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重新鉴定申请书

重新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男,汉族,19xx年6月3日生,住襄阳市樊城区米庄**********组,身份证号:420***********15。

被申请人:***,女,汉族,19xx年12月21日生,住襄阳市襄州区********组,身份证号:420************68。

申请事项

对*********[2015]法医初*********鉴定意见书中关于***是否构成伤残进行重新鉴定。

事实与理由

一、 该鉴定申请是由被申请人单方进行委托,鉴定材料为伤者在医院治疗时的病历资料,在场人员为伤者亲属。整个鉴定过程只有被申请人一方参与,且鉴定机构只根据被申请人方提供的材料进行鉴定并作出鉴定结论,该鉴定结论的准确性、真实性、公开性都得不到保证。

二、 本案因被申请人右侧额叶脑挫伤,左侧颧骨骨折伴有左乳突积液,左顶枕头皮血肿而引发司法鉴定。鉴定人作出鉴定意见的依据是《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第4-10-1-a条之规定: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但鉴定书中并未说明被申请人的神经功能是否障碍,日常活动能力是否轻度受限,是否达到评残标准,在整个鉴定报告中,关于被申请人功能丧失的数据来源无记录,原始文本也无附件照片或者录像作为参照依据。鉴定人并未严格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23条的规定:“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记录可以采取笔录、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记录的内容应当真实、客观、准确、完整、清晰,记录的文本或者音像载体应当妥善保存。”因此,鉴定人存在违规。从而致使鉴定结论:“***的损伤致残程度属十级,自受伤之日起误工损失日为120日,期间需1人护理45日”的分析说明既缺乏原始依据,也缺乏参考的标准,因此该结论的依据明显不足。

现申请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向贵院提出重新鉴定申请,请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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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录音证据司法鉴定申请书

录音证据司法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请求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选定司法鉴定机构对申请人在案号为(****)******第**号案件开庭过程中提交的录音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其所反映的内容进行鉴定,并对记录的声音作出同一认定。

实事和理由:

****年**月**日,申请人授权其业务经理何某某到##########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商谈偿还货款事宜,商谈未果。商谈过程中何某某经理对双方的谈话用手机进行了现场录音(录音文件原始文件名为*************)。申请人于****年**月**日向贵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偿还货款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庭审过程中申请人提交了该录音证据,而##公司质证称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特向贵院申请对该录音进行鉴定,以证实该录音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录入的内容,望准许。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有限公司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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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鉴定申请书

鉴定申请书:

鉴定申请书

申 请 人:杨金柱、陈光武。王全璋代理人。

申请事项:申请人因王全璋不服拘留决定复议一案,申请对法院扣押的嫌疑手机储存信息进行技术鉴定。

事实和理由:

王全璋不服拘留决定申请复议一案卷宗载明,在靖江法院相关案件庭审即将结束时,法院怀疑王全章对庭审活动违规拍照,从而扣押了王全璋的相关手机,并从手机的屏幕上发现“云录音机”字样,遂怀疑王全章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并决定对王全璋处以司法拘留10天。王全璋不服处罚决定提请复议。

复议过程中,代理人发现卷宗记载除王全璋涉嫌违规拍照、录音外,没有其它违反法庭秩序行为。且王全璋是否对庭审活动违规拍照、录音本人否认,没有其它证据能够充分证实,明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认定。

为进一步查清事实,准确定案,特申请对靖江法院扣押的嫌疑手机进行技术鉴定,调取内部数据资料。以便进一步查清事实。

此致。

代理人:杨金柱,陈光武

20xx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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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司法鉴定申请书

司法鉴定申请书 申 请 人:赵赫 身份证:15xxxxxxxxxxxx 电话:189xxxxxxxx

住址:海拉尔铁路梅园小区153楼38号

申请事项

请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依法指定北京市具有权威性的司法鉴定机构对申请人诉海拉尔农垦总医院医疗侵权、过失、过错一案进行全面的司法鉴定。 鉴定项为:

1、申请人病历中的基本个人信息均为医院方随意伪造填写,还有日期前后两页病历中互不相符的,以及相关记录书写字迹潦草难以辨认的,这样的事实行为医方有无过错、过失及违法违规。

2、申请人痔疮术后72小时内出现高烧、头胀痛,医方的两次误诊、误治,导致病患出现颅脑内压高达380毫米水柱危及生命,痔疮术与高颅内压、细菌性脑膜炎、数次腰椎穿刺之间有无因果关系。

3、申请人的病例中所写患者脑膜炎性质为病毒性脑膜炎,但实际给药治疗情况却是细菌性脑膜炎和病毒性脑膜炎两种性质的脑膜炎长期给药治疗,尤其使用抑菌素直至出院,多余药物是否会对患者的机体健康有影响,医院给出的病毒性脑膜炎性质结论是否构成过失?痔疮术后病发医院内获得性细菌性脑膜炎(各项常规检验数据完全支持细菌性脑膜炎的性质数据)是否与医方的术后治疗和护理的责任心不强有无因果关系,是否存在过错、过失?本案中脑膜炎与痔疮手术有无因果关系?注:(人体肛门部有一动脉丛可直接沟通颅内)

4、申请人住院期间多次多处出现小面积的轻度静脉感染、硬化,12月13日分别眼、鼻等科多项检查,其病历中并无全面记录,均未见各科检查报告单。20xx年12月13日在海拉尔农垦总医院住院部外科实施第一次腰穿术穿刺两针,穿刺成功一针,术中无明显不良症状,术后无腰穿记录。20xx年12月14日在病患本人意识清晰状态下未取得本人及家属的同意,又实施第二次腰穿术,腰穿术穿刺两针,穿刺成功一针,术中有明显不良症状(术中失败的针刺时左腿有明显的神经刺痛),取样送检市医院的脑脊液以装错瓶为借口,导致脑脊液样本被抗凝剂污染无法做细致的菌培养,术后无腰穿记录,12月18日海拉尔农垦总医院内科为申请人做了第三次腰椎穿刺术,腰穿术穿刺四针,穿刺成功一针,术中有极为强烈不良症状(术中失败的第一针穿刺时左腿有强烈的神经刺痛,病患喊了数次疼后医生才停止进针!)三次腰穿术前术前均未做任何急救、抢救的措施准备及明确陈述术后的不良反应,这样的行为是否存在多重性严重的过失、过错和严重多次的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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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录音笔申请书

申请书

尊敬的校领导:

您好!我是校广播台采编部首席轩东玲。在此,我郑重地向学校提出增加记者队采访录音笔一支以及录音笔电池、充电器这一配套设施申请。

记者队是校广播台对外交流的一个重要渠道,我校各个学院的活动以及宣传都依附于记者队的记者到前线采访后,再通过剪辑传播出去。

然而,由于目前西区记者队人数达十人以上,而录音笔仅两支,在我校的大型活动采访时,由于设配不够而导致采访搁置的现象屡次出现。所以,希望学校能够给予我们一支新的录音笔,让我们的前线记者在采访的时候能够更加勇往直前。

并且由于目前使用的三星录音笔,每支需要两节七号电池,为了能保障采访录音时,不出现设备的差错,我们的电池都是买的质量较好的。而这一笔钱由于买电池的人比较分散,所以一直都是由记者队成员自己出的。希望老师能够给我们的录音笔配套一个充电器和足够的充电电池,让我们的记者们可以没有后顾之忧,采到更好的录音。

深职院是全广东省广播覆盖率最大最全的高校。而校广播台直属深职院党委宣传部,作为校组织之一,作为校内唯一一个有声频道,其重要地位毋庸置疑。而记者队又是校广播台对外交流的一个重要渠道。

为了深职院能继续拥有“全广东省广播覆盖率最大最全的高校”的声誉,为了深职院的学生在课余时间能有一个最真实的报道陪伴着他们,为了保留这一道靓丽的风采, 所以,我再次恳请学校,能批一支新的录音笔和一套充电器给校广播台采编部!谢谢!

申请人:校广播台采编部首席 轩东玲

申请时间: 20xx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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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重新鉴定申请书

重新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缁博支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缁区梧台镇村1组13号

负责人:______ 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王霞

申请事项:申请人对(2013)城民初字第51号案件的伤者王霞的伤残鉴定结论有异议,依法提起重新鉴定申请。

事实与理由:王霞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贵院已经受理。本案原告诉称,被申请人因交通事故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申请人对该鉴定结论有异议,理由如下:

一、本案中,被申请人单方委托有关部门做出了伤残鉴定,该行为使申请人无法了解其与鉴定机构之间是否存在应该回避而没有回避的事由。被申请人在未经申请人同意的情况下单方选择鉴定机构,使申请人丧失了与被申请人共同选定司法鉴定机构的法定权利。违反了新《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二、鉴定报告对被申请人所做的伤残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故依法应重新鉴定或者不予采信。申请人认为该鉴定结论在没有指出其鉴定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情况下,鉴定机构将被申请人定为九级伤残,其结论明显依据不足。

三、原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标准,对该份结论依法不应采信。依据《山西省司法鉴定条例》三十条”司法鉴定文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二)??(三)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

(四)??(五)??(六)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而本案中的原鉴定结论全文中即没有就鉴定过程中所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进行说明,也没有就鉴定人鉴定资格予以说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及第二十五条与二十九条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人请求贵院同意委托其他有权鉴定机构对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身体伤害程度进行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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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民事 11(伤残等级、三期)司法鉴定申请书

司法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姚芳梅,女, 年 月 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 ,住合肥市 。

申请事项:

1、对申请人的伤残等级进行司法鉴定;

2、对申请人的误工期限和护理期限进行司法鉴定。 事实和理由:

20xx年6月13日13时19分,本案被告汪本为驾驶颜士英所有的皖AP6447(临)小型客车在合肥市长江中路琥珀山庄入口右转弯上长江中路时,与申请人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申请人受伤,两次住院手术治疗,损害程度已经达到伤残状况。

申请人现已治疗终结,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公正审理本案,现申请对申请人的伤残等级、误工期限和护理期限进行司法鉴定。 此致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xx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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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重新鉴定申请书

重新鉴定申请书

重新鉴定申请书一:重新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徐绍洋,男20XX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蚌埠市凤阳东路383号28栋1单元9号。

法定代理人:徐如平(系徐绍洋父亲),男,20XX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李新华(系徐绍洋母亲),女,20XX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事项: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司鉴中心[20XX]临鉴字第3002号《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认定的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医疗过失的参与度建议为20%-30%,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对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医疗过失的参与度进行重新鉴定

申请理由: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已分析说明认为:“新生儿期的各种因素中,早产和低出生体重、各种中枢神经系统感染是引起脑性脑瘫的重要原因”。而申请人却并不存在早产(见病历)、低出生体重(系巨大儿)、无各种中枢神经系统感染(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无相关病历及检查证明)。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胎儿期间存在脑瘫的隐患,即应认定导致申请人脑瘫的原因系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在对申请人母亲产前、产中实施的医疗行为及对申请人娩出后的治疗抢救措施严重不当造成。

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分析说明认为:“被鉴定人存在出生时重度窒息,后发生缺血缺氧性脑病,是脑瘫的危险因素之一。由于脑瘫的危险因素很多,尚有不明原因的脑瘫,其他危险因素无法一一排除。因此,医疗过失的参与度难以明确界定,建议为20%-30%。”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导致申请人出生时重度窒息、后发生缺血缺氧性脑病进而直接导致脑瘫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1、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对申请人母亲产前胎儿体重估计偏差较大,在申请人母亲分娩过程中处理不当。

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由于对申请人母亲产前宫高腹围测量不准确,致使对胎儿体重估计偏差较大。产前估计胎儿体重3000g,申请人出生时体重却重达4000g,属于巨大儿。巨大儿可造成分娩困难的并发症,对其分娩期处理,可行剖宫产。但在申请人母亲分娩极度痛苦时,强烈要求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为其实施剖宫产,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助产士却对产妇的要求臵若茫然,态度十分恶劣,对产妇极度不负责任。对于巨大儿的分娩,即便选择阴道试产,也应仔细观察产程,认真汇至产程图,防止宫缩乏力、头盆不称等产程异常。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理应估计胎儿娩出后可能出现窒息,分娩时应安排儿科医师在场以便及时抢救,但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却没有尽到应尽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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