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第三人参加诉讼申请书

第三人参加诉讼申请书


申请人:(基本情况) 
  你院受理的ΧΧ纠纷一案,由于该案件的处理结果与申请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要求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支持ΧΧ的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写明案件的起因) 
  根据ΧΧΧ法第ΧΧ条之规定,(写明支持ΧΧ一方的请求事项) 
此致 
      ΧΧ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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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第三人参加诉讼申请书

参加诉讼申请书

申请人:赖民新,男,汉族, 年 月 日出生

住所地:

身份证号码:

原告邵世杰与被告新疆汇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娜莎·曾洁及第三人乌鲁木齐兴源房地产开发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已经贵院立案,申请人认为对当事人诉争标的享有独立请求权,特依法向贵院申请参加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申请人诉讼请求:

1、确认邵世杰与新疆汇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娜莎·曾洁之间的股权转让行为及签署的相关股权转让类合同及法律文件无效;

2、恢复乌鲁木齐兴源房地产开发公司股权原状;

3、本案诉讼费由原、被告承担。

二、事实与理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乌鲁木齐兴源房地产开发公司有两名股东,申请人为股

东之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而原告向被告转让股权时未征得申请人同意,且经申请人了解,原告与被告在办理股权变更申请时伪造申请人签字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原、被告的上述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且侵害了申请人的股东权利,其行为无效,据此申请人请求参加诉讼,确认原、被告股权转让行为(包括原、被告签署的相关转让类合同和其他法律文件)无效,及恢复乌鲁木齐兴源房地产开发公司股权原状的申请及诉讼请求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恳望裁准。

此 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xx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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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第三人参加诉讼申请书(样本)

第三人参加诉讼申请书

申请人:

请求事项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贵院受理的XX诉XXXXXX纠纷一案,由于申请人对该案件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申请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提出独立诉讼请求:

1、XXXX;

2、XXXX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贵院受理的XX诉XXXXXX纠纷一案,由于该案件的处理结果与申请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申请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支持原告(被告)XX的诉讼请求(诉讼主张)。

事实和理由

(参加诉讼的根据,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独立的诉讼请求或支持的诉讼请求(诉讼主张)。)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1、(书证名称)X份

2、……

3、证人XX,住所:XXXX

4、……

此 致 XXXX人民法院

申 请 人: 年 月 日

(附:本申请书副本X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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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申请第三人参加诉讼申请书

申请第三人参加诉讼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_______ 性别:_______ 年龄:_____

民族:_______职务: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姓名:_____性别:______年龄:____

民族:_____职务: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追加为原告诉申请人纠纷一案的第三人。

申请理由:

______________________,因此案件的处理结果与第三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的规定。

申请人请求贵院将________追加为本案的第三人,恳请予以准许。 此致

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

____年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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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

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

[摘要]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制度在我国引起了较大的争议,我国对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保护机制欠缺,本文旨在从参诉方式讨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保护机制的完善。本文首先检索了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关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诉方式的规定,进而指出其弊端,并对参诉方式的完善提出建议。

[关键词]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诉讼;方式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2款的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是案件的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这一简短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引起许多问题,在理论上引起巨大分歧,致使人们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法律地位和诉讼权利义务没有统一认识。本文主要从参诉方式的角度分析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在研究之前,让我们先对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界定有所认识。

由上述法律规定对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定义可以看出,界定是否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关键在于如何理解“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至于何谓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各国之间及其国内的学说并不一致。我国传统教科书较多从义务性关系、权利性关系、权利义务性关系三个方面阐述,但并不透彻。笔者以为我国台湾所做的一个司法判例在此问题上的阐述相当精辟,它认为“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系指本诉讼之裁判效力及于第三人,该第三人私法上之

地位,因当事人一造败诉,而将致受不利益;或本诉讼裁判之效力虽不及于第三人,而第三人私法上之地位因当事人之一造败诉,于法律上或事实上依该裁判之内容或执行结果,将致受不利益者而言[1]。 一、法律及司法解释关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诉方式的规定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参诉方式,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5条明确规定,无独立请求权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所谓申请参加,是指案外人以书面或口头的形式向法院提出参加诉讼的申请,从而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所谓通知参加,是指法院依职权主动发出通知,要求案外人参加诉讼。因此,司法实践中有些原告或被告申请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甚至有些原告直接在起诉状中列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这都是没有法律根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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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第三人参加民事诉讼申请书

第三人参加民事诉讼申请书

来源: 忆通律师网 作者:莫西 律师 时间:20##-04-23 点击:904

  

    1.文书的含义及作用

   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权利,提出独立请求,或者虽然不主张独立权利,但由于案件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原告、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第三方当事人。第三人参加诉讼申请书,即是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请求参加到已经开始的,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诉讼中的诉讼法律文书。

   民事诉讼以双方当事人对抗为原则,最基本的诉讼格局是原告与被告双方构成对抗。但有时原告与被告之间的诉讼会直接或间接地涉及到第三方当事人的利益。为维护第三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正确处理民事纠纷,《民事诉讼法》设立了第三人参加诉讼制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之规定,对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双方当事人的讼诉标的,第三人虽无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依职权通知其参加诉讼。由此可见,第三方当事人参加诉讼的方式可以是自己申请参加,也可以是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而由自己申请参加时,第三人应向人民法院提交第三人参加诉讼申请书。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参加诉讼申请书时,应符合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1)申请人必须对原告、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2)申请人必须是为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参加诉讼行为。(3)申请人申请参加诉讼的时间必须是在他人之间的诉讼已经开始,但人民法院尚未作出裁判之前。

   民事诉讼第三人通过向人民法院提交参加诉讼申请书,而参加到他人之间进行的,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诉讼活动中,有利于保护第三人及其他当事人的民事合法权益。而人民法院接受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申请书后,将第三人与原告、被告之间的诉讼合并审理,一并作出判决,不仅可以简化诉讼程序,彻底解决彼此有牵连的纠纷,而且可以防止法院对同一问题作出相互矛盾的判决,同时也有利于节约诉讼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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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

来源: 作者: 日期:10-02-06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应符合以下条件:

1.对本诉中的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的请求权。这一条件同时也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所谓独立的请求权,是指第三人所主张的请求权不同于本诉原告向被告主张的请求权,而是同时直接针对本诉原告和被告的。从主张来看,第三人的主张既不同于原告,也反对被告。这种独立的请求权包括全部的独立请求权和部分的独立请求权。全部的独立请求权是指请求的内容是全部否定原告和被告的实体权利;部分请求权则是指部分否定原告和被告的实体权利。这种独立请求权的实体权利依据一般是物上请求权,

即物权请求权。通常表现为第三人对他人之间争执的标的物主张所有权。

2.所参加的诉讼正在进行中。正在进行的诉讼应从何时起到何时止,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但从第三人参加的性质看,应从原告和被告确定时起,即从被告应诉起,到诉讼审理终结止。原则上第三人参加诉讼应在第一审程序中参加,因为如果不允许第三人参加诉讼,则该第三人无法行使上诉权。但作为例外,法院也允许其在第二审程序中参加诉讼,之所以允许是期望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能够与本诉的原告和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从而解决纠纷,这样便不涉及第三人的上诉权问题。如果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二审法院应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3.以起诉的方式参加。既然是以起诉的方式参加诉讼,就应当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的条件,也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当然,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也可以在辩论终结前撤回参加之诉,再参加诉讼,因为撤回参加之诉,视为没有提起参加之诉,这一点与一般的起诉没有

区别。

浅谈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如何参加诉讼

范小强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第三人的规定非常的少,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56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5条、第66条规定。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涉及第三人的诉讼却并不少。现就民事诉讼中第三人制度中有关问题做如下肤浅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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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04.第三人参加诉讼申请书

第三人参加诉讼申请书

申请人:

请求事项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你院受理的XX诉XXXXXX纠纷一案,由于申请人对该案件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申请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提出独立诉讼请求:

1、XXXX

2、XXXX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你院受理的XX诉XXXXXX纠纷一案,由于该案件的处理结果与申请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申请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支持原告(被告)XX的诉讼请求(诉讼主张)。

事实和理由

(参加诉讼的根据,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独立的诉讼请求或支持的诉讼请求(诉讼主张)。)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1、(书证名称)X份

2、……

3、证人XX,住所:XXXX

4、……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xx年1月1日

(附:本申请书副本X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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