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行政复议申请书(土地)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

住所:

负责人:

被申请人:

负责人: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对编号 的土地(以下简称“该宗土地”)重新评估并缴纳土地出让金的行政决定(以下简称“行政决定”),现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请求:

依法撤销申请人对该宗土地重新评估缴纳土地出让金的行政决定,并按照申请人购买该宗土地的价款为标准缴纳土地出让金。

申请理由:

20 年 月 日,申请人以 方式,向 购买了位于 的土地 平方米(国土证编号为: ,土地性质为:划拨)。20 年 月 日,仁寿县规划局发文(详见本行政复议申请书证据),确定了对该宗土地的相关情况。20 年 月 日,申请人以 方式向被申请人申请拍卖时的评估价为标准补缴该宗土地出让金、变更该宗土地性质为建设用地,被申请人却要求申请人 - 1 -

对该宗土地予以重新评估并以重新评估的价格为标准缴纳土地出让金。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这种决定既不合法、也不合理,原因如下:

第一、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没有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若被申请人是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作出的上述决定,则应向申请人明示。

第二、被申请人的任何行政决定应当以合法的书面形式向申请人作出,而非在申请人屡次要求缴纳土地出让金后,被申请人仅以电话或口头的形式告知申请人。

三、据申请人了解,在被申请人辖区内另一地块与该宗土地存在一样的情况,即购买时系划拨性质的土地。而另一地块所有人在补缴出让金时被申请人是以拍卖时的评估价作为补缴出让金的标准。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于情况相同的两宗土地所作出的决定差别巨大,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决定既没有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也没有以合法的书面形式作出上述行政决定。综上,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于编号为 的土地重新评估并缴纳土地出让金的行政决定,请求撤销上述行政决定。

…… …… 余下全文

篇二 :行政复议申请书(完整模式)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xxx,男,46岁,汉族,系xx县xx镇大梨树村xx组村民。

申请人邓某某,男,34岁,汉族,系xx县xx镇xx村xx组村民。

申请人王某某,男,34岁,汉族,系xx县xx镇xxx村(现xx村)xx组村民。

被申请人:xx县人民镇府

法定代表人:王某(xx县人民镇府县长)。

申请事项

一、请求xxx州人民政府依法撤销或变更被申请人于20xx年1月10日所作出的“晴府行决字[2013]1号”决定;

二、请求xxx州人民政府依法对xx镇xx村xx组与xx村xxx组的土地权属争议进行重新确定;

三、请求xxx州人民政府依法对涉及三申请人的土地权属界限予以明确。

事实及理由

xx县xx镇xx村xx组与xx村xxx组的土地权属争议一事, xx县国土局经调查后,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但双方未达成协议。20xx年1月10日,以“x府行决字[2013]1号” 1

文件作出《关于xx镇xx村xx组与xx村xxx组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

xx县政府所作出的处理决定存在以下错误和和违法之处:一是该处理决定上面使用的分界点之一“丫口坟”,实际上当地并没有该地名,该决定混淆分界线,处理结果难以令人信服;二是该处理决定第三页倒数第三行明确说明《xx县土地管理局关于xx村xxx村民组与大梨树村xx组村民组山林山界协议书》[1993]x土(监)字第2号是对19xx年6月8日《山林边界协议》和19xx年《山林边界协议》的否定,应当以该协议来明确双方争议的土地权属界线。但最后处理决定内容却是19xx年《山林边界协议》划定的界限内容,完全与《xx县土地管理局关于xx村xxx村民组与大梨树村xx组村民组山林山界协议书》([1993]x土(监)字第2号)规定不符;三是该处理决定所划分的土地权属界限模糊不清,难以辨别,致使三申请人均难以依据该处理决定明确自家土地界线和土地权属范围。

…… …… 余下全文

篇三 :国土资源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示范文本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国土资源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示范文本》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10】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规范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现将《国土资源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示范文本》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国土资源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示范文本

目 录

[1]行政复议申请书

[2]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笔录

[3]行政复议告知书

[4]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

[5]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

[6]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

[7]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

[8]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

[9]行政复议答复书

[10]规范性文件转送函(一)

[11]规范性文件转送函(二)

[12]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通知书

- 2 -

[13]责令受理行政复议通知书

[14]责令恢复审理通知书

[15]行政复议案件审查会通知书

[16]行政复议案件审查会笔录

[17]行政复议案件审查会评议笔录

[18]行政复议案件听证通知书

[19]行政复议案件听证笔录

[20]行政复议委托调查函

[21]行政复议鉴定委托书

[22]行政复议调查笔录

[23]行政复议延期审理通知书

[24]行政复议中止审理通知书

[25]行政复议恢复审理通知书

[26]行政复议调解书

[27]行政复议和解书

[28]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9]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30]行政复议决定书

[31]责令履行行政复议决定通知书

[32]行政处分建议书

[33]行政复议意见书

[34]行政复议建议书

[35]强制执行申请书

…… …… 余下全文

篇四 :行政复议申请书 新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 请 人:马强 ,住沈丘县槐店镇窦寨村。

被申请人:沈丘县水利局

法定代表人:李小平 职务 局长

申请人于20xx年12月 日收到沈丘县水利局豫沈水罚决字(2001)第0062号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因不服该处罚决定特提出复议。

复议请求

依法撤销豫沈水罚决字(2001)第0062号水行政处罚决定书

事实与理由:

一、 该处罚决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

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未经批准在大中型渠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建筑物,引用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我们进行处罚,是完全错误的。因为,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是20xx年8月1日开始施行的,我们的建设用地使用证是19xx年由县人民政府颁发的,房屋是20xx年6月底建成的,早在该法第四十三条实施之前。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法律不朔及以往,在未经实施生效前是不具有约束力的,处罚决定引用当时的法条,当然是无效的。

事实上我们屋后的渠道原来根本不属于大中型沟渠,只是一条支渠,该渠系大跃进的产物,开挖于19xx年。北关桥往西至小辛营段属于窦寨村土地,至今未办理征用手续。往东属北关大队,该渠南至沈项公路北之间属于窦寨的土地,早在80年代就按户分给村民。七十年代起就有人先后在北关桥东该沟南北两侧修建住宅或商品房至今达216 间,且有部分沟面已经被封闭,硬化,其中沈丘县民政局的部分房屋也建在该沟的南北范围内。

七十年代过来的人都清楚的记得,当时的槐店镇,建筑面积还不足现在的五分之一,这条沟离城区达一里之遥,处在荒地里。19xx年我省提倡大力发展乡镇企业之际,河南省人民政府19xx年左右曾多次发布文件,提倡大力发展经济,沈丘县人民政府也相继制定了优惠政策,作出相关规定。可以说当时乡镇有指标,村村有任务,不论是办企业,办工厂,还是开商店既不需要托人走后门,更不需要花钱请客,只要提出申请,工商局就会给办营业执照,土地管理部门就会颁证,有关单位也会大力协助。在此环境条件下,申请人向土地管理

…… …… 余下全文

篇五 :土地信息公开不作为行政复议申请书

土地信息公开不作为行政复议申请书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性别住 ,电话 。

被申请人: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长,地址: 。

复议请求:

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履行法定职责

事实和理由

X年X月,申请人得知:某省某市旧城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对某村区域进行拆迁改造的通知》,将要对某村实施区域改造的搬迁。X年X月X日,申请人以书面形式邮寄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被申请人公开“某村区域改造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等材料。X年X月X日被申请人签收。

被申请人作为某市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负责规划范围内建设项目用地的审批管理工作,具有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的法定职权。因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是拆迁人实施上述改造项目的前置批准文件,关系到拆迁申请人房屋的合法性,关系到申请人的切身重大利益。申请人对与涉案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有关批准文件的合法性享有充分的知情权,有权知悉涉案土地批复等政府信息资料。依据国务院令第492号《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4条第2款“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之规定,被申请人应于X年X月X日前予以答复,但截至今日,被申请人未依职权予以答复,也为延长答复期限。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侵害了其自身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及《行政复议法》第12条等法律规定,向贵厅提起行政复议,望裁如请!

此致

某省国土资源厅

申请人:

年 月 日 附:1.本申请书一式3份;

…… …… 余下全文

篇六 :行政复议申请书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中山市西区沙朗社区隆熙股份合作经济社(原沙朗村第三生产队),负责人:XXX 职务:社长

住址:广东省中山市西区莎朗社区三组。

被申请人:广东省中山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吴伟强 职务:局长

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兴中道2号。

行政复议请求

依法责令被申请人按照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事项公开政府信息。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为了了解土地信息于20xx年6月25日分别向中上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六分请求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请求分别公开以下事项:1、中山市西区沙朗村民委员会于20xx年征收隆熙股份合作经济社土地共计56.9亩的批准文件。2、沙朗镇开发公司于19xx年征收隆熙股份合作经济社132.401亩土地的批准文件。3、沙朗镇开发公司于19xx年征收征收隆熙股份合作经济社70.91亩土地的批准文件。4、沙朗镇开发公司于19xx年征收征收隆熙股份合作经济社333.298亩土地的批准文件。5、沙朗镇经济发展公司于19xx年征收

隆熙股份合作经济社3亩土地的批准文件。6、沙朗镇经济发展公司于19xx年征收隆熙股份合作经济社土地10.762亩的批准文件。被申请人中山市国土资源局受理申请之后于20xx年7月9日作出“关于政府信息公共补正申请告知书”,在告知书中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明确,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款及《广东省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规程》第八条为依据,要求申请人指明所需信息涉及地块的具体位臵并补充相关资料(如表明用地坐标的土地测量红线图、土地测量红线的电子图等)。申请人认为中山市国土资源局要求申请人提供涉及地块的用地坐标的土地测量红线图、土地测量红线的电子图等的法律依据错误。申请人并未属于依法掌握上述信息的主体,相反的是涉及地块的用地坐标的土地测量红线图、土地测量红线的电子图等依法应当属于被申请人自身制作并提供的政府信息。因此,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补正涉及地块用地坐标的土地测量红线图、土地测量红线的电子图等相关资料于法无据。并且申请人在申请中最大限度地为被申请人提供了相关信息指引(例如申请人提供了征地协议、征地时间、征地主体、涉及地块的四至范围等重要信息,部分征地协议还附有地块位臵面积简易图纸),已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中山市国土资源局的行政行为已经违反了《中

…… …… 余下全文

篇七 :行政复议申请书1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徐先群、女。汉族。19xx年7月5日出生,住舒城县城关镇沙埂村康居点,电话:159xxxxxxxx

委托代理人:汪茂荣,男。汉族。19xx年9月19日出生,住舒城县城关镇沙埂村康居点,电话:159xxxxxxxx

被申请人:舒城县人民政府,法人:张秀萍。地址:舒城县城关镇梅河路403号。

原由: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xx年9月29日作出的《舒城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舒政征补【2013】4号),申请复议。 申请事项:

1、认定被申请人作出的《舒城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舒政征补【2013】4号)违法。

2、撤销《舒城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舒政征补【2013】4号)。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人房产为证件齐全的商品用房

申请人于19xx年购买沙埂村开发的商用房一套,并相继办理了《国 1

有土地使用权证》(舒国用[2006]第 301326号)和《房地产权权证》( 皖舒字第00028313号),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

二、被申请人未能出具征收土地审批文件,其土地征收行为是违法的

20xx年,舒城县人民政府作出南溪河综合改造工程(一期)项目的决定。该决定确定征收总面积1742亩,征收范围包括申请人房产所在的国有出让土地以及周边大片的农用土地。舒城县人民政府指定县住建局为该项目中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部门,县住建局委托县房地产管理局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南溪河综合改造工程(一期)项目征收1742亩农用土地,审批权是国务院,应经国务院批准并取得附属建筑物拆迁许可证,并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征收。

…… …… 余下全文

篇八 :行政复议申请书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张某,男, 岁,汉族,农民,现住十都镇瓜寮村槽下组,联系方式: ;

被申请人:炎陵县十都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职务:镇长

联系电话:

第三人:于某,男, 岁,汉族,农民,现住十都镇瓜寮村陈家源组,联系方式: ;

请求事项:

1、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xx年10月10日做出的“林地界址纠纷调处意见书”;

2、依法裁决申请人承包的沙窝里山场左界与第三人承包的沙窝里山场右界界址确定为山沟,其他三方界址维持现状。

事实与理由:

一、 基本事实:19xx年瓜寮村槽下组把沙窝里山场承包给申请人,20xx年申请人取得了有炎陵县人民政府核发的林木、林地使用权证。(林木、林地使用权证记载:使用人:张某,地名:沙窝里,树种杉面积:5.5亩,四界:上山顶,下山脚,左山沟,右埂。)从申请人承包至20xx年的十年期间申请人对承包的山场造林植树、经营管理均没有与任何人发生争议。直至20xx年7月第三人对申请人所承包山场的左界提出异议。经过瓜寮村的多次调解无果后,第三人向被申

请人提出申请请求调处,最后由被申请人作出“林地界址纠纷调处意见书”。

二、 被申请人在作出“林地界址纠纷调处意见书”时没有认真核实相关资料,没有采信申请人20xx年取得的林权证及槽下组其他承包户的签字证明,故做出的裁决显然是不公正的。

三、 被申请人作出“林地界址纠纷调处意见书”的处理结果超越其权限

复议申请人认为:崇礼县人民政府仅凭第三人提供的一份清查台账即作出处理决定书,显然,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28条之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因此,复议申请人请求张家口市人民政府撤销被复议申请人20xx年4月20日做出的“崇礼县人民政府土地权属争议案件行政处理决定书”。

…… …… 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