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
请求事项:
请求xxxxxx人民法院将已执行案外人劳务费322988元停止执行,采取有效措施归还案外人不应被执行的资产,并赔偿经济损失。
事实与理由:
一、xxxxxx法院执行案件将案外人资产采取措施,剥夺申请人救济途径,突然袭击不告诉当事人,事后通知,侵犯案外人(申请人)财产所有权,执行程序违法。
1、xxxxxx法院(2015)山执字第00189—2号执行裁定,作出后没有通知当事人。作为财产权利人有提出异议的权利,但被法院剥夺。
2、xxxxxx法院(2015)山执字第00189-3号是执行终结裁定,明显违反执行程序。作为财产权利人有提出异议权利,xxxxxx法院扣留财产后应该留有合理期限让当事人或案外人提出异议。我国民诉法规定,异议期间不得划转财产。xxxxxx法院秘密扣留,秘密划转,明显是有悖法律规定。
二、xxxxxx法院执行案件对象明显错误。
20xx年8月25日,陕西省xxxxxx人民法院做出了(2014)山民初字第0073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宁江森、徐家明、徐阳共同承担原告刘先华人身损害赔偿款525666.32元;被
告王礼明、xxxxxx、xxxxxx承担连带责任,xxxxxx已经给付的176000元应从中扣除。
1、(2014)山民初字第00736号民事判决书,本执行案执行依据。判决书判令的(义务人)被执行人不是申请人。申请人只是在xxxxxx提供劳务的民工,劳务费当然在被执行人xxxxxx处。判决确定法院执行的人应该是xxxxxx,但却不查明财产所有人、不去执行应该执行的对象,却“合谋”( xxxxxx提供信息)将申请人(提供劳务的民工劳务费)资产划拨、冻结明显执行对象错误。
2、按照判决书xxxxxx和xxxxxx都是连带责任,不分顺序。xxxxxx法院既然已经去冻结自认xxxxxx在xxxxxx的资金,为什么不直接冻结被执行人xxxxxx的资金,显然执行对象错误。
…… …… 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