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行政复议答辩状

行政复议答辩状

答辩人:耒阳市城乡规划局 住所地:耒阳市西湖路120号 法定代表人:徐 璞 局 长

被答辩人:耒阳市正源学校 住所地:耒阳市青鹿村 法定代表人:梁晓斌 董事长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未批先建申请行政复议一案,现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作出的耒规【2011】罚字第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应予维持。

1、《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准确。20xx年11月30日,我局执法队员在例行巡查时发现被答辩人未取得规划许可,擅自在高速公路联络线段修建围墙。随即,我局进行了立案查处。经调查,被答辩人修建的围墙圈占的是城市公共绿地和道路用地,且未办理任何规划审批手续,现场询问施工人员都说该围墙是临时性的。现被答辩人说该围墙是永久性的,且是由围墙的特性决定的,这难道不自相矛盾吗?不但围墙的特性不能决定其一定是永久性建筑物,而且也只有临时性的建设才有可能被批准占用城市公共绿地和道路用地。因此,答辩人认定被答辩人的围墙属临时性围墙的事实是准确的。被答辩人在未办理任何规划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就擅自圈占城市公共绿地和道路用地修建临时性围墙的行为,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第

一款和《湖南省<城乡规划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据此,答辩人认定被答辩人未批先建的违法事实是清楚的,证据确实充分。

2、《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正确。针对被答辩人的违法行为,答辩人适用《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第一项和《湖南省<城乡规划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做出的处罚决定是与被答辩人的违法事实相一致的。因此,《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是正确的。

3、《处罚决定书》处罚适当。被答辩人未经规划许可,擅自圈占城市公共绿地和道路用地修建临时围墙的事实客观存在,且给高速公路联络线的城市景观造成了较大的影响。答辩人在处罚时,没有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是考虑到被答辩人的原透空式围墙是因政府的原因拆除的,而给其一个改错的机会。因此,答辩人对被答辩人的处罚是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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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行政复议答辩书

行政复议答辩书

【制作依据】

行政复议答辩书是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申请进行回答或辩解的一种法律文书。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后,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就要本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进行全面审查。为了弄清案件的事实,就需要了解被申请人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所采信的证据材料,并对其运用的法律依据等进行分析研究。特别是被申请人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采信的证据,它不仅是申请人质疑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和适当性的基础,也是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重要根据。只有掌握被申请人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才能保证行政复议案件的正确处理。从实际工作来看,这些证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书证,指记载或者表达某些情况并以其内容或者涵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文字、符号、图画等材料。通常情况下,书证的载体多为纸张,例如书函、单据、#5@p、合同书等,但有时布帛、金属、石材、木片也可以成为书证的载体。书证的形成方式一般为书写、印刷、绘刻等。(2)物证,指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说明待证事实的部分或者全部的物品,。例如未经批准生产的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电器、盗窃的文物等。(3)视听资料,指用录音、录像或者信息压缩等方式记录的证明案件事实的有关材料。如录音带、录像带、电影胶片、光盘等。(4)证人证言,指了解案件情况的人对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5)当事人的陈述,指当事人在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所作的有关案件事实的陈述。(6)鉴定结论,指法律法规认可的鉴定机构运用专业手段,对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检验和鉴别后所作出的结论,如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结论、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笔迹鉴定结论、产品质量检验结论等。(7)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前者指被申请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对能够证明案情事实的现场或者不便于移动的物品就地进行勘查、检测后形式的图文记录,如山林边界勘验笔录、火灾现场勘验笔录等,后者指被申请人在进行当场处罚、采取行政措施或者送达有关文书时所作的记录,如封存违法物品笔录。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证据并不当然地成为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根据,行政复议机关还必须对这些证据进行审查,确认属实的,才能作为行政复议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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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行政复议答辩书

行政复议答辩书

答辩人:富县钳二乡人民政府

地 址:钳二乡

法定代表人:王国平 职务:乡长

被答辩人:张建昌

第三人:张维军

因申请人张建昌对答辩人作出的《关于石家河村民张建昌反映问题的决定》不服,于20xx年7月19日申请行政复议,答辩人现针对复议申请人提出的复议要求和理由,答辩如下:

一、花猫沟的林木林地权属属张维军所有

(一)双方当事人承包合同基本情况

(1)张建昌承包合同情况

19xx年1月1日,石家河村委会将位于村东的30 亩地发包给张维林,四至范围是,东至花猫沟畔为界;西至洼路东边为界,南至洼路北为界;北至花猫湾路南为界。20xx年4月8日,张维林和张建昌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将桃树梁四荒地流转给张建昌。当时张建昌为该村主任。随后桃树梁的15亩地被设计为退耕还林工程,面积15亩,都是峁地。

(2)张维军承包合同情况

-1-

20xx年11月15日,石家河村委会将位于洛阳沟的约600亩四荒地发包给张维军,四至范围是村北沟东至姚家源峁一线,西至猫沟花猫湾前大梁盖身底,水沟门口,乔家塔七亩佥身底,南至缑家洼大梁盖身底,皂角沟掌;北至白杨咀身底滩一线。当时张建昌为村委会主任。

(二)双方当事人权属争议的焦点

双方争议焦点为东西交界处,即张维军西至猫沟花猫湾前大梁盖身底,张建昌东至花猫沟畔。

(三)认定结果及依据

(1)认定结果

根据工作组实地堪界、走访群众、查阅档案资料调查,认定花猫沟属张维军所有。

(2)认定依据

1、根据由县林业局主管局长成宝荣、林业局工程师韩淑贤、县协调办霍文刚、高富军,乡干部赵长江、李小保,村干部张宝平组成的工作组多次调查和实地堪界,认定花猫沟属张维军所有。

2、根据双方当事人合同,张建昌承包地为桃树梁,是峁地,东边界线至花猫沟畔,张维军西边界线至猫沟花猫弯前大梁盖身底。双方当事人承包合同的四至界线清楚,花猫沟属沟地,花猫沟应属张维军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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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行政复议答辩书

行政复议答复书

答辩人:**市公路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职务:****市公路管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 职务:****

我局 年 月 日收到**市交通局送来,*某不服**市公路管理局

**超限运输检测站行政处罚( 罚[ ] 号)一案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现答辩如下:

一、我局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1)申请人的强行闯站,违法拒不接受超限运输检测,严重扰乱治

超检测秩序事实不容置疑。

我局****超限运输检测站, 年 月 日开展“查处违法超限运

输车辆强行闯站专项治理活动”期间,现场发现申请人***某,驾驶车牌

号为*****、*****挂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辆拉运货物,于 年 月 日, 时 分左右途径我站时,无视路政执法人员引导进站,进行超限运输检测的交通手势,强行闯站通过,拒不接受超限检测,严重扰乱正常检测秩序。后经我局****超限运输检测站流动治超稽查人员,于*****道*****K + ***M处将其拦截、引导至站内进行超限检测,并告知申请人*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六十七条,以及当事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对此,申请人*某没有异议。在路政执法人员进行耐心的教育和批评后,申请人*某,充分认识到自己强行闯

站,违法拒不接受超限运输检测的危害性和危险性,当场承认错误并自觉写下检讨书和今后再不强行闯站的保证。

(2)被申请人未超越权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3条、34条是铁的事实。

被申请人在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伍佰元的同时,一并向申请人出具了《陕西省超限运输违法行为通知书》和《陕西省超限运输处罚决定书》并有申请人*某在《陕西省超限运输文书送达回证》收件人签章一栏,签名、印指模为证。

(3)申请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235号令《罚款决定与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理解片面,断章取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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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行政复议答辩书

行政复议答辩书

答辩人:杨德才,男,汉族,19xx年05月06日生,贵州省兴仁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兴仁县巴铃镇者纳河村杨柳田组。身份证号:52xxxxxxxxxxxx.联系电话:187xxxxxxxx.

现因张丙忠不服兴仁县巴铃镇人民政府铃府处字(2012)第003号处理决定提起复议一案,特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申请人张丙忠在复议书中称,19xx年其住房被火烧,同年10月07日晚经与我协商,将其大弯处的全部田调换我家位于竹林湾处的一串小梯田.此诉与双方调换土地的事实不相符。因调换土地时确实是在我侄子杨立学家屋内达成的调地协议,虽说没有文字依据,但只调换一个宅基地的面积(含附属设施在内)这一实情,经镇政府对徐廷富、赵福益、雷兴华、杨忠华、赵立品等证人的调查取证足以认定我提出主张的真实性。此事实其镇政府举行听证和调解阶段,双方当事人都是心知肚明的。可张丙忠无理取闹,声称我已将竹林湾处的一串梯田全部互换给其经营管理和使用,据以王永发、庹大品的证词作为证据主张权利。但通过镇政府主持调解和听证时,庹大品只证实我数有2600元钱给张丙忠,不能证实是给张丙忠购买争议地的钱;而王永发虽然目击我与张丙忠用卷尺简略丈量争议地的宽窄程度,可是王永发不能 1

证实19xx年我将竹林湾处的土地全部互换给张丙忠的事实情况。针对这个问题,在镇政府举行听证时就已阐述得够清楚的。在此不驳自明。敬请县人民政府根据巴铃镇人民政府调查取证的实际情况予以审查复核为谢!

综上,巴铃镇人民政府作出的铃府处字(2012)第003号——关于者纳村杨德才与张丙忠为相邻竹林湾处一宗土地使用纠纷的处理决定,其调查处理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恳求县人民政府本着事实求是的原则,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1款之规定审查复核,予以维持铃府处字(2012)第003号处理决定书之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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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行政复议答辩状

行政复议答辩状

答辩人:谢金富,男,74岁,汉族,贵州省罗甸县人,住龙坪镇祝家庄原爆竹厂。

委托代理人:袁国庆,贵州红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答辩人对申请人罗甸县龙坪镇五星村委会和罗甸县龙坪镇五得村上八组不服罗甸县人民政府作出的《罗甸县人民政府关于谢金富与五星村委、上八组土地使用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罗府土字(2011)3号](以下简称“决定”)提出行政复议,现答辩如下:

请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依法决定维持“决定”。理由如下:

一、“决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1、答辩人对罗甸县人民政府处理争议地提供了以下证据:(1)、《征用土地办议书》复印件一份;(2)、《罗甸县土地管理局关于用地建厂的批复》(1993)罗土(建)字第26号复印件一份;(3)、《罗甸炮竹厂1:500宗地图》复印件一份;(4)、《贵州省罗甸县创新测绘有限责任公司的测绘报告》复印件一份;(5)、《申请书》复印件一份;(6)、《土地补偿款领条》复印件一份;(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罗国用[龙坪]字第001号)复印件一份;(8)、《延伸土地转让协议书》复印件一份;(9)、《延伸荒坡补偿费领条》复印件一份;(10)、《贵州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通用票据》 1

(0578925号)复印件一份;(11)、《贵州省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黔财综字0894583号、0890239号)复印件各一份;(12)、《贵州省耕地占用税税票》(96黔财农税占字0009094号、0170985号)复印件各一份;(13)、《贵州省耕地占用税征收收据》复印件一份;(14)、《罗甸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土地权属纠纷调处申请的答复》复印件一份。

2、申请人罗甸县龙坪镇五星村委会和罗甸县龙坪镇五星村上八组对罗甸县人民政府处理争议地提供了以下证据:

(1)罗甸县国土资源局《土地权属案件受理通知书》复印件一份;(2)五星村(原五星大队上纳生产队)社员陆庆灯、陆米建坤、陆庆祝、陆庆荣、陆庆祥、陆庆辉、陆庆安持有的《罗甸县社员自留山证》(证号分别为罗林字第6950、6951、6952、6953、6954、6955、6956号)复印件各一份;(3)五星村下纳组村民陆庆会、陆庆辉、陆庆田、陆龙其、陆运能、陆运南、罗国良、罗家明、罗国民、罗家平持有的《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复印件各一份,经罗甸县人民政府派员走访调查,申请人罗甸县龙坪镇五星村委会和罗甸县龙坪五星村上八组提供的以上证据不在争议地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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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行政复议答辩书

行政复议答辩书

答辩人台江县施洞镇岑孝村一组

主要负责人张定文,该组组长

被答辩人台江县施洞镇杨家沟村二组

主要负责人刘永德,该组组长

第三人刘树珍,19xx年11月3日出生,台江县施洞镇岑孝村一组村民,住岑孝村一组。

答辩人台江县施洞镇岑孝村一组与杨家沟村二组“养挂江”林木林地所有权争议一案,对被答辩人20xx年8月3日提出的复议申请,现答辩如下:

一、被答辩人称争议山是杨家沟二组杨再明家在国民党时期用大洋从老屯乡白土村杨故天保家买来做割秧草地用的,无依据。答辩人的理由是:争议山原来是岑孝村四组村民张启发家的山,后来岑孝村一组欧德发家买来烧木炭,并把祖宗埋在争议山,

四、五个祖坟现还在。岑孝村一组于1984分山下户,归刘树珍户管理使用至今。

二、被答辩人称:张定卓砍树子来解板子,杨家沟村二组的刘堂海、杨略九等人出面阻止。这都是被答辩人编造的谎言,没依据。19xx年刘堂海来争议山边界偷砍松树一棵,被我抓住,罚他二棵松树来赔偿,我处理给旧州村一组村民龙月东,这才是事实。

三、20xx年林业站长潘俊在林改构图时,私自把该山划归被答辩人,被我发现后,立马向岑孝村一组反映,双方多次调处不成功,20xx年9月9日向县人民政府调处办反映,结果为归我管理使用。

为此,答辩人同意台江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理决定书台府处

[2011]1号文件的判决。

此致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

答辩人:台江县施洞镇岑孝村一组 组长 张定文

第三人:台江县施洞镇镇岑孝村一组

村民 刘树珍 20xx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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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行政复议答辩书

行政复议答辩书

(一)文书要求

行政复议答辩书,是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后,针对申请人所提出的复议申请事实和理由,在法定期限内进行答复和辩解所使用的一种法律文书。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3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即提交行政复议答辩书,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如果被申请人不按行政复议法第23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依照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4款的规定,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复议机关将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被申请人提交行政复议答辩书是行使阐明自己意见、维护自己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有助于复议机关全面查清案情,作出正确的复议决定。

(二)文书内容

1. 首部

1) 标题。写明“行政复议答辩书”。

2) 答辩人的基本情况。包括答辩人的全称、所在地址以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联系电话等。

3) 案由。应写明“因何人(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何种具体行政行为一案提

第1页,共3页

行政复议答辩书

行政复议答辩书

出答辩”。

2. 正文

应针对申请人所提出的事实与理由,明确地阐明自己对案件的意见和理由。如果认为

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书中所述事实准确,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请求合法或者部分合法,

则可以表示接受或者部分接受其请求。如果认为申请人的请求是不合法的则应适用自己掌

握的证据阐述案情,澄清事实真相,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反驳申请人的请求,说明自己

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合法的、适当的。

3. 尾部

1) 应写明致送的复议机关的名称。

2) 答辩人加盖单位印章。

3) 注明答辩书提交的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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