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民事执行监督申请书

民事执行监督申请书

申请人:x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xx市xx街道xx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5xxxx19610402021。 被申请人:xx市xx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xx市xx街道解放路445号。法定代表人林xx,负责人。

被申请人:xx市xx街道办事处,住所地xx市xx街道解放路445号,组织机构代码xxxx9483-3。法定代表人刘xx,主任。 请求事项 :

1、依法对xx市法院(20xx)漳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执行一案进行监督。

2、对于国家机关等特殊主体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向被执行人xx市xx街道办事处提出检察建议,督促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自动履行(20xx)漳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xx市人民法院(20xx)漳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并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主文确定: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对xx市xx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以清算后的财产清偿债务。清算后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不足部分由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承担。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未在判决书确定的十五天期限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也未按该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进行履行。

申请人依法向xx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由于被执行人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通过各种手段干预执行,致使该案无法执行,搁置至今。 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作为xx市xx房地产开发公司主管部门和开办单位,尚欠申请人工程款412462元已长达十七年之久,申请人多次追讨无门,通过诉讼也未获得解决。xx市

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完全有财力和能力解决拖欠申请人工程款,但终因其处强势地位而拖延至今。因此,申请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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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监督申请书(样本)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

申请单位张家口市公路工程管理处(公章)

20##年 05月 05 日

      

1、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第十条要求: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法人在完成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之后,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三十日,按照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到张家口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公路工程施工质量监督手续。

2、该《申请书》由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填写,一式两份,根据项目送具有管辖权的质量监督部门。

3、该《申请书》附件的有关资料随《申请书》送一份。

4、没有办理监督申请的工程项目,质量监督部门不予以监督和质量鉴定。

张家口市交通质量安全管理处:

     张家口市新区中央景观大道建设工程(张石高速公路张家口新区连接线)工程项目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的要求,现提供该工程概况和有关资料,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请予以办理。

申请单位:张家口市公路工程管理处(公章)

 20##年 05月05 日

       

监督申请附表:(一)

       

 工程项目名称:                                                          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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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监督申请书

深圳市龙华新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监督申请书

深龙华监 [ ] 号

工程名称: 高尔夫大道(观光路-观澜湖大道)改造工程 工程地址: 龙华新区观澜 建设单位: 深圳市龙华新区建设管理服务中心

深圳市龙华新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我单位建设的 _高尔夫大道(观光路-观澜湖大道)改造工程__ 工程,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办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条例》等有关规定,已具备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条件,特向你站申请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请给予办理。

附件1:工程概况一览表

附件2: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基本情况登记表

附件3: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请资料

建设单位(公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申请书一式两份,建设单位、质安站各执一份。

附件1

工程概况一览表

监督申请书

说明:可按表格样式填制补充,附后。

监督申请书

附件2

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基本情况登记表

监督申请书

监督申请书

说明:1. 需带证书原件核查。

2. 责任主体单位超过5家,请按表格样式填制附后。

附件3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请资料目录

1、施工许可证办文告知

2、建设工程开工前提条件核查表(原件)

3、质量安全监督登记书(原件)

4、工程地质勘察及水文地质资料、施工图光盘文件(全套一份)

5、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全套一份)

6、项目总监、项目经理、安全员证书(复印件)

7、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8、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复印件)

9、施工图审查材料(复印件)

10、其他规定需要的文件资料

说明:1. 所有复印件均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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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监督申请书(范本)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

               

            申请单位:                          

                              

年    月    日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

                                        工程项目的招标工作即将开始/即将开工。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办法》的要求,现提供该工程概况和有关资料(见附件),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请予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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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监督申请书样本部分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

申请单位                     (公章)

          年     月     日

      

1、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第十条要求: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法人在完成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之后,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三十日,按照交通部有关规定到张家口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公路工程施工质量监督手续。

2、该《申请书》由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填写,一式两份,根据项目送具有管辖权的质量监督部门。

3、该《申请书》附件的有关资料随《申请书》送一份。

4、没有办理监督申请的工程项目,质量监督部门不予以监督和质量鉴定。

张家口市交通质量安全管理处:

                                 工程项目业已申请开工报告。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的要求,现提供该工程概况和有关资料,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请予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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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法律监督申请书

法律监督申请书

申请人秦绍南,男,19xx年6月15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居民,云南省宣威市人,现住宣威市双龙街道办事处文化路123号,户籍地云南省宣威市倘塘镇铺子村委会半坡村111号,联系电话:153xxxxxxxx

申请人彭汉坤,男,19xx年9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云南省沾益县人,现住云南省沾益县西平镇腰堡路81号,联系电话:135xxxxxxxx

申请人陈向,男,19xx年2月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云南省富源县人,现住云南省富源县富村镇祖德村委会仲家寨村,联系电话:183xxxxxxxx

申请事项

1、墨江县人民检察院先前对李明、朱芝军、李泽忠变更强制措施不符合有关规定,撤销取保候审的决定;

2、墨江县人民检察院在对徐宁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更不符合有关规定,撤销取保候审的决定;

3、李泽忠共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墨江县公安局不公诉不符合有关规定,申请法律监督

事实与理由

徐宁、李泽忠、朱芝军、李泽忠等伙同其他社会闲散人员实施暴力活动殴打秦绍南、彭汉坤、陈向属于结伙作案,涉黑结伙作案,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五条,结伙作案

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作案。根据刑法第294条第1款,是指组织、领导和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行为。民众对于这一起案件知晓程度深,在辖区内属于重大疑难、涉及面广、影响力大的案件。在犯罪行为造成的结果上看,造成3人轻伤,严重侵害了公民的生命健康权,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以及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二)故意伤害罪 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轻伤(甲)级,量刑起点为二年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一人或一处轻微伤,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两个月刑期; (2)每增加一人或一处轻伤,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3)每增加一人或一处重伤,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4)每增加一级伤残,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申请人秦绍南属于轻伤一级,起点就是二年有期徒刑,四被告人又属于结伙涉黑作案,故不符合取保候审相关规定,另外墨江县人民检察院是在四被告人未获得谅解和赔偿的前提下,并且三个受害人未收到任何检察院的任何意见征求的情况下,决定取保候审,严重违反不符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八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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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检察监督申请书

检察监督申请书

申请人:周广洪,男,汉族,职业个体户,农民,,19xx年4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xxxxxxxxxxxx,住址:济宁市高新区柳行街道办事处南营村文明西街115号。

申请事项:请求济宁市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检察监督意见,对申请人认为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所作的(2013)岩法委赔字第1号赔偿决定确有错误所提的申诉一案,指令下级法院重新审查并依法在两个月作出决定,或直接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 事实和理由:本案被申请执行人沈忠鑫在养猪有利润的情形下不按约定归还申请人(原告、申请执行人、违法确认申请人、赔偿申请人、赔偿申诉人)为其代借款和代加工饲料费共计363618元,经法院一审、二审判决,沈忠鑫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人民币363618元给原告罗沂太,并支付自20xx年2月3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于20xx年10月29日对本案执行立案。时正值全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养猪业的最高暴利期,连城县法院只要依法查封、扣押沈忠鑫的猪场生猪(指定其自行保管),沈忠鑫就会用金钱履行判决义务,如其不用金钱履行判决义务,则依法拍卖、变卖此生猪也即可使本案在法定的6个月内执行结案。但连城县人民法院却违反相关执行的法律、法规,推延不执行此可供执行财产,直到立案执行13个月以后在执行他案

时,才将沈忠鑫猪场经廉卖转移后所剩的老弱病残猪叫申请人先行接收处理,后指使连城县价格认证中心抬高价格,将当日只值35100元的生猪通过剥夺申请人的复议权于1个月后违法裁定为79396元,共给申请人造成判决财产权(含利息)至20xx年11月2日止损失达53万余元。 申请人根据20xx年12月1日前施行的国家赔偿法的违法赔偿原则,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连城县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进行违法确认,以求获取相应赔偿。连城县人民法院在不争的事实下明知难以推卸责任,就利用工作之便利自己制造假证并指使他人制造假证。而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也明知这些假证与之前已确认可作为定案依据的真实证据相冲突,但还是采用这些假证于20xx年7月27日以(2010)岩确字第1号《裁定书》作出连城县人民法院执行行为不违法的确认。 申请人不服,向福建省人民法院申诉。但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却不理会申诉人的申诉意见(附《申诉意见书》),不查清事实,不依据法律,于20xx年12月13日(2010)以闽确申字第4号《裁定书》裁定连城县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不违法。 申请人只得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然最高人民法院竟也违反自家制定的相关执行工作的规定,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之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对连城县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不确认违法,于20xx年5月13日以(2011)确监字第71号《驳回申诉通知书》驳回申请人的申诉,致使申请人本应依法获得赔偿而没有获得赔偿。 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新的国家赔偿法取消了违法赔偿原则。20xx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废止了违法确认程序。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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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执行监督申请书

执行监督申请书

执行监督申请书一:执行监督申请书

申请人:郑州梦达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桃源路39号院二号楼

法定代表人:范梦强,该公司董事长

请求事项:

1、裁定撤销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XX)二中执字第134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2、裁定将被违法委托变卖的股权依法予以执行回转。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XX年出资购得中国民生银行原始股3150万股(附件1)成为民生银行的发起人股东。20XX年9月2日,申请人与民生银行签订贷款合同,约定由民生银行向申请人发放贷款4300万元,申请人以郑土权字第00599号土地使用证项下的11191.333平方米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抵押率为71%)(附件2)。但20XX年11月民生银行在贷款尚未到期的情况下,谎称申请人改变贷款用途,诉至北京二中院要求申请人提前偿还贷款,北京二中院以(20XX)二中经初字第1213号调解书调解结案。

20XX年在申请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北京二中院于20XX年9月2日向民生银行出具了(20XX)二中执字第134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附件3,以下简称

“134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作为本案债权人的民生银行“协助执行”

“将郑州梦达实业有限公司(申请人)在你行(民生银行)持有的股份3150万股予以变卖',民生银行遂以自己的名义将申请人股权全部变卖给他人(附件4),使得申请人蒙受巨大经济损失。本案执行过程在实体上、程序上均存在大量严重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第一,本案执行过程中没有依法向申请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严重违反法律的明文规定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0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2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执行案后应当在三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是申请人至今未收到有关本案已经执行立案的《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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