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离婚判决书范本

     

东莞市长安镇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蒋某,男,××××××日出生,汉族,住东莞市长安镇××   

被告:丁某,女,××××××日出生,汉族,住东莞市长安镇××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蒋某诉称,原、被告于1996年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二女(大女儿蒋大×10周岁,小女儿蒋小×7周岁)。由于双方婚姻系父母包办,婚后感情一直不和、被告对家庭子女极不负责。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两人在婚姻生活中经常因小事争吵,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同时要求得到两个女儿蒋大×和蒋×的监护权。

被告方辩称自己同意离婚,但认为原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第三者马某同居,违背夫妻忠实义务,造成夫妻感情破裂,最终导致离婚,给其身心造成严重伤害,主张原告赔偿其精神损害30万元,补偿其家务劳动付出15万元,同时要求两个女儿蒋大×和蒋×的监护权,要求蒋某每月支付两个女儿的抚养费3000元。

    原告蒋某诉被告丁某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惠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确定是否应该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关键看双方夫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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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离婚案件)民事判决书 范本

民事判决书

(2011)XX初字第xxx号

原 告 xxx,又名xxx,性别 ,民族。

被 告 XXX,又名xxx,性别 ,民族。

委托代理人 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 XXX,又名xxx,性别 ,民族。

原告xxx与被告X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第三人与被告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XXXXX,我认为我们感情已破裂,要求离婚。

被告辩称:XXXX

第三人述称:XXXX。

经审理查明:XXXX 原告诉讼来院要求离婚。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婚约、结婚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相互了解不够,婚姻基础差,性格差异大,婚后未能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双方均认为夫妻关系已无法维系,原告要求离婚应予准许。由于双方结婚时间短,未生育子女,且第三人收受彩礼给被告家庭生产生活造成较大困难,故予以酌情返还被告部分彩礼。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XXX与XXX离婚;

二、第三人xxx返还XXX彩礼人民币XXX元。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XXX、XXX各承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X

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XXX

审 判 员:XXX

审 判 员:XXX

(时间)

书 记 员: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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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文章审核中

文章审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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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民事判决书(模板)320号离婚

##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东民初字第320号

原告:##,男,19xx年3月17日生,汉族,##省##县人,干部,住所地##县##镇##街四委三组。

被告:##,女,19xx年12月9日生,汉族,##省##县人,职员,住所地##县##镇##街四委三组。

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xx年4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xx年7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与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称:我与被告##于19xx年9月27日经他人介绍登记结婚,婚生一名男孩,现年17周岁。我与被告##婚后因性格不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且现已分居九个月,所以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答辩称:我认为我与原告##感情没有破裂,为了孩子和圆满的家庭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19xx年9月27日经他人介绍登记结婚,婚生男孩现年17周岁。现原告##以与被告##感情确已破裂为由,依法告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

原告##与被告##均没有证据向法院提供。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登记结婚后,婚初感情较好,并生育男孩,原告##与被告##岁因生活琐事口角,夫妻间产生矛盾,但夫妻间感情没有达到确已破裂的程度,也未达到应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与被告##不准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0##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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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诉##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鄂汉南湘民初字第00091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

被告:##

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山海适用简易程序于20xx年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相识、恋爱,于20xx年2月4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女##(**年**月**日出生)。由于我与被告相识不久就开始同居生活,对彼此性格不甚了解,婚后,双方发现各自弱点且多次为家庭琐事争吵,争吵后被告动手殴打我甚至拿刀威胁。并且,被告从不关心小孩的生活,对女儿不闻不问,我抚养小孩的六年里,被告在小孩5岁前仅仅支付了部分抚养费用给我,之后一直没有管过小孩。我们之间已无夫妻感情,现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

原告##向法庭出示以下证据:

1、原、被告结婚登记证明,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

2、##的户籍证明,证明婚生女##于**年**月**日出生;

3、20xx年12月15日##省##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被告##辩称,我同意离婚,但小孩应由我抚养,我不要求原告支付抚养费。 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20xx年,原告##与被告##相识、恋爱,同年2月4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女##(**年**月**日出生),因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被告均表示同意离婚,无财产处理,均要求##随本人共同生活,不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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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关于原告##与被告##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

决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方清民初字第60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男。

委托代理人##,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

委托代理人##,男,19xx年2月25日生,汉族,##县##乡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xx年4月2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xx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xx年5月9日经媒人说合仓促举行结婚仪式,于20xx年7月24日补办结婚证, 由于被告经常在外地打工,婚前了解少,没有感情基础,婚后发现被告已怀孕,原告及家人对被告百般呵护,于20xx年10月30日生下一女孩,孩子出生后被告没有尽到一个做母亲的责任,对孩子不管不问,因伺候不善,孩子二个多月就死亡了,对原告及家人精神造成极大的伤害,同时被告多次吵闹离婚,外出打工,此时又发现被告在结婚前已经怀孕,对原告的精神伤害是用语言无法表达的,根据被告的所作所为对原告始终都是个骗局。故根据《婚姻法》和相关法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一、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二、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结婚时彩礼15000元。三、判令被告赔偿原

告精神损失费1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的成立,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

一、结婚证

二、20xx年5月3日被告的B超检查报告单、血液检查单。

三、出生医学证明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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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诉##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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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龙民初字第282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女。

委托代理人##,##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

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于20xx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xx年8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xx年经人介绍相识,20xx年7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xx年6月25日婚生一子##,由于双方草率结婚,婚后经常因家中生活琐事生气,且被告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原告于20xx年、20xx年、20xx年三次起诉离婚均未判离,现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随原、被告生活均可。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答辨状及任何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xx年经人介绍相识,20xx年7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xx年6月25日生育一子取名##。婚后双方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打骂,导致其夫妻感情长期不和,原告曾分别于20xx年、20xx年、20xx年三次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均被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原告明确表示婚前、婚后的财产均予放弃。另查明:原、被告自20xx年10月分居至今,分居期间孩子##一直跟随被告生活。

以上事实有经过庭审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为证:1、结婚证1份。2、(2007)龙民初字第358号、(2009)龙民初字第184号民事判决书各1份。3、##市龙亭区公安分局柳园口派出所出警证明1份。4、本院依职权到##市龙亭区公安分局柳园口派出所调取##和##的户籍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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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段XX离婚一案民事判决书

段XX离婚一案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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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广民初字第905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段XX。

委托代理人王XX,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XX。

委托代理人吴XX,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段XX与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超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xx年原、被告相识后同居,于19xx年2月17日生一女段XX,因为女儿上学问题于20xx年10月30日登记结婚,由于原告长期在外打工,与被告沟通较少,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最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已无法共同生活,故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与原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还想与原告共同生活。

审理查明,19xx年原、被告相识后同居,于19xx年2月17日生一女段XX,因为女儿上学问题于20xx年10月30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同居期间及婚后初期感情尚好,后因双方缺乏沟通,发生过争吵产生矛盾,因被告坚持不同意离婚,原告未提出双方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故原、被告双方有一定的夫妻感情基础,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如互相理解,婚姻仍可维系。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庭审陈述及结婚证为证。

本院认为,原告并未就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提交相关证据证实,且被告不同意离婚,

双方感情并未达到破裂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段XX与被告李XX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段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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