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再审抗诉申请书(0806)

民事抗诉申请书

申请人(原审被告): ,男,汉族,19 年3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 ,公民身份号码: 。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 。

原审被告: 。

申请抗诉请求:请求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 人民法院(2014) 号民事判决书提起抗诉,要求法院对判决书第一、第二判项进行改判,驳回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所有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

一、申请人在本案中仅是抵押人,原审法院在缺席审判中仅凭被申请人一方陈述判决认定申请人与 同为共同借款人,该事实认定与本案中其他客观证据相矛盾,也并非合同各方的真实意愿,是严重的事实认定错误。

1、申请人签订涉案抵押借款合同时是一名在校的大二学生,没有借款的需求,涉案提供抵押的房产申请人虽然与 各有50%的产权,但父母离婚后申请人一直随父亲在江门居住,并没有对该房产实际享有过权利,基于与 的母子关系,申请人同意以自己的房产份额为限帮施毅燕借款提供抵押担保。

2、涉案《抵押借款合同》系被申请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按合同法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抵押借款合同》涉及的内容包括两个法律关系,房屋抵押担保的法律关系及借款的法律关系,按照通常理解可得知,借款人与抵押人并不一定为同一人,即使被告缺席,法院都应严格审查证据,核实已有证据是否有足够证明力证实申请人是借款人。

3、被申请人有意模糊借款人和抵押人的身份界定,在《抵押借款合同》乙方当事人一栏中,将借款人和抵押人并列一行用“/”隔开,申请人与施毅燕在乙方处签名。按合同法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在中文语法适用中通常是并列、或者的意思,即该条款可解释为乙方同时是借款人和抵押人,乙方仅是借款人或仅是抵押人,因此如无其他证据证实,应根据合同法原则认定申请人仅是抵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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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民事抗诉申请书

民事抗诉申请书

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抗诉厅:

申请人;杜桂芝、女19xx年11月28日生、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松明街1号门市、

法定监护委托人;杨洪岐、男19xx年2月3日生、电话;131xxxxxxxx 被申请人;哈尔滨市电控设备五厂、法人;曲艳芬、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货厂头道街三号

申 请 事 项

一、请求;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一厅做出(2012)民监字54号不予以立案通知提出抗诉,并与以撤消,有新证据符合立案条件。

二、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79条(一)(二)(六)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立案再审。根据申请人提供(新)证据链,和被申请人提供(假)证据,都足以推反原审判决。

三、请求对职代会决议和通知与除名通知原件,做纸张墨迹年代技术对比鉴定。只要能做法鉴,就能弄清除名真假是伪造的,职代会决议(除)字是篡改的,都足以推反原审判决。对人民法院不给做法鉴提出抗诉,根据民事诉讼法179条之规定符合立案条件。

四、对没有加盖国徽最高人民法院公章,有疑义,不符合规定。

理 由 如 下

因不服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一厅做出(2012)民监字第54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再审条件,申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此提出抗诉,因没有事实上足购证据证明具体不符合再审法条事项,根据申请再审人提供(新)证据,和被申请人提供(假)证据,已形成有效证据链。法定送达程序违法。从各方面都足以推反原审驳回判决,符合立案再审条件。请求;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一厅做出不予以立案通知,做出抗诉书,审查当事人提交法律文书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一百七九条立案再审条件。

(一) 请求;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79条(一)、(二)、(六)条之规定申请提起再审。因原审驳回民事裁定书,无法律依据,有(新)证据,符合立案条件,并已形成有效证据链,足以推翻原审民事驳回裁定事由,事实证明杜桂芝是被放假回家职工,法定送达程序违法,人民法院有法不依,徇私枉法,程序违法,不按法定相关规定,出具证据清单、案件受理与立案通知等相关规定,违反法定程序,超审限六年,在省法院申请再审八年,说是已确认程序违法,等院长批示指令发回重审,起动再审程序,等了八年,结果等来的是与20xx年4月8日下达的20xx年驳回民事裁定书。毫无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司法解释二和三、举证倒置,劳动法等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对杜桂芝除名不存在,并且违法。应立案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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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民事抗诉申请书施

民事抗诉申请书

申请人(一审被告、再审申请人):施慧苏,女,19xx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缙云县壶镇镇南湖花园5幢202室,联系电话:130xxxxxxxx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再审被申请人):陈武杰,男,19xx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缙云县壶镇镇溪东北路95号,联系电话:133xxxxxxxx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再审被申请人):宋李福,男,19xx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缙云县壶镇镇八桥村北拱自然村49号,联系电话:135xxxxxxxx

申请人因不服缙云县人民法院(2012)丽缙商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曾申请缙云县人民法院再审,请求撤销该判决并驳回被申请人陈武杰对申请人施慧苏的诉讼请求,却遭(2014)丽缙民申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再审申请。现依法提起抗诉申请。

抗诉请求

请求丽水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缙云县人民法院(2012)丽缙商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提起抗诉,要求法院撤销该判决,驳回被申请人陈武杰的诉讼请求

申请理由

该判决程序违法,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故而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检察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依法提出抗诉。

1

一、本案的基本事实

申请人施慧苏与被申请人宋李福于02年结婚,婚后不久李便另有新欢,且赌博成性,不仅在当地赌博有名,还经常赴澳门参与赌博,欠下赌债无数,为此,夫妻感情日趋淡漠,并于09年8月分居,从此夫妻再无往来,宋李福也再无尽为人夫为人父之职责,对家庭更无尽任何义务,最终于20xx年10月8日离婚(这些事实由村委会及楼下邻居苏明敢证明)。20xx年8月,被申请人陈武杰想去澳门赌博,因从无去过澳门而邀宋一同前往澳门,宋称没钱不去,陈武杰便说他借钱给他13万元,于是,宋陈二人和宋的朋友卢坪于20xx年8月8日到了澳门,输了钱宋卢于15日返回,陈于11返回,并于10月7日补写借条。

二、原审判决程序违法,剥夺了申请人的辩论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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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民事抗诉申请书

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xxxx,男,19xx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xxx县xxx镇xx村委会xx村xx号。

被申请人:xxxx,男,19xx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xxx市xxx区xxx路xxx号xxx。

申请事项:

请依法撤销xxx人民法院(2012)xx法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并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我于20xx年7月1日,因做生意急需资金周转,经朋友介绍向被申请人借款伍拾万元,约定利息按月利率10%计算。在借款当天,被申请人要求到xxx法律服务所做见证。然后,我与被申请人一起来到xxx法律服务所求要见证,但是,该所以我们借款合同中所约定的利率过高为由而另定了一份借款合同,在借款利率方面由我们双方面议定,即以我们没有见证的那份借款合同约定的10%利率为准。我借到被申请人的伍拾万元后,被申请人当即扣除了我当月的利息5万元,8月2日收取了我8月份的利息5万元,9月2日又收取了我9月份的利息5万元。至20xx年9月25日经双方结算,申请人尚欠被申请人本息共708000元(已减除间中所支付的部分利息)。被申请人要求我全额偿还其本息,但 1

是,我在当天只是从银行卡上转了328000元给被申请人的妻子,还剩下380000元又从新写下了借据,并将月利率调回2.5%。被申请人向法院起诉要求我偿还其380000元借款及利息,我认为,他违反法律规定多收取我所支付的高额利息应当折算回本金。借款当日所收取5万元的利息应当算作其只借款45万元给我。但是,原审法院并没有按规定通知我开庭,只是将起诉书、开庭传票等送到我的村委会,待村委会干部将上述文件交给我时,原审法院又已经作出了判决。在我至今未收到判决书的情况下又向我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申请人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严重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所以,我请求依法再审。

此致

xxx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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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抗诉申请书(1)

抗 诉 申 请 书

申请人(二审上诉人):***,男,汉族,****年10月8日出生,住巴中市巴州区巴州镇滨河路。身份证号码:513*********808*518。联系电话:15**88888***。

被申请人(二审被上诉人):四川广信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同善街5号

法定代表人:刘刚 董事长

被申请人(二审第三人):资阳市茂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松涛镇狮子村5社

法定代表人:冷祥荣 总经理

申 诉 请 求

申请人不服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成民终字第1688号民事判决书,请求贵院依法提请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提出抗诉,由人民法院再审,并予以改判。

事 实 和 理 由

务工基本情况:申请人于20xx年5月10日到由被申请人四川广信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信公司”)总包承建的“九峰国际数码孵化中心”工程工地务工,任工长。20xx年7月7日广信公司与被申请人资阳市茂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源公司”)签订《劳务承包合同》,广信公司将上述工程部分劳务分包给茂源公司。申请人在上述工程工地务工至20xx年12月19日止,其间无论广信公司还是茂源公司,均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仲裁情况:20xx年12月22日申请人向成都市成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裁决广信公司和茂源公司支付拖欠工资以及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等。20xx年4月8日上述仲裁委员会以成华劳仲裁字(2008)第23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茂源公司向申请人支付拖欠工资以及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共计39858元,广信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一次一、二审诉讼情况:广信公司和茂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分别向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起诉。20xx年1月12日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以(2009)成华民初字第1645、16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广信公司和茂源公司诉讼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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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民事抗诉申请书

民事抗诉申请书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秦X,女, 19xx年11月3日出生,汉族,XX市槐荫区印刷厂下岗职工,住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XX号楼XXX室。邮寄地址: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XX号楼XXX室,联系电话:182xxxxxxxx。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X,19xx年9月5日出生,汉族,XX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临时工,住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XX号楼XXX室。邮寄地址: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XX号楼XXX室,联系电话:182xxxxxxxx。

以上二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陈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XX省立医院。住所地:XX省XX市XX路XX号。邮寄地址:XX省XX市XX路XXX号。联系电话:XXX

法定代表人:秦XX,院长。

抗诉申请人秦X、李X因与被申请人XX省立医院医疗纠纷一案,不服XX省XXXX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3)济民再字第81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向XX省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

一、抗诉请求

请求依法提请抗诉,撤销XX市槐荫区人民法院(2011)槐民再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和XX省XXXX级人民法院(2013)济民再字第81号民事判决,并由人民法院再审改判;

二、申请事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五)项:(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三、具体事实和理由

1、申请事由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具体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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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抗诉申请书

抗诉申请书

抗诉申请书一:民事抗诉申请书

申请人:阿连,女,20XX年2月1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铁东区黄土坑街平林委4组。

被申请人:华子,男,20XX年8月18日生,汉族,住四平市铁东区黄土坑街平林委4组。

抗诉请求

请求依法提起抗诉,撤销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四民一终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由人民法院再审改判。

事实与理由

该判决程序违法,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故而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检察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依法提出抗诉。

一、原二审审判决程序违法。

原二审法院在财产分割过程中,将案外人小彤所有的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是严重违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依法办理产权登记是房产部门行使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行使的行政权,本案不是行政案件,民事审判庭无权作出申请人将房屋转让并过户的行为认定无效。也就是说本案作为离婚之诉人民法院不应该对登记在小彤名下的房屋进行审理。更不能错误的认定转让无效,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另外登记在小彤名下的房屋最初是申请人阿连单位的福利房,当时单位照顾职工由单位拿15000元,职工拿22300元,产权就归为私有。尽管22300元钱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婚后交的房款,但这个房子不应都算做夫妻共同财产,最起码单位拿的15000元是阿连自己的。

二、原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二审庭审时,被申请人将其父亲的房产证(正房,63多平方米)及土地使用权证书向法庭出示,其认为添附的房屋都应该归其父亲所有,一审法院也是基于这个原因判给其父亲的。但事实是,20XX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结婚在被上诉人其父亲的正房内居住,20XX年申请人[阿连娘家出钱并找人在被申请人其父亲的土地上建了两间小房(10多平方米和20多平方米),一直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居住至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原一、二审两级法院没有认真核查事实,仅以此两间小房在其父亲的土地上建筑就认定是其父亲的财产,显然是不对的。两间小房虽然依附于被申请人其父亲使用的土地上,但不能证明这个房子就是其父亲盖的,更不能证明就归其父亲所有。这两间小房应评估作价,评估的价款作为夫妻共同所有来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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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民事抗诉申请书(新)

民事抗诉申请书

申 请 人(原审被告):X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 日出生,汉族,XX县人,住四川省XX村4组53号,身份证号:5XX959。联系方式:XX101;XX203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 日出生,汉族,XX县人,住四川省XX村4组53号,身份证号:5XX959。联系方式:XX101;XX203

抗诉请求:

请求依法提起抗诉,撤销XX市XX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 XX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由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再审。 事实与理由:

一、被申请人提出解除合同属违约行为,一审法院确认合同已经依法解除违反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充分保护当事人意思自治,只要约定不违法,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双方在《委托开发协议》第X条第X款特别约定:本项目开采底线为XX万方,不能半途而废。该约定明确约定了本合同在开采量达到XX万方以前任何一方均不能提出解除合同。申请人在订立合同的时候就充分考虑到被申请人随意解除合同可能带来的风险,所以双方将在什么条件下可以解除合同

做了特别约定,正是以该约定为保证,申请人才愿意进行XXX多万的巨大前期投入。因此,依据合同约定被申请人无权提出解除合同,一审法院认定合同已经解除违反法律规定。

二、一审法院认定“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申请人有根本性违约行为无事实依据。

第一、根据XX与XX市XX区砂管办签订的《出让合同》(【20XX】-XX号)第五条约定:“每年X月X日至X月X日为禁采期,在可采期的每晚XX时至次日XX时为禁采时间”。因此,从X月X日至X月X日停止生产进行整顿是行政机关履行职能对项目管理的要求,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必须服从,故XX依据XX市XX区砂石资源开采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XX年X月XX日的停业整改《通知》为由主张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其所谓的理由只是一个苍白的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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