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
申请人:深圳某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委托代理人:何贤伟 广东翰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186xxxxxxxx
被申请人:李某
住所:广西南宁青秀区********
请求事项
申请依法撤销 深龙劳人仲(南湾)案(2012)***号 《仲裁裁决书》。
事实与理由
李某与深圳某司劳动争议一案经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南湾仲裁庭审理作出了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申请人认为,该裁决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因此该仲裁裁决应当予以撤销。理由如下:
1、仲裁中的被申请人(本案的申请人)提供的<<人力资源表>>是员工应聘时首先要填写的一种文件.表中的个人信息部分由应聘者填写,经过单位面试考核后,"到职日期""基本薪金""人事部审核""部门意见""核准"等部分内容理应由用人单位填写.庭审中,申请人(本案的被申请人)也确认了"个人信息"部分的真实性。而仲裁庭却因为申请人对应由单位填写的部分不确认而否定了<<人力资源表>>的真实性,不予采信。此为适用法律错误之一。 2 、仲裁中申请人李某(本案的被申请人)主张其工资为4000元/月。被申请人(本案的申请人)提供了该员工20xx年10月份的工资表,工资表中有申请人的亲笔签名,工资表中明确写着"应发工资"为1500元,实发工资为"1400"。申请人李某也确认了该工资表的真实性。仲裁庭却要求被申请人提供20xx年8月份和9月份的工资表,而这二个月的工资是直接以现金支付给李某,被申请人没有制作工资表,所以提供不出。而仲裁庭就采用了李某的"说法"没有采用双方都确认的"20xx年10月份的工资表"。关于李某工资的真实情况是:作为业务员,李某的工资由多个部分构成,其中,基本工资是1500元,岗位津贴,浮动工资,加班费,其他补贴,是根据完成的业务量决定的.这也是业务员这一职务工资构成的通常做法.只不过被申请人作为法人刚成立,财务制度不建全,8月9月二个月发工资没有制作工资表而是直接发了现金。退一步说,仲裁庭不采信被申请人的这些"说法"那也不应该采信申请人的那些说法。因为双方都确认了"20xx年10月份的工资表"的真实有效,仲裁庭应该采信此份证据。此为该案仲裁裁决应予以撤销的理由之二。
…… …… 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