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卫秀平申请指定监护人一案民事判决书

卫秀平申请指定监护人一案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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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济民特字第1号

民事判决书

申请人卫秀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沁园办事处御驾居委会御驾街南十一巷15号。

申请人卫秀平要求宣告刘趁山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被申请人刘趁山,男。

经鉴定,郑州弘正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作出郑弘司鉴所[2010] 司鉴字第21号法医精神病学鉴定,认定被申请人刘趁山目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刘趁山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刘趁意为刘趁山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周备忠

审 判 员 常维帼

审 判 员 王金秀

二O一?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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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监护人申请书

监护人申请书

我叫xxxx,性别:x,身份证号:xxxxxxxx,家庭住址:xx省xx市xx镇xx村xx组,因本人已离婚,申请孩子户口跟随本人,本人自愿做孩子的监护人,并负责解决她的学习、生活及住房问题。被监护人xxxx,出生年月xxxx年xx月xx日。

监护人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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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李卫伟申请确定被申请人李华勤监护人一案民事裁定书

李卫伟申请确定被申请人李华勤监护人一案民事裁定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0)中民特字第12号

民事裁定书

申请人:李卫伟,女,52岁。

委托代理人:田玉楼,郑州市中原区建设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李华勤,男。

法定代理人:陈达华,女,77岁。

委托代理人:李湘,男。

申请人李卫伟申请确定被申请人李华勤监护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李卫伟诉称:申请人李卫伟系被申请人李华勤和陈达华的亲生女儿。20xx年12月14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做出(2009)中民特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宣告李华勤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判决指定其妻子陈达华为李华勤的监护人。现陈达华肢体残疾,患有高血压、心脏病,中风偏瘫,行动不便,且现已77岁高龄,不具备监护人的基本条件,无能力再承担监护责任,李华勤的监护责任已由李卫伟承担,故起诉来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增加李卫伟对李华勤的监护人资格。

被申请人李华勤辩称:被申请人同意申请人做监护人。被申请人李华勤的法定代理人陈达华辩称:一、没有必要增加监护人。20xx年12月,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宣告李华勤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指定陈达华为李华勤的监护人,这本身就是从法律上对陈达华监护能力的肯定。20xx年6月18日,四棉离退休办公室正式指定陈达华为李华勤的监护人,肯定了陈达华以往的监护经历和目前的监护能力。在没有干扰破坏的情况下,陈达华愿意继

续并决心做好监护工作。二、申请人李卫伟不适合做监护人。申请人本应尽心照顾父母,但申请人除了从父母处获取了其他很多相应的利益外,还向父母索取保姆费,并多次向父母施压要求提高保姆费,且因申请人与陈达华之间的矛盾,双方无法共同生活。三、无法实施。陈达华已经被法院依法指定为李华勤的监护人,如果再增加申请人为监护人,因家庭矛盾比较严重,监护工作必将无法协调配合,最终将损害被监护人的利益。四、程序上有问题。目前法律上没有支持增加监护人的有关条款,且申请人递交的是“增加监护人申请书”,这本身就是承认和肯定了目前的监护人,同时申请人的申请事项是“要求增加李卫伟对李华勤的监护人资格”,从法律上来说,申请人本来就有这个监护人的资格,只是没有监护人的权力,因此此案程序上有问题。综上,申请人的要求既不合情,又不合理,更不合法,也行不通,为确保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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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孙某某申请确定监护人案

孙某某申请确定监护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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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民一(民)特字第10号

民事判决书

申请人孙某某。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上海市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孙某某申请确定监护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孙某某诉称,申请人系被监护人李某某的女儿。20xx年,李某某在美国发生车祸,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20xx年8月5日,李某某的父亲李思某以李某某法定代理人的名义向嘉定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申请人对李思某担任李某某的监护人持有异议。为此,嘉定区某某小区居委会于20xx年10月16日指定李思某作为李某某的监护人。申请人认为,李某某出车祸以来一直由申请人的父亲孙润某负责照料生活,20xx年申请人成年以后,李某某的生活一直由申请人照顾至今。而在此期间,李思某从未在经济上或生活上给予李某某任何的照顾,其本身已年近八旬,且身患胃癌晚期,故无能力履行监护人职责。现申请人对居委会的指定不服,特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嘉定区某某小区居委会指定李思某作为李某某监护人的指定,判令孙某某为李某某的监护人。

本院认为,认定监护人有无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本案中,被监护人李某某自20xx年在美国出车祸致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来一直与申请人父女共同生活,并得到了一定的照顾和监护。而李思某(19xx年12月30日生)已年近八旬,长年居住在吉林省长春市,且于20xx年7月即经东北师大医院诊断为胃癌晚期,从与李某某生活的联系程度而言,孙某某明显优于李思某。况且李某某作为肢体有残疾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已适应了目前的生活

地点和环境,故有关部门指定李思某为李某某的监护人有失妥当。据此,为切实保障被监护人李某某的合法权益,根据本案实际状况,本院指定孙某某承担监护李某某的责任。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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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申请人何×被申请人何×申请确定监护人纠纷一案

申请人何被申请人何申请确定监护人纠纷一案

申请人何被申请人何申请确定监护人纠纷一案

申请人何被申请人何申请确定监护人纠纷一案

申请人何×被申请人何×申请确定监护人纠纷一案

来源:【法艺花园】/thread-550306-1-1.html

鹿寨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鹿民特字第2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何×

申请人何×要求宣告被申请人何×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何×称:被申请人何×长期患精神分裂症,日常生活不能自理。被申请人何×的父母共生育子女五人,何×的父母及两个哥哥、一个姐姐已先后去世,被申请人何×无配偶、无子女,在被申请人何×的近亲属中现只有申请人何×在世。申请人何×40多年来从经济上、生活上照顾被申请人何×,现自愿担任被申请人何×的监护人,故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被申请人何×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申请人民法院确认申请人何×为被申请人何×的监护人。

经审查:申请人何×与被申请人何×为同胞姐弟关系。申请人何×于20xx年3月22日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龙泉山医院司法鉴定所对被申请人何×进行有无精神疾病及目前有无民事行为能力鉴定,该鉴定机构于20xx年4月2日出具龙泉医司鉴(2013)精鉴字第×号法医精神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1、医学诊断被鉴定人何×患精神分裂症(目前处于发病期);

2、民事行为能力评定为被鉴定人何×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由于该鉴定机构具有鉴定资质,本院对该鉴定意见书予以采信。故申请人何×申请本院宣告被申请人何×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申请人何×申请本院确认其担任被申请人何×的监护人,并向法院提交由广西柳州市×区×镇×村×村民小组组长罗×出具、广西柳州市×区×镇×村民委员会加盖公章的证明一份,该证明载明广西柳州市×区×镇×村民委员会指定申请人何×为被申请人何×的监护人。本院认为,何×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广西柳州市×区×镇×村民委员会作为被申请人何×住所地的村民委员会,指定被申请人何×的同胞姐姐何×为被申请人何×的监护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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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申请人陈燕要求宣告被申请人何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并指定申请人陈燕为被申请人何伟的监护人一案

申请人陈燕要求宣告被申请人何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并指

定申请人陈燕为被申请人何伟的监护人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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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酉法民特字第1号

民事裁判书

申请人陈燕,女,19xx年1月5日生,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居民,住本县钟多镇城南社区四组,系被申请人之妻。

被申请人何伟,男,19xx年10月29日生,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居民,住址同前,系申请人之夫。

指定代理人何克元,曾用名何克荣,男,19xx年11月23日生,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土家族,农民,住址同前,系被申请人之父。

指定代理人石胜香,女,19xx年7月29日生,苗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农民,住址同前,系被申请人之母。

委托代理人何惠民,重庆美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曹平,男,19xx年10月26日生,汉族,重庆市武隆县人,现住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蒲草田7号楼5-3号。

申请人陈燕要求宣告被申请人何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并指定申请人陈燕为被申请人何伟的监护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陈燕与被申请人何伟系夫妻关系。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xx年2月19日因被人殴打致伤在送往医院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脑外伤伴植物状态。现被申请人饮食、翻身不能自理、大小便失禁、右侧偏瘫卧床不起,日常生活全靠家人照料护理维持生命。为此,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宣告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并指定申请人为被申请人的监护人。

经重庆市酉阳司法鉴定所检查被申请人呈醒觉昏迷状态右侧卧位于床上,双眼凝视,不能言语,清瘦及痛苦病容,流汁鼻饲,保留导尿,左侧上下肢不能作有目的、意识活动,对外界刺激如声、光反应极差或消失,不能坐位和思维能力丧失。20xx年6月15日鉴定何伟为脑外伤伴植物状态Ⅰ级伤残。通过庭审举证、质证,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呈植物状态,目前认知能力丧失,无意识活动,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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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北新桥街道社区居委会指定监护人工作程序(条文定稿)

北新桥街道社区居委会指定监护人工作程序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稳定家庭关系,促进社会和谐,切实保障监护人、被监护人合法权益,规范社区居民委员会行使指定监护人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为被监护(一)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对(二)出现精神疾患,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有监(三)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监护人: 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 护资格的人之间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 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

第三条 被监护人的近亲属之间就监护权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经有监护资格的近亲属共同申请,居民委员会可以根据被监护人近亲属之间的一致意见指定监护人。

第四条 被监护人无近亲属,但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第五条 被监护人无近亲属,也无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任的,经申请人申请,居民委员会可以指定其为监护人。 责任的,居民委员会可以指定自身为监护人。

第六条 监护人指定工作遵循依法、自愿、公开、便民,有利于保障被监护人生产、生活等原则。

第二章 担任监护人条件和监护职责 第九条 担任监护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 第七条 北新桥司法所负责本辖区内监护人指定工作的业务指导,监护人指第八条 被指定为监护人的公民应当切实履行监护职责,不得损害被监护人定工作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负责实施。 合法权益。

(二)身体健康,无精神疾患; (三)与被监护人是近亲属关系,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 如无上述近亲属,监护人的朋友或其他愿意承担监护职责的公民;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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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申请人苗XX申请变更唐XX监护人一案

申请人苗XX申请变更唐XX监护人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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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永冷民特字第3号

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永州市XX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永冷民特字第3号

申请人苗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县人,农民,住永州市XX区XX镇XX村。

委托代理人龙XX,男。

委托代理人张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曾XX,女。

委托代理人罗XX,女。

被监护人唐XX,女,20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区人,学生,住永州市XX区XX镇XX村。

申请人苗XX申请变更唐XX监护人一案,本案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苗XX诉称,唐XX系唐YY与被申请人的婚生女。唐YY在打工期间因意外事故,经广东省韶关市XX区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xx年7月30日死亡。20xx年至今,被申请人生活居住在其娘家XX镇XX路29号,与其丈夫即受害人唐YY长期处于分居状态。唐XX自出生后至今十余年来,一直生活、居住在XX区XX镇XX村,均由祖母即申请人照顾其生活、学习,保护其身体健康。申请人身体硬朗、健康,掌管着儿子唐YY逝后的部分赔偿款,具有作监护人的经济基?L芚X也适应了与申请人共同生活、居住,并能与XX

镇学校师生长期和睦相处,不愿随其母即被申请人生活、居住,甚至于见到申请人就害怕。最近五、六年以来,被申请人没有关心、照顾甚至于没过来看望过唐XX。请求法院将唐XX的监护人由被申请人变更为申请人。

被申请人曾XX辩称,夫妻双方无论是否分居都不影响对小孩的抚养;唐XX出生后哺乳期间大部分由曾XX抚养;申请人有重男轻女的思想,不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申请人并无能力抚养小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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