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视权的强制执行
父母对子女的探视权,是指父母离婚后,与子女不共同生活的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法院判决,在约定的时间地点探望子女的权利。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是因血缘、收养等法律关系而产生的,并不因父母之间婚姻关系的解除而解除。从利于孩子成长和利于感情交流的角度出发,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视子女的权利,这也是亲权中的一项基本权利。
《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视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常常以各种理由阻挠另一方探视孩子,法院在强制执行此类案件中也存在一定的困难。因为探视权执行的标的是一项权利,而不是某种行为或者财产,所以不能把未成年子女作为直接的被执行对象,也不能对未成年子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如将子女强行直接交给申请人探视或者采取哄骗的措施将未成年子女带到指定地点与申请人会见。为避免对未成年子女造成不良影响,法院在执行时通常对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采取说服教育的方式,阐明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以达到维持子女身心健康及家庭稳定的目的。对于父母双方来说,应当尽量协商解决子女的探望矛盾,从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教育的原则出发,不得将夫妻之间的积怨与隔阂作为发泄愤怒、不满的方式,来限制对方探视孩子,将孩子的近视权作为砝
码相要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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