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复议人邓州市农牧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复议邓州
市人民法院一案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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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南中执复字第48号
执行裁定书
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邓州市农牧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文勋,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姚宗庆,男。
申请复议人邓州市农牧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不服邓州市人民法院(2007)邓法执字第360-4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执行法院认为,南阳世纪正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具备评估包括土地在内的各类资产的资质,出具的(2009)第139号资产评估报告客观、真实,异议人邓州市农牧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并没有证据证明该机构及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或评估程序违法。
申请复议人邓州市农牧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称,按照土地评估业规定,评估宗地属商业住宅用地,评估必须是两种方法以上,不得使用基准加价系数修正法,所以评估报告不客观、不公正、不科学。邓州法院执行裁定对此没作出合法的解释进行评裁,而予以驳回,明显剥夺了复议人申请重新评估的权利。请求撤销(2007)邓法执字第360-4号执行裁定。
本院查明,姚宗庆申请执行邓州市农牧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邓州法院立案执行后,20xx年5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20xx年5月22日,邓州法院作出(2007)邓法执字第360号民事裁定扣留了被执行人邓州市农牧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与河南中天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合作开发的康熙跪师园商品房中收益金55万元,
但中天公司以未结算为由未协助将款提交,后因中天公司经理齐力涉嫌犯罪被刑拘,所有资产被公安机关冻结。20xx年10月24日,邓州法院作出(2007)邓法执字第360-2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邓州市农牧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与河南中天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合作开发的邓州市跪师园座东面西临东一环路一层门面房九间(即中天公司现在的售房部),但因双方合作关系破裂,形成诉讼,房屋产权有待界定无法执行。后对被执行人进行罚款对法定代表人进行拘留,仍无果。后被执行人与武汉鹰迪置业公司合作开发。20xx年7月8日,申请人姚宗庆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将被执行人与武汉鹰迪置业公司联合开发的御花园房产项目7号楼1单元402号,2单元301号两套单元房作价抵偿给姚宗庆,邓州法院作出(2007)邓法执字第360-3号民事裁定对上述房产进行了查封。但上述和解协议未能履行。20xx年7月30日,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协商,实地勘验同意将被执行人院内一块无争议地皮评估、拍卖抵债。20xx年7月31日,邓州法院作出(2007)邓法执字第360-3号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邓州市农牧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位于邓州市东一环东、党校南康熙跪师园院内南北路中线和2号楼、4号楼之间中线交叉点为起始点往北40米,往西30米的土地使用权。后邓州市法院经该院司法技术科委托南阳世纪正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标的进行评估,并于20xx年8月31日出具宛正泰评报字(2009)第139号评估报告。20xx年9月14日,邓州法院出具回赎通知,向被执行人邓州市农牧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送达该评估报告,并告知评估价为670800元,限十日内回赎,逾期将依法拍卖、变卖或以物抵债。20xx年9月21日,邓州市农牧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向邓州法院提交重新评估申请书。邓州法院审查后于20xx年10月9日作出(2007)邓法执字第360-4号执行裁定驳回邓州市农牧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申请重新评估的异议。邓州市农牧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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