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苗XX申请变更唐XX监护人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2)永冷民特字第3号
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永州市XX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永冷民特字第3号
申请人苗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县人,农民,住永州市XX区XX镇XX村。
委托代理人龙XX,男。
委托代理人张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曾XX,女。
委托代理人罗XX,女。
被监护人唐XX,女,20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区人,学生,住永州市XX区XX镇XX村。
申请人苗XX申请变更唐XX监护人一案,本案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苗XX诉称,唐XX系唐YY与被申请人的婚生女。唐YY在打工期间因意外事故,经广东省韶关市XX区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xx年7月30日死亡。20xx年至今,被申请人生活居住在其娘家XX镇XX路29号,与其丈夫即受害人唐YY长期处于分居状态。唐XX自出生后至今十余年来,一直生活、居住在XX区XX镇XX村,均由祖母即申请人照顾其生活、学习,保护其身体健康。申请人身体硬朗、健康,掌管着儿子唐YY逝后的部分赔偿款,具有作监护人的经济基?L芚X也适应了与申请人共同生活、居住,并能与XX
镇学校师生长期和睦相处,不愿随其母即被申请人生活、居住,甚至于见到申请人就害怕。最近五、六年以来,被申请人没有关心、照顾甚至于没过来看望过唐XX。请求法院将唐XX的监护人由被申请人变更为申请人。
被申请人曾XX辩称,夫妻双方无论是否分居都不影响对小孩的抚养;唐XX出生后哺乳期间大部分由曾XX抚养;申请人有重男轻女的思想,不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申请人并无能力抚养小孩。
…… …… 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