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封申请书
深圳市xx区人民法院:
关于原告xx诉被告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第一审程序期间,原告向贵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原告担保人为其保全申请向贵院提供了位于的物业作为担保。贵院据此查封了被告坐落于房屋一套。
现原告和被告已于二审诉讼期间以调解结案,被告的调解金额现已实际履行到位,本案诉讼已经终结。因此,原告特向贵院申请解除对原告的担保物和被告房产的保全手续,并将原告的担保物返还给原告担保人。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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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封申请书
深圳市xx区人民法院:
关于原告xx诉被告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第一审程序期间,原告向贵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原告担保人为其保全申请向贵院提供了位于的物业作为担保。贵院据此查封了被告坐落于房屋一套。
现原告和被告已于二审诉讼期间以调解结案,被告的调解金额现已实际履行到位,本案诉讼已经终结。因此,原告特向贵院申请解除对原告的担保物和被告房产的保全手续,并将原告的担保物返还给原告担保人。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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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封申请书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职 务:董事长
地 址:
被申请人:
住 址:
申请事项:
请求解封 位于郑东新区商鼎路南、中州大道东 号楼独单元层东 号房屋(房权证字第 号)。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结案,并于20xx年x月x日作 (20xx)开民初字第 号民事判决书,因被申请人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确定的债务。权利人 有限公司于20xx年x月x日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于20xx年x月x日申请查封被申请人位于郑东新区商鼎路南、中州大道东 号楼独单元 层东 号(房权证字第 )房屋。
贵院于20xx年x月x日作出(20xx)开法执字第 号《民事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 位于郑东新区商鼎路南、中州大道东 号楼独单元 层东号(郑房权证字第 )房屋。
现双方按照贵院的判决确定的债务,已履行完毕。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特申请贵院解除对赵紫涵上述房产的查封。
此致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院
申请人:
2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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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封申请书
申请人:X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 住青岛市市南区X路X号X户,
身份证号码:
被申请人:X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 住青岛市市北区X路X号X号楼X单元X户,
身份证号码:
原告XXX诉被告XX一案,贵院已经立案并进行了审理,诉讼期间,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以XXX名下房屋提供担保,现案件已经审结。
原告特向贵院提出解封申请,解除对担保人XXX名下位于青岛市市南区X路X号X户房屋的查封。
此致
青岛市市北区区人民院
申请人:
20xx年 7月 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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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封申请
广安市广安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贵局在20xx年4月3日对我项目部现场检查时发现违规行为和事故隐患,现已整改完毕:
1、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及负责人已全部到位;
2、 现场塔吊指挥、塔吊司机都已持证上岗;
3、 现场架子工都持证上岗;
4、 现场重点部位全部设置安全警示标语;
5、 现场临边防护全部按规范要求防护;
6、 现场办公室开裂按要求已处理;
7、 施工现场用电线路按规范要求整理完毕;
8、 施工现场预留洞口已全部封闭;
9、 所以作业人员全部佩戴安全帽及劳动防护用品;
10、 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已完成;
11、 “三同时”备案审查资料已提供;
现申请(广安区安监管现决2013182008号决定书 停止施工作业整改隐患)检查并解封。
此致,诚谢。
广安市仁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1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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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解除申请书
申请人:
地址: 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
地址: 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事项:请求贵院撤销XXXX号民事裁定书确认的保全事项。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融资租赁纠纷一案,业经贵院受理后,接受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依法作出XXXX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享有的XXXXXX(财产)进行查封保全。
现因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申请人承诺将按和解协议中的约定履行义务,申请人按约将向贵院申请解除对于被申请人享有的xxxxxx(财产)的查封状态。据此,申请人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贵院撤销XXXX号民事裁定书确认的保全事项,解除对于被申请人享有的XXXXXXX(财产)的查封状态,请与准许。
此致
XXX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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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冻结申请书
申请人: 广州铠聚塑料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城郊街大夫田民乐茶场
法定代表人:谢铠全
被申请人: 中山市全佳电子有限公司
地 址: 中山市坦洲镇坦神南路152号1栋二楼
法定代表人: 祝子耀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解除(2014)中一法坦民二初字第273号案被申请人在建设银行中山市坦洲支行(账号:440xxxxxxxxxxxx9023)银行存款的冻结。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业经贵院受理,案号为(2014)中一法坦民二初字第273号,申请人曾向贵院申请财产保全,并为此提供担保。贵院作出(2014)中一法坦民二初字第273号裁定并依法对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580021.98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已在贵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申请人同意解除(2014)中一法坦民二初字第273号案被申请人在建设银行中山市坦洲支行(账号:440xxxxxxxxxxxx9023)银行存款的冻结。
以上请求,望贵院准允。
此致
中上市第一人民法院
申请人:广州铠聚塑料制造有限公司
代理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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