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书
【制作依据】
本申请书文书样式供当事人对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向人民法院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时使用。
当事人提起诉讼应当交纳诉讼费用。
当事人无论是应预交诉讼费用,还是诉讼终结时应负担诉讼费用,如果确实有困难,可以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是否准许,由法院审查后决定。所谓缓交,是指诉讼费用暂时难以支付时,将交费日期延后。所谓减交,是指只交纳应交纳诉讼费用的一部分而非全部。所谓免交,是指免去全部应交纳诉讼费用。
当事人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必须是本案的当事人。即提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申请的人,必须是具备诉讼资格的案件当事人,其他人则无权提出。
第二,必须是确有困难。所谓困难,是指当事人没有能力和条件交纳,或者没有全部交纳的能力或条件,或者在一定时间内交纳确有困难。
第三,当事人必须提出申请。申请的形式,一般应采取书面形式,以入卷备查。也可采取口头形式,由人民法院记入诉讼笔录。
第四,必须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可作出准予缓、减、免交诉讼费的决定。反之,则应作出不准予缓交、减交、免交的决定。
符合上述条件,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后作出决定。当事人不得单独就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提起上诉。
诉讼费用的减交与免交,事实上是让国家承担部分或全部诉讼费用,因此,仍然属于诉讼费用的负担的问题。
一、诉讼费用的减交
根据《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交纳诉讼费用的自然人,由于经济上确有困难而无力全部负担,可以申请减交。根据上述规定,诉讼费用的减交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申请减交的人是自然人(公民),法人(包括行政机关)或其他非法人团体则不能申请减交;二是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而且这种困难不是暂时的,暂时困难只能申请缓交;三是必须由人民法院审查批准。
…… …… 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