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长沙xx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黄花
镇黄花路xx号,联系电话:xxxx
委托代理人:姚XX 北京中银(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长沙xxxx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大
托乡披塘村湖南钢材大市场x栋1单元xx号。
法定代表人:徐xx
申请人因被申请人长沙xx不锈钢有限公司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
纷案([2011]天民初字第535-2号),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请求事项:
确认贵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并依法裁定将此案移送至湖南省长沙
县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
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
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法发〔1996〕28号)第三条规定,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不得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根据以上规定,本案只能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
被告的住所地现已变更为长沙县黄花镇黄花路xxxx号,因此,本案应 地址: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599号湖南供销大厦(新世界百货)1009室 网址:(北京) 网址:(长沙)电话:0731—85556053 85556153 85556253 传真:0731—85556253
由“被告住所地即长沙县人民法院管辖,恳请贵院依法裁定将此案移
送至长沙县人民法院审理。
此致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长沙xx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20xx年4月7日
地址: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599号湖南供销大厦(新世界百货)1009室 网址:(北京)
网址:(长沙)电话:0731—85556053 85556153 85556253 传真:0731—85556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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