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抗诉申请书
申请人(原审被告): ,男,汉族,19 年3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 ,公民身份号码: 。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 。
原审被告: 。
申请抗诉请求:请求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 人民法院(2014) 号民事判决书提起抗诉,要求法院对判决书第一、第二判项进行改判,驳回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所有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
一、申请人在本案中仅是抵押人,原审法院在缺席审判中仅凭被申请人一方陈述判决认定申请人与 同为共同借款人,该事实认定与本案中其他客观证据相矛盾,也并非合同各方的真实意愿,是严重的事实认定错误。
1、申请人签订涉案抵押借款合同时是一名在校的大二学生,没有借款的需求,涉案提供抵押的房产申请人虽然与 各有50%的产权,但父母离婚后申请人一直随父亲在江门居住,并没有对该房产实际享有过权利,基于与 的母子关系,申请人同意以自己的房产份额为限帮施毅燕借款提供抵押担保。
2、涉案《抵押借款合同》系被申请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按合同法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抵押借款合同》涉及的内容包括两个法律关系,房屋抵押担保的法律关系及借款的法律关系,按照通常理解可得知,借款人与抵押人并不一定为同一人,即使被告缺席,法院都应严格审查证据,核实已有证据是否有足够证明力证实申请人是借款人。
3、被申请人有意模糊借款人和抵押人的身份界定,在《抵押借款合同》乙方当事人一栏中,将借款人和抵押人并列一行用“/”隔开,申请人与施毅燕在乙方处签名。按合同法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在中文语法适用中通常是并列、或者的意思,即该条款可解释为乙方同时是借款人和抵押人,乙方仅是借款人或仅是抵押人,因此如无其他证据证实,应根据合同法原则认定申请人仅是抵押人。
…… …… 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