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律师##申请书模板

##申请书

【 】第 号 申请人: 律师务所 律师。

通讯地址或联系方法:

申请事项:对犯罪嫌疑人 申请##。

申请理由:犯罪嫌疑人 因涉嫌 一案,于 年 月 日经 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逮捕羁押。根据 案的犯罪嫌疑人 (或其法定代理人、或其亲属 )的要求,本人为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请##。其保证人是 (或保证金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为其提出申请,请予批准。

此致

公安局

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签名)

河南**律师事务所:(章)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现将本文书的制作要点介绍如下:

1.首部。

写明:第一,标题;第二,申请人的身份。

2.正文。

写明:第一,申请事项;第二,申请理由;第三,如果有保证人,则写明保证人身份;第四,写明保证的具体内容。

3.尾部。

写明:第一,致送机关的名称;第二,申请人、保证人(如果有的话)签名。

4.最后,要求注明提出该项申请的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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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申请书(律师格式)

##申请书

申请人: 律师事务所 律师。

通讯地址或联系方法: 。

申请事项:对涉嫌 一案犯罪嫌疑人 取保侯审。

理由:犯罪嫌疑人 因涉嫌 一案,于 年 月 日经 公安局/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批准(或决定)逮

捕,现羁押于 。根据 案的犯罪嫌疑人 (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的要求,本人为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请##。其保证人是 (或保证金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第51条、第96条的规定,特为其提出申请,请予批准。

此 致 ________公安局或(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申请人: 律师

律师事务所(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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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申请书(律师版)

##申请书

申请人: ***** 北京市京银律师事务所 律师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8号IFC大厦A座2202室

邮编:100022

电话:*******

申请事项

为涉嫌*******的犯罪嫌疑人 **** 申请##。

申请理由

犯罪嫌疑人***因涉嫌****一案,于***年***月***日由贵局刑事拘留,现看押在****看守所内。考虑到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罪名的性质以及案件情况,符合《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的##条件,故根据犯罪嫌疑人家属的要求,为****提出##申请。

嫌疑人家属愿意缴纳保证金或提供保证人。保证人保证做到随时向执行机关报告嫌疑人的情况,并且保证做到:遵守法律;随传随到;不干扰证人作证;不毁灭伪造证据;不离开本市。

请求贵局予以审查批准。

此致

北京市****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xx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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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申请书(律师推荐)

##申请书

申请人:上海XX律师事务所 胡启栋律师

通信地址:

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为犯罪嫌疑人XXX申请##

申请理由:

犯罪嫌疑人XXX因涉嫌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犯罪所得收益罪一案,于20xx年XX月XX日由贵局依法刑事拘留。根据该犯罪嫌疑人妻子XXX的委托,本所胡启栋担任XXX的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为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请。

犯罪嫌疑人XXX的保证人是XXX,系嫌疑人XXX的妻子,或按贵机关的要求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96条之规定,特为其提出申请,请予批准。

##的具体理由如下:

一、对犯罪嫌疑人XXX##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XXX平常表现良好,是遵纪守法的公民。本次犯案系初犯、偶犯。且本案的涉及金额不大。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也答应积极退赔。

二、犯罪嫌疑人XXX犯罪后有较好的悔改表现。犯罪嫌疑人归案后,如实的交代犯罪事实。

胡启栋 律师 158 2134 7887 QQ:1214365437

三、犯罪嫌疑人XXX在上海有固定的住所。若对其##亦能遵守##的相关规定,随传随到,积极配合侦查机关侦办案件。

四、本案是个人犯罪,不同于团伙犯罪,若对犯罪嫌疑人XXX##,不会存在串供等影响案件侦办的情形。

五、犯罪嫌疑人XXX家庭生活困难。犯罪嫌疑人XXX是家庭的经济和生活支柱。现犯罪嫌疑人XXX被羁押在看守所。犯罪嫌疑人的妻子一人须照顾两个小孩的生活起居,两个小孩其中一个不满三周岁,更有一个是不满一周岁的待哺乳婴儿。生活极其困难。

此致

上海市公安局XXX区分局

申请人:上海XX律师事务所

胡启栋 律师

电话:158 2134 7887

20xx年XX月XX 日

胡启栋 律师 158 2134 7887 QQ:1214365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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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申请书(##律师、辩护律师用)

##申请书(##律师、辩护律

师用)

申请人:______律师事务所__________律师

通讯地址或联系方法: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事项:对##____________申请##。 理由:##_________ 因涉嫌__________ 一案,于

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经_________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逮捕羁押。

根据______________案的##___________(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____________)的要求,本人为犯罪嫌颖人提出申请##。其保证人________(或保证金为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96条的规定,特为其提出申请,请予批准。

此致

_________公安局或(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签名)

律师事务所:______(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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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律师##申请书

##申请书

申请人: 律师事务所 律师

通讯地址或联系方法: 申请事项:对犯罪嫌疑人 申请##

申请理由:

犯罪嫌疑人 因涉嫌 一案,于 年 月 日左右经 修水县 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羁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犯罪嫌疑人徐章平此次系初犯偶犯,对他采取##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因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5条所规定的##的适用条件。

犯罪嫌疑人徐章平的家属愿意提供保证人,保证人为 ,保证徐章平随传随到,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6条所规定的义务,不会影响案件的继续侦查。

根据犯罪嫌疑人 的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96条的规定,本人特为其申请##,请予准许。 此致 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律师事务所(章) 2013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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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申请书(范文)

##申请书

申请人:xxx事务所xx律师。手机号xxxxxxxx。地址:xx省xx市xxx区xx路xx号。

申请事项:对犯罪嫌疑人潘政礼予以##。 理由:犯罪嫌疑人xxx因xxxxxx一案,于20xx年9月11日经xx(省)xxxx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根据本案犯罪嫌疑潘潘政礼的父亲的要求,本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请##。保证金为 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xx条和第xx条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对犯罪嫌疑人xxx变更强制措施为##。请予批准。 此致

xx(省)xx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法律意见书

南丹县检察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三十三条规定,我所接受犯罪嫌疑人家属及潘政礼的委托,我所指派我担任犯罪嫌疑人潘政礼的辩护人。我到南丹县公安局看守所会见了犯罪嫌疑人潘政礼,了解案情,也到南丹县检察院查阅了案卷材料,根据案情,特作。认为犯罪嫌疑人潘政礼没有构成犯罪。其理由是:

一、在主观上,犯罪嫌疑人潘政礼没有非法拘禁杨顺志的故意。潘政礼事前没有跟被告人吴胜良联系,潘政礼是想向被告人吴胜良借钱,才决定去找被告人吴胜良的,也不知被告人吴胜良和被害人杨顺志之间有纠纷,更不知有该案之事,仅是巧遇吴胜良和被害人杨顺志纷争一事。并且,潘政礼也没有因此非法拘禁被害人杨顺志的故意。

二、在客观上,潘政礼没有非法拘禁被害人杨顺志的行为。离开采石场的主意,是被害人杨顺志提出的,意思是去找钱还给被告人吴胜良。并且是被告人吴胜良与杨顺志叫被告人潘政礼一同上车的,被告人潘政礼的意思只是等被告人吴胜良办完事后再谈借钱一事。却不知吴杨之间有此纠纷,车开往的方向不是被告人潘政礼决定的,潘仅是陪同而已,一直到被公安人员拘留时止,潘政礼都没有非法拘禁杨的语言和行动。至于书写协议之事,那是吴杨的意思表示,并且是杨让潘代为书写的。写完后直接交给杨,此后也不管吴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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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申请书

##申请书

申请人(系被申请人父亲):许××,男,汉族,19xx年 9月18日出生 ,住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男,汉族,19xx年10月 30日出生

住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现被羁押在厦门市第一看守所

被申请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xx年11月30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请求贵院对×××##。理由如下:(1)本案中×××系初犯;(2) ×××的家属已经与受害者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取得了受害者家属的谅解(3)本案中×××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性较小,根据《刑法》第234条规定,量刑幅度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符合##的条件;(4) ×××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采取##不具有社会危险性。 为了维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在本案判决生效之前,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改用##的强制措施。现申请人以及保证人愿意履行《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的保证人义务:(一)监督被申请人遵守本法第56条的规定;(二)发现被申请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56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申请人应当保证遵守《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恳请予以批准为盼!

此 致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xx年2月15日

刑事辩护一般分为三个阶段,即刑事侦查阶段、刑事审查起诉阶段、刑事审判(一审、二审)阶段,在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律师的工作内容是不尽相同的。

一、刑事侦察阶段的律师服务:

1、向侦察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2、会见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3、代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诉、控告;

4、为犯罪嫌疑人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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