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利川市****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总经理
联系电话:186xxxxxxxx(李律师,网址:)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利川市****管理所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所长
联系电话:0718-7282486 邮编:445400
再审申请人因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鄂行申字第***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对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予以驳回,特向贵院提出申诉。 再审事由: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鄂行申字第****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认定事实的基本证据缺乏证据支持,适用法律错误,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2条规定,请求再审。
请求事项:
1、撤销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 012)鄂行申字第****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撤销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2 0l O)利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书,撤
销湖北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 01 0)恩中行终字第65号行政判决书;
2、依法改判,支持再审申请人诉讼请求;
3、再审被申请人承担所有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
一、本案背景说明
再审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经营的利川至**、利川至**线路于2 00 6年7月31日经营期限届满,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向再审申请人(以下简称被申请人)提出延续经营许可申请,被申请人以申请人超过申请期申请为由,先后作出了“不予受理”、“不予许可”决定。经多次诉讼,被申请人所作出的“不予受理”、“不予许可”均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20xx年10月28日、11月24日被申请人作出的鄂利运管准字(2009)**、**、**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准予利川至柏杨、刮川至团堡道路客运班线延续经营。(**号判决书第15页)。随后被申请人于两个月内的20xx年1月6日又作出了鄂利运通(20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吊销申请人的经营许可证。
…… …… 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