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抵债申请书

抵偿债务申请书

Xx银行:

我叫***,家住****。***年***月我在****地方生产经营***产品,由于生产经营需要,我于***年***月至***年***月之间,分别在***xx银行贷款***笔,金额****万元,经营之初效益较好,不断扩大经营规模,资金投入不断增大。****年,出现了意想不到的***问题,加上***因素,生产一落千丈,不能按时偿还贷款本息,到***年不得不停产歇业。为减少xx银行的资产损失,特提出将我所经营的***经有权部门评估后,抵偿我在xx银行的贷款本息。

当否,请领导批复。

申请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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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以物抵债申请

以物抵债申请书

xx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我公司申请强制执行 财产一案,案号:(2014)西执字第xxx号,之后贵院已委托拍卖公司拍卖被执行人 位于兴宁区明秀路88号荣和.山水绿城B2组团8号楼B单元 号房用于偿债,但三次拍卖均流拍。据我公司所了解,现被执行人 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为减少我公司的损失,特向贵院申请把被执行人胡汉丽荣和.山水绿城B2组团8号楼B单元 号房作价进行以物抵债抵消 号执行案的部分债务,本公司愿意帮 先偿还本号房欠银行剩余的贷款。

特此申请

申请人:xxx有限公司(印章)

20xx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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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抵债申请书

同意以物抵债申请书

XXX中级人民法院:

我申请执行的XXXXXXXXXX有限责任公司、XXXX借款纠纷一案,贵院对被执行人XXXXXXXXX有限公司的XXXXXX益权进行了查封和拍卖,现在第一次拍卖流拍,我同意用第一次流拍价 万接收该12年经营收益权,抵偿我的案件款。不足部分随后我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再申请贵院依法恢复执行。

申请人:XXXXX

2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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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以物抵债协议书

以物抵债协议书

辽源市彤坤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债务人,以下简称甲方)愿意以其财产抵偿所欠 _______(债权人,以下简称乙方)债务,双方经平等协商,达成下列条款。

第一条抵债财产

甲方同意以下列财产抵偿债务:

(一)_荣威750轿车牌照号:吉AP4991,发动机号:___________;

第二条声明和保证

甲方声明和保证如下:

(一)对于本协议第一条所列抵债财产,甲方享有所有权或者合法的处分权;

(二)在本协议第一条所列抵债财产上,没有设立任何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押权)或者用益物权等权利负担;

乙方声明和保证如下:

(一)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20xx年12月22日 时 分)该车辆发生任何交通事故及相关法律诉争事实全部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第三条抵债金额

本协议第一条所列抵债财产共折价人民币三十万元。

本协议第一条所列抵债财产折价用于抵偿所欠乙方隔膜款(共计

万元)债务:

第四条财产交付

甲方在____年__月__日之前将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抵债财产以及相关的产权证书交付乙方。

第五条登记

在财产交付后____日内,甲方协助乙方办理过户手续。

第六条费用

因抵债财产过户和登记所需交纳的各项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违约责任

本协议履行后,任何一方反悔均双倍赔偿无过错方。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签订地点:辽源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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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以物抵债协议书及收据

以物抵债协议书

(债务人,以下简称甲方)愿意以其财产抵偿所欠 _______(债权人,以下简称乙方)债务,双方经平等协商,达成下列条款。

第一条抵债财产

甲方同意以下列财产抵偿债务:

(一)

第二条声明和保证

甲方声明和保证如下:

(一)对于本协议第一条所列抵债财产,甲方享有所有权或者合法的处分权;

(二)在本协议第一条所列抵债财产上,没有设立任何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押权)或者用益物权等权利负担;

乙方声明和保证如下:

(一)

第三条抵债金额

本协议第一条所列抵债财产共折价人民币三十万元。

本协议第一条所列抵债财产折价用于抵偿所欠乙方隔膜款(共计

万元)债务:

第四条财产交付

甲方在____年__月__日之前将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抵债财产以及相关的产权证书交付乙方。

第五条登记

在财产交付后____日内,甲方协助乙方办理过户手续。

第六条费用

因抵债财产过户和登记所需交纳的各项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违约责任

本协议履行后,任何一方反悔均双倍赔偿无过错方。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签订地点:

以物抵债收据

依据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的以物抵债协议, 对该协议附件一以所列抵偿财产进行接收,经查对上述抵债财产的数量及质量均无异议,现予以实际接收。

债权人:

债务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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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以物抵债协议书

以物抵债协议书

甲方(债务人): ,

身份证号码:

乙方(债权人): ,

身份证号码:

______(甲方)愿意以其财产抵偿所欠_______(乙方)债务,双方经平等协商,达成下列条款。

第一条 抵债财产

甲方同意以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车辆(车牌照为 )抵偿所欠乙方的债务。

第二条 抵债金额

本协议第一条所列抵债财产共折价人民币 万元,折价款作为抵债金额用于抵偿乙方债权,其余2万元债务自本协议签字之日起一年内归还。

第三条 财产交付

甲方应在本协议书上签字之日起将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抵债财产以及相关的产权证书交付乙方。

抵债财产的交付方式为:占有改定(出让人仍继续占有动产,但受让人已取得动产的所有权)。

第四条 登记

对于本协议涉及车辆登记相关事宜,甲乙双方协商后确定变更登记时间。

第五条 费用

因抵债财产过户和登记所需交纳的各项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应当及时支付。

第六条 声明和保证

甲方声明和保证如下:

(一)对于本协议第一条所涉及的抵债财产,甲方享有所有权或者合法的处分权;

(二)在本协议第一条所涉及抵债财产上,没有设立任何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押权)或者用益物权等权利负担;

(三)对于抵债财产的上述产权归属和权利负担问题,甲方目前没有卷入任何诉讼,也没有任何第三人提出异议;

(四)基于抵债财产发生的各项税收和费用,甲方已经缴纳完毕,不存在任何拖欠;

(五)本项以物抵债已征得甲方同意;

(六)抵债财产的质量和性能状况良好,不存在任何缺陷。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欠缴的基于抵债财产而发生的各种税收和费用,应当由甲方承担;乙方垫付的,有权向甲方追索,或者扣减相当于垫付金额的抵债金额。

(二)甲方应及时支付因抵债财产过户和登记所需交纳的各项费用;乙方垫付的,有权向甲方追索,或者扣减相当于垫付金额的抵债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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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以物抵债协议书及收据(物资金属)

以物抵债协议书

甲方:新疆中垦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物资金属有限责任公司

有鉴于:

甲方对乙方享有到期债权,就债务的偿还事宜,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双方达成如下以物抵债协议,双方共同遵守协议:

一、乙方以本协议附件一所列财产抵偿拖欠甲方债务295877.51元人民币。

二、甲方收到乙方附件一所列抵债财产后,上述抵债财产的所有 权即归还甲方所有,同时甲方对乙方的债务核减295877.51元人民币。

三、如乙方收到甲方本协议附件一的抵债财产后,第三人对抵债财产提出异议,由乙方出面负责协调解决,由此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对甲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甲方在接受乙方上述抵债财产前应对抵债的财产的数量、质量、充分了解,在甲方接受抵偿财产后,不再对抵债财产的数量、质量向乙方提出异议。

五、如本协议附件一所列抵债财产需办理过户手续的,乙方负有提供过户所需文件的义务,办理过户所需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六、甲方接受本协议附件一所列抵债财产后,该财产仍由乙方负责仓储、管理,并继续正常销售,销售后价款返还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

七、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持两份,协议自双方正式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甲方:新疆中垦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有权签字人):

乙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物资金属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有权签字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以物抵债收据

依据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的以物抵债协议,新疆中垦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对该协议附件一以所列抵偿财产进行接收,经查对上述抵债财产的数量及质量均无异议,现予以实际接收。

债权人:新疆中垦国际贸易 债务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集团)有限公司 物资金属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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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最高院批复以物抵债调解书能否引起物权变动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以物抵债调解书是否具有发生物权变动效力的研究意见的解读

有关部门就以物抵债调解书是否具有发生物权变动效力的问题征求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意见。我室经研究认为:

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应当包括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但以物抵债调解书只是对当事人之间以物抵债协议的确认,其实质内容是债务人用以物抵债的方式来履行债务,并非对物权权属的变动。因此,不宜认定以物抵债调解书能够直接引起物权变动。

【解读】一、问题由来

山东某某公司与魏某某租赁合同2蚌纷一案,某某中院经审理判决魏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房屋租赁费356000元。判决生效后,魏某某没有按照生效法律文书主动履行,20xx年11月,该案被立案执行,某某中院根据某某公司的申请,将魏某某名下的两处房产予以查封,但在另案宋某某与魏某某借贷纠纷一案中,此双方当事人在20xx年5月已经明确将上述两处房屋抵偿给宋某某,并由魏某某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并通过调解书的形式予以确认。故案外人宋某某在上述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执行过程中,向某某中院提出书面异议,认为此房屋已通过有效法律文书的形式确认为其所有,不得对此予以查封,故请求某某中院解除查封。

一、 主要争议问题

该案涉及的“以物抵债”民事调解书是否能够直接引起不动产权属变动的问题,这在理论和实践中存有不小争议,主要有肯定和否定两种意见: 肯定意见认为,此民事调解书能够引起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理由是:(1)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即发生与民事判决书同样的效力。本案调解书的达成在前,查封行为在后,故此查封裁定效力不能对抗生效民事调解书的效力。(2)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宋某某与魏某某在借贷纠纷一案中的民事调解书已经双方签收,即发生法律效力。因此,此签收之日应视为案涉房产物权已经发生了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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