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申请人苗XX申请变更唐XX监护人一案

申请人苗XX申请变更唐XX监护人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2)永冷民特字第3号

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永州市XX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永冷民特字第3号

申请人苗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县人,农民,住永州市XX区XX镇XX村。

委托代理人龙XX,男。

委托代理人张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曾XX,女。

委托代理人罗XX,女。

被监护人唐XX,女,20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区人,学生,住永州市XX区XX镇XX村。

申请人苗XX申请变更唐XX监护人一案,本案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苗XX诉称,唐XX系唐YY与被申请人的婚生女。唐YY在打工期间因意外事故,经广东省韶关市XX区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xx年7月30日死亡。20xx年至今,被申请人生活居住在其娘家XX镇XX路29号,与其丈夫即受害人唐YY长期处于分居状态。唐XX自出生后至今十余年来,一直生活、居住在XX区XX镇XX村,均由祖母即申请人照顾其生活、学习,保护其身体健康。申请人身体硬朗、健康,掌管着儿子唐YY逝后的部分赔偿款,具有作监护人的经济基?L芚X也适应了与申请人共同生活、居住,并能与XX

镇学校师生长期和睦相处,不愿随其母即被申请人生活、居住,甚至于见到申请人就害怕。最近五、六年以来,被申请人没有关心、照顾甚至于没过来看望过唐XX。请求法院将唐XX的监护人由被申请人变更为申请人。

被申请人曾XX辩称,夫妻双方无论是否分居都不影响对小孩的抚养;唐XX出生后哺乳期间大部分由曾XX抚养;申请人有重男轻女的思想,不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申请人并无能力抚养小孩。

…… …… 余下全文

篇二 :童兴雨与被申请人李德辅、李德兰申请变更监护关系纠纷一案

童兴雨与被申请人李德辅、李德兰申请变更监护关系纠纷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9)黔法民特字第001号

民事裁判书

申请人童兴雨(系被监护人之子),男,生于19xx年10月14日,土家族,待业,住重庆市黔江区阿蓬江镇石合村三组,身份证号码:50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陈隆钊,黔江区联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李德辅(系被监护人之弟),男,生于19xx年12月26日,土家族,干部,住重庆市黔江区经济贸易委员会。

被申请人李德兰(系被监护人之兄),男,生于19xx年8月13日,土家族,务农,重庆市黔江区阿蓬江镇青杠村一组。

被监护人李淑梅,女,生于19xx年5月15日,土家族,务农,住重庆市黔江区阿蓬江镇石合村三组。

申请人童兴雨与被申请人李德辅、李德兰申请变更监护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xx年5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童兴雨称:李淑梅于19xx年患上青春型精神分裂症,后于19xx年6月被法院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当时,鉴于申请人年仅8岁,法院指定二位被申请人为李淑梅的监护人。但是由于二位被申请人家庭距被监护人较远,加之务农和单位工作繁忙,对李淑梅未能尽其监护责任,以致被监护人病情未见好转及其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为了维护被监护人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使之老有所靠并安度晚年,申请人申请变更李淑梅的监护职责由其承担。

经本院审理查明:李淑梅于19xx年突发精神分裂症,后于19xx年被法院宣布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二位被申请人为其监护人。现在李淑梅的病情仍未见好转。

鉴于二位被申请人同意变更,本院对其是否尽监护职责不予审查。关于其他可担任监护人的情况:第一顺序监护人李淑梅之夫童绍年,从19xx年起就没有与李淑梅来往;第二顺序监护人李淑梅的父母,父亲李道召已亡,母亲童宇真现年83岁高龄,多病体虚;申请人为李淑梅之子,且无其他兄弟姐妹,是第三顺序的监护人。申请人现年20岁,今年将从重庆游戏学院毕业,有兼职工作月收入800元左右,其身体健康,有监护能力。

…… …… 余下全文

篇三 :曹志高申请变更曹艳伟监护关系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曹志高申请变更曹艳伟监护关系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2)巩民特字第3号

民事判决书

申请人曹志高,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小关镇杜沟村西曹沟15号。 被监护人曹艳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小关镇郑沟村南郑沟外沟33号。

申请人曹志高申请变更被监护人曹艳伟监护关系一案,本院依法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曹志高诉称:被监护人曹艳伟于20xx年2月生病,经多家医院治疗,出院后一直智力低下,行走不便。病情逐年加重,现生活不能自理。曹艳伟于20xx年4月29日与赵荣杰登记结婚,婚后赵荣杰于20xx年10月离家出走,一直未回。曹艳伟为与赵荣杰离婚,需变更监护关系,故请求判令:变更曹艳伟的监护人为申请人曹志高。

经审理查明:被监护人曹艳伟系申请人曹志高的女儿。曹艳伟于20xx年2月生病,经多家医院治疗,出院后一直智力低下,行走不便。病情逐年加重,现生活不能自理。曹艳伟于20xx年4月29日与赵荣杰登记结婚,婚后赵荣杰于20xx年10月离家出走,一直未回。经申请人曹志高申请,本院委托郑州弘正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对曹艳伟目前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郑州弘正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于20xx年8月22日作出郑弘司鉴所

[2012]司鉴字第32号鉴定意见书,认为曹艳伟智力低下,行走不便,生活不能自理,对自己应享的权利及应尽义务认识均有明显下降,不能完整表达自己真实意愿,亦不能充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无法履行自己的义务。故评定曹艳伟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另查明:被监护人曹艳伟在其丈夫离家出走后,一直随其父亲曹志高共同生活。

本院认为:被监护人曹艳伟智力低下、行走不便,被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夫赵荣杰应为其法定监护人。而由于赵荣杰离家出走,不尽监护职责和夫妻义务,申请人曹志高作为曹艳伟之父,以曹艳伟提起离婚诉讼需变更监护人为由,请求变更被监护人曹艳伟的监护人为曹志高,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一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 …… 余下全文

篇四 :申请人何×被申请人何×申请确定监护人纠纷一案

申请人何被申请人何申请确定监护人纠纷一案

申请人何被申请人何申请确定监护人纠纷一案

申请人何被申请人何申请确定监护人纠纷一案

申请人何×被申请人何×申请确定监护人纠纷一案

来源:【法艺花园】/thread-550306-1-1.html

鹿寨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鹿民特字第2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何×

申请人何×要求宣告被申请人何×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何×称:被申请人何×长期患精神分裂症,日常生活不能自理。被申请人何×的父母共生育子女五人,何×的父母及两个哥哥、一个姐姐已先后去世,被申请人何×无配偶、无子女,在被申请人何×的近亲属中现只有申请人何×在世。申请人何×40多年来从经济上、生活上照顾被申请人何×,现自愿担任被申请人何×的监护人,故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被申请人何×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申请人民法院确认申请人何×为被申请人何×的监护人。

经审查:申请人何×与被申请人何×为同胞姐弟关系。申请人何×于20xx年3月22日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龙泉山医院司法鉴定所对被申请人何×进行有无精神疾病及目前有无民事行为能力鉴定,该鉴定机构于20xx年4月2日出具龙泉医司鉴(2013)精鉴字第×号法医精神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1、医学诊断被鉴定人何×患精神分裂症(目前处于发病期);

2、民事行为能力评定为被鉴定人何×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由于该鉴定机构具有鉴定资质,本院对该鉴定意见书予以采信。故申请人何×申请本院宣告被申请人何×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申请人何×申请本院确认其担任被申请人何×的监护人,并向法院提交由广西柳州市×区×镇×村×村民小组组长罗×出具、广西柳州市×区×镇×村民委员会加盖公章的证明一份,该证明载明广西柳州市×区×镇×村民委员会指定申请人何×为被申请人何×的监护人。本院认为,何×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广西柳州市×区×镇×村民委员会作为被申请人何×住所地的村民委员会,指定被申请人何×的同胞姐姐何×为被申请人何×的监护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 …… 余下全文

篇五 :申请人周xx申请撤销监护人一案

申请人周xx申请撤销监护人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0)浦民一(民)特字第77号

民事判决书

申请人周xx,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号xx室。 委托代理人潘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周xx,男。

委托代理人张xx(系被申请人朋友),女。

委托代理人吴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周xx申请撤销监护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周xx诉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姐弟关系,另有兄弟姐妹周xx、周xx、周xx、周xx、周xx。原、被告父亲于19xx年1月去世,母亲于20xx年11月去世。周xx由于患酒精所致精神障碍,轻度精神发育迟滞领取了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残疾证,监护人为其母亲。20xx年12月,其母亲书面委托并经上海市浦东新区xx居民委员会证明,监护人变更为周xx。之后,申请人逐渐发现周xx对被监护人周xx采取不妥当的方法与手段,还强行将周xx送入精神病院,不顾母亲及周xx的意愿,拒绝让周xx回家。在母亲去世后,周xx就迫不及待要将周xx的房屋出售,分房款。周xx的神智清醒,病情稳定,不需要长期住院,并经鉴定,周xx目前系限制行为能力人。周xx本人及其他兄弟姐妹也均认为周xx不适合继续担任周xx的监护人,要求变更申请人周xx为周xx的监护人。故申请人提出申请要求撤销周xx作为周xx监护人的资格,并指定申请人周xx为周xx的监护人。

被申请人周xx辩称:被申请人与周xx系兄弟关系,20xx年经被申请人的母亲及居委会的同意及认可,被申请人被指定为周xx的监护人,并积极履行监护职责。20xx年12

月16日,因当时周xx情绪表现不稳定,经常在小区内打人,并殴打居委干部,成为小区不稳定因素,故经周xx母亲与居委会协商决定,将周xx送入精神病院治疗。从医院出具的出院小结可以看出,经过几年治疗,其精神状况有进步。故周xx在医院治疗,对其本人、家属及社会都是有好处的。20xx年10月母亲去世,在办理丧事时,被申请人将监护人从医院接出。但之后,申请人未经被申请人同意,擅自将周xx带走,使周xx脱离了被申请人的监护。被申请人为此也报过案,但申请人至今未将周xx送回。鉴于申请人提出变更周xx监护人的理由不切实充分,故要求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 …… 余下全文

篇六 :保全变更申请书

保全变更申请书

保险合同编号:              投保人:          被保险人:          申请日期:            

申请人声明:同意变更生效日以生命人寿保险公司出具的批单生效日为准。变更申请书中所有陈述均属真实并亲笔签名。

…… …… 余下全文

篇七 :更 改 姓 名 申 请 书

更改姓名申请书

…… …… 余下全文

篇八 :保全变更申请书

保全变更申请书

保险合同编号:              投保人:          被保险人:          申请日期:            

申请人声明:同意变更生效日以生命人寿保险公司出具的批单生效日为准。变更申请书中所有陈述均属真实并亲笔签名。

…… …… 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