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排除非法证据申请书

排除非法证据申请书

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书

申请人:

单位:

地址:

电话:

申请事项:

申请依法排除下列非法证据:涉嫌一案,人民检察院已向院提起,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申请人认为的不能作为本案判决的依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排除理由及相关线索、材料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人申请院排除上述非法证据,请予准许。

申请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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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书

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书

申请人:

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书

【律师提示:本申请书用于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侦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使用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

申请人: 性别: 民族: 出生日期: 文化程度: 电话: 工作单位:

住址:

【律师提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作为申请人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适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排除非法证据 。 事实与理由:

被告人(犯罪嫌疑人) 涉嫌 罪一案由贵院审理(办理)。被告人(犯罪嫌疑人) 在侦查阶段的讯问过程中存在 的情形,其交代的犯罪事实与真实情况存在巨大差异,其供述应被排除。

侦查机关收集物证(书证) 不符合法定程序,严重影响司法公正,未进行补正也未作出合理的解释,该物证(书证)应当依法排除。

【律师提示: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此致

年 月 日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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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书——(刑事诉讼- 申请书)

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书刑事诉讼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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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书

申请人:____律师事务所____律师,通讯地址:____,联系方法:____。

申请事项:要求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____证据予以排除。

申请理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特申请对该证据依法予以排除。

此致

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来源: /ws/detail117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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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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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和技巧

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和技巧

摘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源自于英美法,于20世纪初产生于美国。在西方国家尤其是英美法系国家,律师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律师的有效参与、律师权利的充分实现往往直接关乎着非法证据排除的过程推进与结果裁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种多重价值冲突和妥协的产物由于相关配套机制、环境等的不完善,该规则在司法运行中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本文在新修改刑诉法中,从律师角度,谈一下对非法证据排除的看法。 关键字:非法证据排除 新刑诉法 律师权利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概述和发展

非法证据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依法享有调查取证权或者有权提供证据的主体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或方法收集、提供的证据,也有学者将之称为“非法取得的证据”。从广义上来讲,非法证据主要是形式不合法的证据、主体不合法的证据、程序不合法的证据、方法手段不合法的证据等。非法证据的存在,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利于诉讼民主和司法公正的实现,因此,排除非法证据已成为各国刑事诉讼的通行法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源自于英美法,于20世纪初产生于美国。当今世界各国及国际组织,大都制定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早见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实施〈刑事 1

诉讼法〉规则》第233条规定。20xx年5月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两个证据规则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了细化,使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具有了更大的操作性。

今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从立法层面上首次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将会成为司法实践中治理刑讯逼供的科学证据体系。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建立,对刑辩律师而言既是机遇也是挑战。刑辩律师应当更加注重细节,合理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认真仔细的审核证据的合法性,从而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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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一种程序辩护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一种程序辩护

陈瑞华(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

会开了一天,大家都很辛苦。用比较简短的时间谈谈个人的感触和想法。我觉得今天这个会效果出乎我的预料,坦率的说我和赵运恒主任都是筹办者,论坛的题目也是我和赵主任一起商量的,包括邀请的嘉宾都是我们一起讨论的结果。我就不说一些颂扬的话,给我很大的震撼是我们律师在办理非法证据排除案件的过程中,还是有很多的心得体会。我原来以为今天就会开成一个诉苦大会,因为跟律师开会过去开得比较多,听到的诉苦的声音比较多,今天也有诉苦,但是比较少。

上午姜建高律师的发言出乎我的意料,因为我以为他要诉苦,因为二审的结果是非常逆转的。我接受法制周末的采访时我就说这是一个非常大的逆转。但是我没有想到他也提出来几条让人振奋和乐观的建议。王国红律师给我们带来了清新的身影,让我们看到了巾帼英雄的风采。以至于让我感到疑惑,是不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辩护让女律师来做是不是会更好?那么细腻,那么理性,那么富有策略,而且那么贴近中国现实。我们不能说男律师怎么样啊,假如我是律师的话我会充满火药味儿。但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它不能太火药,本来就够火药的了,你再火药,比如刚才有一个律师说当庭骂检察官可耻,我觉得有点太火药味儿了。你这次发泄了一番,你下次别落在他手里,这种激愤之词啊,恕我直言还是要少一些。在中国这样一个环境下,在中国目前多多少少不尽如人意的司法体制下还是有一些经验可以总结。我今天一直在寻找在当前体制下,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的一些成功经验是什么,我提出我的体会看看是不是跟大家想法一致。

第一个: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一种程序辩护。程序辩护要比无罪辩护更加困难,所以要更加谨慎和富有策略。刚才有一个律师也说了,目前的辩护有多种形态,时间关系不再多讲。过去三十年来的经验教训中,无罪辩护是律师的普遍困难和最难点。无罪辩护的困难在于要把控方的证据、事实、法律适用的结论彻底推翻,跟控方处于彻底、完全的对立地位。控辩双方的完全对抗在无罪辩护中体现得淋漓尽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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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全文及解读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通知检察规定》全文及解读(2010.7.1) 人员、辩护人到场。 第八条 法庭对于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有疑问的,可以

第一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第九条 庭审中,公诉人为提供新的证据需要补充侦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查,建议延期审理的,法庭应当同意。 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通知讯问人员、讯问时其他在

【解读】非法言词证据排除的范围:包括供述、证人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到庭,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宣布证言、和被害人陈述。 延期审理。

第二条 经依法确认的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第十条 经法庭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审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判前供述可以当庭宣读、质证: 【解读】对于非法言词证据排除采用强制性的规定,(一)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未提供非法取证的相关线索即只要是通过刑讯、威胁、引诱欺骗方式得来的言词证据,必须要予以排除,没有裁量的余地。即使它是真实的、可或者证据的; 靠的,也不能作为定案根据,没有任何的自由裁量余地 (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已提供非法取证的相关线索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中,对或者证据,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没有疑于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能作为批准逮捕、问的; 提起公诉的根据。 (三)公诉人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能够排除被告

第四条 起诉书副本送达后开庭审判前,被告人提出其人审判前供述属非法取得的。 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对于当庭宣读的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应当结合被告人被告人书写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法院工作当庭供述以及其他证据确定能否作为定案的根据。 人员或者其辩护人作出笔录,并由被告人签名或者捺指印。 第十一条 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合法性,公诉人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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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司法适用疑难问题研究--戴长林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司法适用疑难问题研究 作者:戴长林(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庭长)

来源:《人民司法》20xx年09期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司法适用疑难问题研究

从立法的角度看,我国刑事诉讼法一直旗帜鲜明地反对非法取证行为,但直到20xx年“两高三部”联合出台“两个证据规定”,才首次系统地构建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由于“两个证据规定”重点关注死刑案件,且《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非法证据排除规定》)重点关注非法言词证据,因此在司法适用方面具有一定的局限性。20xx年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强化了非法证据应予排除的理念,对刑事审判工作具有直接的指导性。

从“两个证据规定”实施以来的司法实践情况看,各地法院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仍处于探索阶段,依法排除非法证据的案例不多。有的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属性的理解存在偏差,对何种条件下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在哪个环节启动程序,如何看待申请人的初步举证责任,非法证据如何认定,排除非法证据后对案件如何处理等问题缺乏明确的认识,影响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施效果。本文立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司法适用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谈谈笔者初步的认识。

一、非法证据的含义与范围

(一)非法证据有特定的含义

1.关于非法证据的含义界定

刑事诉讼法并未界定非法证据的概念,而是直接规定了非法证据的表现形式,即:“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通过不符合法定程序且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方式收集的物证、书证”。

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非法证据”,与英美法所关注的“非法证据”一样,都具有特定的含义,即只有通过违反法定程序并且严重侵犯基本人权(或者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非法方法(方式)收集的证据,才属于非法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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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论庭前会议中的非法证据排除

烟台市 类 号

论庭前会议程序中的非法证据排除

单位:山东博旭律师事务所 作者:徐萌楠

论庭前会议程序中的非法证据排除

【内容摘要】:长久以来,非法证据排除的有关问题在刑事诉讼法学界备受关注,与其有关的讨论从未间断。《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颁布及《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应运而生,自此,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基本确立。通过此项规则侦查人员的取证行为被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并以程序性审查机制加以规范,将取证行为的合法性与证据的可采性相关联,进而保障刑事诉讼当事人,尤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新刑诉法中,首次对庭前会议加以确定,反映了我国刑事诉讼的科学化、程序化、精细化趋向,非法证据由庭前会议得以排除,为防范冤假错案、尊重及保障人权提供了是实现的平台。但新的刑事诉讼法关于庭前会议的规定过于笼统,可操作性尚有欠缺。 本文重点对庭前会议程序与非法证据排除加以阐述,力图通过独立于起诉程序和审判程序的庭前会议,建立起庭审法官与非法证据间的有效屏障,将非法证据在庭前予以排除,从而规范公诉权的行使,提高刑事诉讼效率。

【关键词】:刑事诉讼;庭前会议;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正义;司法公正

一、庭前会议制度概述

(一)概念

“庭前会议”源于英美法中的概念,是指于诉讼开始后,庭审开始前,在法院主持召开的,双方律师确定案件争点、进行证据开示以及采取其他措施旨在保证庭审顺利进行并尽可能地解决一些争议问题的会议。由此可见庭前会议是指为了保证案件处理的公正与迅速,于法庭审理开始之前,在法官的主持下,由控辩审三方共同参与的,以证据展示、非法证据排除、案件整点及其他事项为内容的审前准备会议。通常,庭前会议的召集与否取决于主审法官的自由裁量,其主要目的为使控辩双方在庭审前就事实上的问题形成共识,缩小甚至消除分歧,使得庭审重点集中于具有争议性的问题。庭前会议中达成一致的事项与争议焦点将载入固定的法律文书中,从而使审理阶段集中于少而窄的事项进行,促进案件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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