重新做出认定,依据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认定被申请人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实与理由:

XXX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在处理交通事故中对事故成因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对事故双方责任认定错误。

1、事故发生时虽然申请人驾驶的无号两轮摩托车由XX往XX方向行驶,但是在事故发生路段时,申请人驾驶两轮摩托车是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被申请人驾驶的XXX号中型自卸货车在从南向北的机动车道上行驶,虽然两车都是同向行驶,但是两车之间间隔了一条从北向南的机动车道,两车并不在同一机动车道上,并不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

2、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

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但在XXX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公交认字[2014]第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事故形成原因中认定是申请人驾车与前车为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及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而被申请人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造成此事的次要原因。在此事故形成原因中却忽略了两车行驶车道不一致,及发生事故地点是非机动车道上这两点重要事实。

3、事故发生时,申请人驾驶的两轮摩托车是在由北向南的非机动车道上行驶,而被申请人驾驶的XXX号中型自卸货车左转驶向非机动车道时才把申请人撞伤。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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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复核申请书

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XXX,男,身份证号XXXX,住XXX。

申请人认为XXX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年 月 日作出的公交认字[201 ]第000 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作出的责任认定不公正,特向上级部门提出复核申请,请求上级部门依法查清事实,撤销原事故认定书并作出公正的责任认定。

事实与理由:

一、XXX交警大队回避事实真相,在认定书上笼统作出对对方司机有利的陈述。

根据申请人了解的事实,在事故发生时 XXX号变形拖拉机是停在路上的,并不是在行驶过程中。而且申请人家属在签收事故认定书,要求办案交警对事故经过作出说明时,办案交警明确向我方说明XXX号变形拖拉机是停在路边的,发生事故时司机XXX不在车上。但是,事故认定书上却表述为“两车是同方向行驶并发生追尾碰撞”,这明显是认定事实错误,对XXX号变形拖拉机发生事故时的真实情况避而不谈,因此该次事故并不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二、XXX号变形拖拉机违法停车是造成事故的重要原因,对事故发生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根据现场照片,XXX号变形拖拉机在国道上明显占用了主车道违法停车,影响车辆的正常通行,也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XXX号 1

变形拖拉机驾驶员XXX的行为明显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五)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的规定,因此,XXX违法占用车道停车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另一原因,在事故中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当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综上所述,XXX交警大队没有以事实和法律为依据作出公正的认定明显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利益,请上级部门查明事实,依法作出公正的责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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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复核申请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

申请事项:

1、撤销佛公顺交认字(2009)第A000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认定由梁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一、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没有对发生交通事故时机动车的速度进行说明。

首先,不能排除梁某某超速行驶的可能性。《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没有指出事故发生时梁某某的驾驶速度,因而不能排除其超速驾驶的可能性。如果梁某某超速驾驶,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关于本次责任的划分就肯定是有问题的。

其次,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在经过没有红绿灯的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慢行,避让行人,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过,即在经过事发地时,梁某某应当减速慢行,在确定安全的情况下方可通过。

事故发生时小汽车撞击的是自行车侧面并非迎面撞击,因而撞击时的相对速度就是小汽车本身的行驶速度。依据事故现场来看,当时撞击的力量非常大,小汽车撞到自行车后巨大的力量将王某某掀起,使其身体撞上前挡风玻璃后弹开3、4米之远,足以证明当时小汽车 1

本身的速度就相当快,并没有减速。

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中,交警部门未说明事故发生时梁某某是否采取了减速措施,在撞击发生前是否有采取刹车措施,撞击时机动车的速度是多少。

二、从事故发生时的情况看,梁某某存在重大过错。

事故发生时,王某某驾驶自行车是由小汽车车行方向的右侧往左侧通过路口,并行至路中央附近。梁某某驾驶小汽车可以也应当来得及观察路面情况,避免事故的发生。

三、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未考虑事故发生时的天气情况。

事故发生时,天下大雨,天气恶劣,能见度低。梁某某作为驾驶员应当知晓在这样的天气情况下驾驶机动车必须减速慢行以确保安全。交警部门在认定责任时应当考虑天气因素对驾驶者的影响。

四、交警部门未对梁某某进行酒精测试。

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中,交警部门说明当时是否对梁某某进行过酒精测试以及测试的结果,因此不能排除梁某某酒后驾驶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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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申请书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申请书

铜仁地区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

申请复核人:黄进、男19xx年12月13日出生,土家族,住沿河县晓景乡小溪村.身份证号52xxxxxxxxxxxx1.

复核请求:不服沿公交认字(2011)第00014号认定 恳请查清事实,予以重新认定。

复核申请理由:

一、申请人于20xx年4月11日14时40分许,骑二轮摩托车(后带罗犬一人),从沿河夹石镇场上向该镇石灰方向行驶至高穴子路段时(地各 该路段为斜坡)突然被相向而行的杜典权的二轮摩托车撞翻下公路外侧的半山坡之中,申请人是行的上坡路、且又带一人同行,故车速较慢,而杜典权一人驾乘又是下坡路行驶,故其车速很快,更为主要的是杜典权占道(线)行驶,当场因申请人闪开不及,连人带车被撞下山坡,而罗犬则被摔抛在公路外侧的边坎上,当时还清醒,申请人的一只鞋掉在了公路外侧坎边,罗犬手中还拿着刮板(涂墙用的工具),其回神反应过来后,急忙将刮板放在原地(公路外侧坎上),大呼申请人的姓名,申请人已不省人事.而杜典权则在公路边看了一眼, 已为申请人已经死了,当即弃车而逃。好在有过路人报案,夹石镇派出所所长率人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在抢救时,该所长还命人拍照,速将申请人和罗犬送往该镇医院,因申请人伤势严重而被拒收转至县医院。

目前虽已脱离生命危险,通过医院诊断左脚背骨折,现需长时间治疗。

二、沿河交警赶到肇事地点时,现场早己被破坏:

①黄进的一只鞋子及刮板,原本在公路外边坎沿上,而交警拍照时故意将两件物件放至公路内侧(靠山的一侧)。

②两车碰撞点的痕迹己被消毁。

③申请人车子被撞下山坡,留在公路上的滑痕及杜典权车子被反弹至公路内侧的滑痕均己被消毁。

④杜典权摩托车后部己被打扫干净(从交警拍照的片子上可看出是明显处理过的)。

⑤杜典权摩托车,滑推到公路内侧时.并没有石头在其车边,可交警的照片居然有许多乱石,人为堆放.以上这些均与第一现场严重不符,这种对现场的擅自破坏,是沿河交警承办人所为,还是对方当事人(杜典权)及其家友联合故意所为,有待上级支队认真核实,公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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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申请书

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XXX,男,汉族,19xx年9月5日出生,住XXX。 被申请人:XXX,男,汉族,19xx年9月9日出生,住XXX 复核请求:

请求依法撤销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合公交(包)字(2009)第33009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事实与理由:

20xx年2月26日5时40分左右,被申请人驾驶皖XXX号轻型货车,沿望江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创智广场门口时,遇申请人由北向南横过马路,由于车速过快,雨天路滑,被申请人车辆前部碰撞申请人,致使申请人许俊文受伤。

申请人认为:20xx年2月26日5时40分左右,被申请人雨天驾车、车速过快,并且没有尽到最起码的安全注意义务的行为,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被申请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为此特申请复核,事实及理由如下:

一、 XXX驾驶车辆存有重大过错,直接导致事故的发生。

1、XXX驾驶车辆对行人根本没有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

此次事故发生时现场有路灯照明,而且距离不远有道路指示牌,驾驶员应该有相当的条件和义务注意到道路上的行人,但驾驶车辆的XXX可能因为以为清晨路上没人加上可能一晚的疲劳驾驶、精神恍惚而没有对道路上的行人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而且在路灯照明良好的情况下,使用强光灯,根本没有考虑到要使远、近光灯以提示他人。

2、XXX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

根据受害人被撞击所受到的伤害程度;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记录表记载的肇事车辆的受损程度并结合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以及车辆的相关照片,可以看出车辆前端的翼子板前端变形凹陷,可足以推测事故发生时的车速很快,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1

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及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的规定。对此,申请人要求委托交通事故鉴定机构对事发时的车速进行鉴定,以明确XXX对引发事故过错的严重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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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申请书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申请

申请人:***,男,42岁,住**县**镇先农街*号楼**号,身份证号:51052419*********,川E****号车驾驶员,电话:****

复核请求:

撤销**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叙公交认字【2010】第****号《道路交通事故重新认定书》,责令**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重新作出认定。

理由:

**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叙公交认字【2010】第****号《道路交通事故重新认定书》认定该次事故中申请人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其理由为申请人所驾驶的机动车超过了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申请人认为,该认定结论不正确。理由如下:

一、认定申请人超速缺乏依据。

**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申请人所驾驶川E****号超速行驶系依据《交通事故车速鉴定报告》作出的结论,但该作出鉴定报告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并不是符合全国人大常委和法律规定的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其作出的鉴定报告不具备法律效力,且该鉴定报告并没有科学依据,仅能作为交通警察部门认定案件事实的参考材料,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却只依据该鉴定报告的结论,在没有其它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就认定申请人所驾驶的川E**号车超速行驶,明显缺乏客观的、科学的证据。

二、事故原因分析及认定结论不符合规定。

根据《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试行)》的规定: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应当全面分析当事人的行为与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当事人的道路通行权利和义务等因素,权衡当事人的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的大小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综合评判。本案中,即使申请人驾驶川E**号超速,但根据《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试行)》第八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对方当事人***转弯未让行直行车辆就已经侵犯了申请人通行权利,且转弯时的速度超过了30km/h,其行为与事故发生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故***至少应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而在无充分证据证实申请人超速的情况下,***更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 …… 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