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恢复审理申请书

恢复审理申请书

申请人:王敬东,男,19xx年1月25日出生,汉族,盘锦市公安局干部,住盘锦市兴隆台区创新街。

被申请人:梁庆,男,19xx年9月30日出生,汉族,盘锦市教育局干部,住盘锦市兴隆台区创新街。

申请事项:恢复对(2007)盘中民三合终字第20号案件的审理。

事实和理由:经审查核实,被申请人在签订车辆买卖协议书时提供给申请人的《证明》系被申请人伪造的(被申请人也承认这一事实),这一情况足以证明被申请人明知该车辆不是该车辆所属单位北京日盛百利商贸中心出卖的,却假冒北京日盛百利商贸中心的名义,伪造北京日盛百利商贸中心的证明,欺骗申请人,将被申请人没有处分权的标的物处分给申请人,使申请人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签订了协议书,造成申请人签订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并造成5万元的价款损失。这一损失完全是被申请人提供虚假情况造成的,理应由被申请人按照《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规定进行赔偿。公安机关是否侦查终结及该车辆是否被盗车辆均不影响被申请人伪造

《证明》这一事实,均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为此,特申请恢复对(2007)盘中民三合终字第20号案件的审理 。

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致

申请人:

20xx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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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恢复中止审理申请书 - 副本

恢复审理申请书

申请人:++++++第++++集团有限公司,住所:+++++++++,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恢复对(2019)方民初字第650号案件的审理,并根据(2020)碑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书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事实和理由:

贵院受理原告起诉申请人一案,后因该案涉及刑事案件,贵院以本案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为原因,于20xx年5月20日下达了“(2019)方民初字第650号案件”民事裁定书。现广州市山匪区人民法院对该刑事案件依法作出(2020)碑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书 ,该判决书第2页第二行:“20xx年1月29日,被告人王孬蛋利用其变造的申请人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与七阎王山开发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随后成立了‘广州省++++++第++++集团有限公司七阎王山景区项目部’。后久光县发改委于20xx年2月21日下文废止了该项目部,但七阎王山开发公司仍继续施工。20xx年2月,被告人王孬蛋为牟利,私自刻制‘广州省++++++第++++集团有限公司七阎王山景区项目部’印章1枚,并利用这枚假印章先后于当年4月、5月分别与江苏省九大爷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原告、陕西三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分包合同,收取上

述公司质保金合计42万元。”。王孬蛋在申请人不知情且未授权的情况下伪造身份,利用私刻的公章骗取原告签订经济合同,并将原告缴纳的质保金用于维持其私自成立的项目部运作,甚至在被政府明令废止后,仍然顶风作案,伪造开工典礼,让其他人相信自己伪造的身份和被废止的项目,企图骗取更多的钱财。且根据(2016)北证民字第12352号公证书;久光县森林公安局关于“七阎王山等景区违法伐树”的《呈请立案报告书》等一系列证据,均可以明确得知,王孬蛋在申请人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采取行骗手段成功的骗取了大量钱财,同时还伴随着其他犯罪活动。原告仅仅是无数受骗者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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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恢复审理申请书

恢复审理申请书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岱岳支行

住所地:东岳大街138号 负责人:

申请事项:申请恢复对2010泰民初字 号民事案件的审理 事实与理由:

贵院受理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岱岳支行诉张宗森、马存霞、山东汇欣担保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借贷纠纷一案,因张宗森所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正在审理当中,申请人向贵院申请中止审理,贵院作出中止审理的裁定。现张宗森涉嫌的刑事案件已经审理终结。因此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贵院提处恢复审理的申请,请依法裁定。

此致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岱岳支行

二0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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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恢复审理申请书 Document

恢复审理申请书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恢复对(2012)合民三初字第***号案件的审理。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人申请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贵院于20xx年开庭审理,并作出中止审理的决定。现我司已收到涉诉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决定书,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维持专利权有效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申请人特向贵院申请恢复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的审理。

此致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联系人:

20xx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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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恢复庭审申请书

重新开庭审理申请书

申请人:四川XXXX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XX。

住所:四川省XX市XX区区一环路西三段33号

申请事项:

1,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蒲X起诉申请人以及何XX(被告)欠款纠

纷一案恢复庭审,重新开庭审理。

2,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201X)年XX民初字第341号调解书无

效并依法予以撤回,具体调解结果或者判决结论在重新开庭审理查清事实之后另行作出。

3, 请求人民法院裁定依法撤销关于(201X)年XX民初字第341号

调解书强制执行的立案、裁定依法撤销(201X)法执字第32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与(201X)法执字第324号民事裁定书,并对本案依法进行重新开庭审理。

事实与理由

201X年1月16日,四川省XX市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了原告蒲X诉被告何XX、四川XXXX集团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由审判员文君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但是,法院在审理过程之中并没有依法履行法定的送达程序。同时,法院在申请人没有出庭也没有委托代理人出庭的情况下作出损害申请

人利益的调解书。法院在审理中程序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关于审理案件的程序的规定,应当依法予以重新开庭审理。

第一、 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之中程序严重违法。法院在受理案件之 后,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对起诉状副本、以及相关权利义务进行送达与告知。直到现在被告均没有接到法院任何开庭以及调解的通知。法院未进行法定送达程序,送达程序违法,导致诉讼程序一直处于停滞状态,应当立即对申请人进行重新送达。

在本案中,原告所提交的诉状载明是“被告:四川XXXX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XX。”,但是作为本案的被告四川XXXX集团有限公司以及法定代表人直到今日都没有得到任何关于开庭审理以及参加诉讼的通知和传票。法院在受理起诉之后并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之规定向被告进行送达。事后申请人查明,本案的送达回证是由一名叫李萍的律师代收的。李萍并没有取得申请人的实际授权,法院在没有查明事实的时候便将需要送达的文书交由与本案完全没有任何关系的案外第三人,是严重违反法律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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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中止审理申请书

中止审理申请书

申请人:铅山县港东金钢煤矿,住所地:铅山县港东乡邓村,法定代表人:程雄建,煤矿投资人。

被申请人:严大平,男,19xx年8月7日生,身份证号码36xxxxxxxxxxxx。联系电话159xxxxxxxx。

申请事项:申请贵委中止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铅劳人仲[2014]第22号和铅劳人仲[2014]第27号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严大平已经于20xx年5月12日向贵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申请人向其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贵委于20xx年5月26日向申请人送达了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材料,并定于20xx年6月4日开庭审理此两案。 申请人已于20xx年5月27日就饶人社伤字[2013]1250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向上饶市人民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要求撤销该工伤认定决定书。现上饶市人民政府已经依法受理,但还未作出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是否为工伤还没有最终结论。 现特向贵委申请中止审理该两案件,待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作出终局裁决时,再恢复审理此两案。恳望贵委依法准许!

此致

铅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铅山县港东金钢煤矿 2014 年5 月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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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中止审理申请书

中止审理申请书

申请人:郑---、女、---年---月---日生、汉族、--------号 电话:------ 被申请人:解---、男、---岁、住----

被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驻:------

申请请求

依法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中止审理;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因申请人已经申请了司法鉴定,其赔偿数额需鉴定以后确定,因此,特申请对该案中止审理,请准予。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xx年7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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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恢复强制执行申请书

恢复执行申请书

申请执行人:王**,男,汉族,19**年*月*日生,住江苏省泰兴市 。 被申请执行人:龚**,男,汉族,19**年*月*日生,住江苏省昆山市

请求事项

请求恢复执行贵院(2013)吴度民初字第0232号民事判决书。

事实与理由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申请执行人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贵院依法审理终结,作出(2013)吴度民初字第023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申请执行人龚**给付偿付申请执行人王**工程款766155.4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2000元。判决生效后,被申请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向贵院申请执行。执行44023.34元案款后,贵院以被申请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终结了本案的执行。

现经申请执行人调查发现,被申请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继续执行,故申请执行人向贵院申请恢复执行。

此致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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