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重新鉴定申请书

重新鉴定申请书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贵院受理的李增寿诉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贵院

经贵院委托,由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对原告李增寿在《北京市定向安置房购房协议》上的签字进行鉴定。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于20xx年1月16日作出华夏物鉴中心(2011)文检字第366号鉴定意见书。

该鉴定意见第1条“认为检材上李增寿签名字迹与样本上李增寿字迹不是同一人所写”。

被告认为:

一、鉴定人采用鉴定标准错误

司法鉴定技术规SF/Z JD0201002-2010《笔迹鉴定规范》已经于20xx年4月7日发布,并于20xx年04月7日生效。鉴定人对原告的签名鉴定应适用该规范,而不应采用其它规范。其依据选择,违反《司法鉴定通则》第二十二条规定。

二、鉴定人鉴定程序有缺陷

鉴定人没有按照鉴定规范“了解和分析案情”,,没有了解鉴定对案件的意义,也没有对于检材的形成过程以及形成的关键环节没有了解。

综上所述,鉴定人的鉴定程序违法,形成鉴定结论的依据不足,其鉴定行为和过程《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二条规定。经质证,相关证人证言证据足以推翻该鉴定报告第一项鉴定结论。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依法请求人民法院重新指定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请准许。

申请人:

20xx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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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重新鉴定的申请

重新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人对**司鉴定【2012】法医第***号鉴定意见书不服,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提出重新鉴定申请。 请求事项:

依法对(2012)*民初字第***号案件中,**物证司法鉴定中心对被申请人出具的**司鉴定【2012】法医第***号鉴定意见书中关于原告***交通事故伤残等级事项进行重新鉴定。

事实与理由:

一、被申请人鉴定程序严重违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6条的规定, 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按此规定,鉴定前应征得人民法院同意,并与被告协商。而本案原告方未按规定与被告方协商选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因此程序违法。

二、本案原告是右胫腓骨中断骨折而引发司法鉴定,鉴定人作出最终意见的依据是《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标准附录A,拾级a条款,***为拾级伤残。***的二次手术费需人民币一万元。伤残等级的评定应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标准的正款内容,而非仅仅参照附录A评定,且鉴定书中并没有说明是什么原因对付晓东造成的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

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丧失程度如何,是否达到评残标准,在整个鉴定报告及附件中,关于原告功能丧失的数据来源无记录原始文本也无附件照片或录像作为参照依据。鉴定人并未严格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23条的规定: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记录可以采取笔记、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记录的内容应当真实、客观、准确、完整、清晰,记录的文本或者音像载体应当妥善保存。因此,鉴定人存在严重违规。从而致使在鉴定意见书“四”中分析说明既缺乏原始依据,也缺乏参考的标准角度,因此该结论的依据明显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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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重新鉴定申请书

重新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缁博支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缁区梧台镇村1组13号

负责人:______ 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王霞

申请事项:申请人对(2013)城民初字第51号案件的伤者王霞的伤残鉴定结论有异议,依法提起重新鉴定申请。

事实与理由:王霞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贵院已经受理。本案原告诉称,被申请人因交通事故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申请人对该鉴定结论有异议,理由如下:

一、本案中,被申请人单方委托有关部门做出了伤残鉴定,该行为使申请人无法了解其与鉴定机构之间是否存在应该回避而没有回避的事由。被申请人在未经申请人同意的情况下单方选择鉴定机构,使申请人丧失了与被申请人共同选定司法鉴定机构的法定权利。违反了新《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二、鉴定报告对被申请人所做的伤残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故依法应重新鉴定或者不予采信。申请人认为该鉴定结论在没有指出其鉴定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情况下,鉴定机构将被申请人定为九级伤残,其结论明显依据不足。

三、原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标准,对该份结论依法不应采信。依据《山西省司法鉴定条例》三十条”司法鉴定文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二)??(三)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

(四)??(五)??(六)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而本案中的原鉴定结论全文中即没有就鉴定过程中所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进行说明,也没有就鉴定人鉴定资格予以说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及第二十五条与二十九条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人请求贵院同意委托其他有权鉴定机构对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身体伤害程度进行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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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重新鉴定申请书(范例)

重新鉴定申请书(范例)

申 请 人:XX

申请事项:请求对当事人的伤情重新鉴定。

理由和法律依据:

申请人系《XXXX.XX.XX故意伤害案》的犯罪嫌疑人,该案件已移交贵院审查起诉,现对XX市XX区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提交的由XX市XX区公安局XX派出所告之的伤情鉴定意见有异议,请求重新鉴定。理由如下: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六条“勘验、检查伤害案件现场,应当制作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绘制现场图,对现场情况和被伤害人的伤情进行照相,并将上述材料装订成卷宗。”第二十二条“人身伤情鉴定文书格式和内容应当符合规范要求。鉴定文书中应当有被害人正面免冠照片及其人体需要鉴定的所有损伤部位的细目照片。对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当制作《鉴定意见通知书》,送达被害人和违法犯罪嫌疑人。” “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应当严格按照办理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的要求,形成完整卷宗。卷宗内的材料应当包括??伤情照片??等证据材料??”。头部伤是否具有真实性,并且《鉴定意见通知书》至今也从未从达申请人,头部轻伤是申请人所为的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无关联性)。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特向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申请重新鉴定。

此 致

XX市XX区检察院

申请人:XXX

代理人:XXX

日 期:XX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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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重新鉴定申请书样本 Microsoft Word 文档

重新鉴定申请书样本

申请人:贺某,男,19xx年9月26日生,汉族,身份证号:xxxxxxxxx,住重庆市xx区xxxxx6号1单元x,电话:xxxxxxxx.. 申请事项:

1、请贵院委托专门鉴定机构依法对被告重庆市xx区第二人民医院医疗行为与贺某损害之间因果关系进行重新鉴定;

2、请贵院委托专门鉴定机构依法对被告重庆市xx区第二人民医院医疗行为的过错进行重新鉴定。

事实与理由

经重庆市xx区第二人民医院(以下简称xx二院)申请,受重庆市xx区人民法院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以下简称西政鉴定中心)对xx二院在对贺某的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以及xx二院的诊疗行为与贺某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了鉴定。

20xx年8月8日,西政鉴定中心做出了西政司法鉴定中心〔2012〕司鉴字第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xx二院在对贺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2、xx二院的过错是导致患者贺某肾功能损害的次要因素。

原告贺某对西政司法鉴定中心〔2012〕司鉴字第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第一项鉴定意见无异议,但对该司法鉴定意见书的第二项鉴定意见有异议,认为该项鉴定意见缺乏基本的科学依据与事实依据,故意偏袒xx二院,严重背离鉴定机构公开公平公正予以鉴定之立场。 1

故申请重新鉴定。具体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西政司法鉴定中心〔2012〕司鉴字第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对xx二院在对贺某的诊疗活动中的过错轻描淡写,避重就轻,没有全面客观评价xx二院的医疗过错,故意偏袒xx二院

本案中,被告xx二院在对贺某诊疗中,存在的过错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篡改病历,掩盖事实真相,逃避责任

xx二院提供给鉴定机构的贺某第一次入院(20xx年3月3日至20xx年3月6日)期间的客观病历及主观病历中,以下材料均与客观事实不符,系篡改伪造:

①重庆市xx区第二人民医院体液(A)检验登记表(序号016378)中显示的时间20xx年3月3日时间系伪造,仅仅手写十几个病人并不能证明贺某尿检时间为20xx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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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刑事诉讼文书写作:重新鉴定申请书

本文来自搜律网法律咨询服务中心:

刑事诉讼文书写作:重新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________________律师。

通讯地址或联系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事项:重新鉴定、勘验。

事实与理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我作为___________________案__________人__________ 委托的_________律师,认为关于_________的鉴定(勘验)存在以下问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9条的规定,特提请对______________事项重新鉴定、勘验。

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 (签名)

律师事务所: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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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伤情重新鉴定申请书

伤情重新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张宏银,男,汉族,28岁,浙江瑞安市陶山镇张染村人。住台州市椒江区葭止街道井马村261号。 联系电话 :158xxxxxxxx

申请事项

要求重新对伤情进行司法鉴定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张宏银在工作中被人打伤,由海门派出所委托椒江区公安分局进行伤情鉴定。20xx年1月21日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物证鉴定室作出了椒公物鉴(2011)023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在鉴定所见栏表明,阅片:左侧第8肋骨骨折,遂依照《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相关条款,作出“被告鉴定人张宏银的损伤尚未构成轻伤”的鉴定意见。

申请人认为,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物证鉴定室作出了椒公物鉴(2011)023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所认定的事实不清,适用《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条款错误,张宏银的伤情依法应构成轻伤。

首先,鉴定书所认定的事实只根据阅片左侧第8根肋骨骨折这一事实,并未结合医院诊断之实际,且未说明骨折的情况。

根据申请人于20xx年01月03日在台州市立医院DR胸部正+左斜位影像所见:“左斜位片见第8肋骨局部骨皮不连续,骨小梁断裂,断端稍错位”,而据同日CT平扫胸部影像所见“左侧肋骨见骨质不连续,错位明显”。并有“两侧胸腔少量积液”。3月18日在该院复诊时诊断为:2、肺挫伤?台州市立医院以上诊断表明,申请人的伤情并非单纯性线性骨折了。

二、依照《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三十三条,肋骨骨折(一处单纯性肋骨骨折除外)就够上轻伤。而椒公物鉴(2011)023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显然没有正确适用该条标准。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二00四年四月发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9.6.13条 肺挫伤就够成轻伤三级。

综上,依据台州医院提供的就诊时的原始记录,申请人的伤情已完全达到《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三十三条标准,及《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9.6.13条标准,构成轻伤。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打击现行犯罪,客观公正处理本案,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之规定,申请人恳请贵机关依法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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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重新鉴定申请书

重新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徐绍洋,男20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蚌埠市凤阳东路383号28栋1单元9号。

法定代理人:徐如平(系徐绍洋父亲),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李新华(系徐绍洋母亲),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事项: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司鉴中心[20xx]临鉴字第3002号《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认定的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医疗过失的参与度建议为20%-30%,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对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医疗过失的参与度进行重新鉴定

申请理由: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已分析说明认为:“新生儿期的各种因素中,早产和低出生体重、各种中枢神经系统感染是引起脑性脑瘫的重要原因”。而申请人却并不存在早产(见病历)、低出生体重(系巨大儿)、无各种中枢神经系统感染(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无相关病历及检查证明)。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胎儿期间存在脑瘫的隐患,即应认定导致申请人脑瘫的原因系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在对申请人母亲产前、产中实施的医疗行为及对申请人娩出后的治疗抢救措施严重不当造成。

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分析说明认为:“被鉴定人存在出生时重度窒息,后发生缺血缺氧性脑病,是脑瘫的危险因素之一。由于脑瘫的危险因素很多,尚有不明原因的脑瘫,其他危险因素无法一一排除。因此,医疗过失的参与度难以明确界定,建议为20%-30%。”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导致申请人出生时重度窒息、后发生缺血缺氧性脑病进而直接导

致脑瘫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1、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对申请人母亲产前胎儿体重估计偏差较大,在申请人母亲分娩过程中处理不当。

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由于对申请人母亲产前宫高腹围测量不准确,致使对胎儿体重估计偏差较大。产前估计胎儿体重3000g,申请人出生时体重却重达4000g,属于巨大儿。巨大儿可造成分娩困难的并发症,对其分娩期处理,可行剖宫产。但在申请人母亲分娩极度痛苦时,强烈要求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为其实施剖宫产,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助产士却对产妇的要求臵若茫然,态度十分恶劣,对产妇极度不负责任。对于巨大儿的分娩,即便选择阴道试产,也应仔细观察产程,认真汇至产程图,防止宫缩乏力、头盆不称等产程异常。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理应估计胎儿娩出后可能出现窒息,分娩时应安排儿科医师在场以便及时抢救,但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却没有尽到应尽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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