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退休医疗专业技术人员返聘的规定
各科室:
根据我院第五届二次职代会提案及院长办公会议精神,为进一步规范退休医疗专业技术人员返聘程序,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决定对我院20xx年《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的若干规定》(沭医政字【2009】8号文)文件重新修订。
一、对退休技术人员原则上不再进行返聘。退休人员自退休之日起,医师资格证和执业医师证保存在医院的,可签字后领走。
二、如科室工作确实需要对退休的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副高以上职称、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5岁、能胜任科室正常工作)进行返聘,则按以下程序进行:1、科室主任主持召开科室全体成员会议投票评议,评议票封存后连同科室申请书交
医务科。科室评议同意票不超过60%的,原则上不再返聘。2、科室评议同意票超过60%的,医院周一例会再进行全院评议。全院评议结果同意票不超过60%的,原则上不再返聘。医院和科室不接受退休专业技术人员自行提出的返聘申请。
三、经研究批准返聘的退休专业技术人员要回所在科室正常值班,服从科室统一安排,每周值班不少于6天,按时参加科室查房、会诊、病例讨论、晨会、交班、手术、病历书写等日常医疗活动。返聘人员不得固定门诊,避免造成门诊和病房之间业务脱节。
四、返聘人员享受所在科室全额效益工资,由所返聘科室承担。
五、返聘人员每年与科室签订一次返聘协议书。医院将定期对返聘人员进行考核,对不能正常履行岗位职责、违反医院规章制度或不服从科室管理的的返聘人员,可随时终止返聘协议。
六、本规定自20xx年4月1日起执行,原《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的若干规定》(沭医政字【2009】8号)不再执行。
七、本规定若有不明之处,解释权归院长办公会。
二○一一年五月十四日
磐人医〔2011〕15号关于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返聘的管理规定
创建时间: 2011-05-31 发布机构: 人民医院
为适应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建立灵活多样的用人机制,更好地发挥退休人员的积极作用,保持管理工作的连续性,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医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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