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男,汉族,19xx年6月3日生,住襄阳市樊城区米庄**********组,身份证号:420***********15。
被申请人:***,女,汉族,19xx年12月21日生,住襄阳市襄州区********组,身份证号:420************68。
申请事项
对*********[2015]法医初*********鉴定意见书中关于***是否构成伤残进行重新鉴定。
事实与理由
一、 该鉴定申请是由被申请人单方进行委托,鉴定材料为伤者在医院治疗时的病历资料,在场人员为伤者亲属。整个鉴定过程只有被申请人一方参与,且鉴定机构只根据被申请人方提供的材料进行鉴定并作出鉴定结论,该鉴定结论的准确性、真实性、公开性都得不到保证。
二、 本案因被申请人右侧额叶脑挫伤,左侧颧骨骨折伴有左乳突积液,左顶枕头皮血肿而引发司法鉴定。鉴定人作出鉴定意见的依据是《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第4-10-1-a条之规定: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但鉴定书中并未说明被申请人的神经功能是否障碍,日常活动能力是否轻度受限,是否达到评残标准,在整个鉴定报告中,关于被申请人功能丧失的数据来源无记录,原始文本也无附件照片或者录像作为参照依据。鉴定人并未严格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23条的规定:“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记录可以采取笔录、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记录的内容应当真实、客观、准确、完整、清晰,记录的文本或者音像载体应当妥善保存。”因此,鉴定人存在违规。从而致使鉴定结论:“***的损伤致残程度属十级,自受伤之日起误工损失日为120日,期间需1人护理45日”的分析说明既缺乏原始依据,也缺乏参考的标准,因此该结论的依据明显不足。
现申请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向贵院提出重新鉴定申请,请批准!
…… …… 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