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一审民事调解书格式

X X X X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XXXX)X民初字第XX号

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

案由:……

……(写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事实)。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写明协议的内容)。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XXX

审判员 XXX 审判员 XXX (院印)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XXXX年X月XX 日

书记员 XXX

…… …… 余下全文

篇二 :民事调解书范文

【 范 文 】二审民事调解书

××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199×)民终字第××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云,男,1957年生,汉族,农民,住××县××镇××村三组。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征,男,1988年出生,汉族,学生,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李某云(李某征之父)。

上列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袁×,男,教师,住××县新城中学宿舍。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县××镇集体商业总店(下称商业总店),住所地××县××镇街道。

法定代表人朱×,商业总店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祝×,男,××县供销合作社科长,住××县供销合作社宿舍。

案由:人身损害赔偿

     上诉人李某云、李某征不服××县人民法院(1996)江民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撤销原判,判令被上诉人商业总店赔偿经济损失。

     1995年10月12日李某云从商业总店购买煤油1公斤,次日晚17时许将其用于照明发生爆炸,致李某云、李某征父子被烧伤。经医院诊断:李某云为左上肢、右下肢10%面积Ⅱ°烧伤;李某征头、颈、胸、双上肢13%面积Ⅱ°~Ш°烧伤伴感染。本院法医景德鉴定李某征面部损伤属五级伤残。李某云父子住院治疗期间,商业总店支付了医疗费1万元。尔后,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李某云、李某征于1996年5月诉至原审法院,要求商业总店赔偿14万元。原审法院判决李某云、李某征的诉讼请求后,李某云、李某征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 …… 余下全文

篇三 :民事调解书格式&范本

民事调解书范本

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X民初字第XXXX号

原告:向某某,男, 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XX区XXXXX小镇X号楼X单元XX室。

委托代理人:XXX,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北京XXXX饮管理有限公司职员,住XX区XX庄XX号院宿舍。

委托代理人:X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无业,住XX区路XX号院X号楼XXXX号。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向某某与被告刘某某20xx年经人介绍,20xx年12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结婚初期双方感情尚好。20xx年3月2日,向某某以双方两地分居导致感情不和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刘某某当庭表示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向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

二、其他无异议。

案件受理XXX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某某

二 00 九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郭某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0)宝市中法民一终字第***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男,汉族,生于19xx年1月,汉族,陕西省凤翔县**镇**村*组村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女,生于19xx年11月,汉族,陕西省凤翔县**镇***村*组村民,现系宝鸡市**公司销售人员,租住宝鸡市金台区。

案由:离婚纠纷。

上诉人郭**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2009)金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二审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解除上诉人郭**与被上诉人李**的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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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民事调解书范文

【 范 文 】二审民事调解书

××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199×)民终字第××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云,男,19xx年生,汉族,农民,住江浦县刘新镇孔湾村三组。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征,男,19xx年出生,汉族,学生,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李云(李征之父)。

上列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李强,南京正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袁尚,男,教师,住江浦县新城中学宿舍。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浦县刘新镇集体商业总店(下称商业总店),住所地江浦县刘新镇街道。 法定代表人朱平,商业总店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康,江苏石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祝庆,男,江浦县供销合作社科长,住江浦县供销合作社宿舍。

案由:人身损害赔偿

上诉人李云、李征不服江浦县人民法院(1996)江民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撤销原判,判令被上诉人商业总店赔偿经济损失。

19xx年10月12日李云从商业总店购买煤油1公斤,次日晚17时许将其用于照明发生爆炸,致李云、李征父子被烧伤。经医院诊断:李云为左上肢、右下肢10%面积Ⅱ°烧伤;李征头、颈、胸、双上肢13%面积Ⅱ°~Ш°烧伤伴感染。本院法医景德鉴定李征面部损伤属五级伤残。李云父子住院治疗期间,商业总店支付了医疗费1万元。尔后,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李云、李征于19xx年5月诉至原审法院,要求商业总店赔偿14万元。原审法院判决李云、李征的诉讼请求后,李云、李征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商业总店赔偿李云、李征经济损失42万元。扣除已付1万元,余款32万元,本调解书送达之日给付5000元,今年12月31日前给付5000元,19xx年6月30日前给付5000元,12月31日前给付5000元,19xx年6月30日前给付5000元,12月31日前给付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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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及范文

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及范文

  一、概念及作用

  民事调解书,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时依法进行调解,根据当事人达成的协议而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第85条规定:“调解是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和经济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人民法院处理民事纠纷和经济纠纷的实体问题的重要方式之一。因此,民事调解书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裁判文书之一种,其法律效力与民事判决书是相同的。”

  用调解的方式解决民事诉讼纠纷,是人民法院处理民事案件的一种重要方法。它体现了我国特有的调解和审判相结合的民事诉讼原则,这种方式有利于合理解决当事人的诉讼纠纷。根据我国民事审判实践证明:多数民事纠纷案件都是采用调解的方式结案的,这是因为民事纠纷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不论当事人双方争议的问题多大,都是在人民利益根本一致的基础上产生的纠纷,只要弄清是非,辨明曲直,晓之以理,大多数纠纷是可以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的。因此,搞好调解工作和制作好调解书是民事审判业务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它对于加强人民内部的友爱关系,促进安定团结,搞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预防和减少纠纷,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

  民事调解书可分为一审、二审、再审民事调解书,写法除个别项目略有不同外,其余大致相同。其结构可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

  (一)首部

  1.标题

  标题分两行写明法院名称和文种。

  2.编号

  写在标题右下方的位置。写明:“[年度]×民×字第××号。”

  3.当事人情况

  如系一审的调解书,应按顺序分别写明原告、被告、第三人的自然情况。如系二审的调解书按上诉人、被上诉人、第三人的顺序写。如系再审的调解书按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的顺序写。具体写法与一审、二审、再事判决书相同,可分别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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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民事调解书(一审民事案件用)

民事调解书(一审民事案件用)

××××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一审民事案件用)

(××××)×民初字第××号 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 相同。)

案由:……

……(写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的事实)。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写明协议的内容)。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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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闫玉江诉张国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闫玉江诉张国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9)中民二初字第459号

民事调解书

原告:闫玉江,男。

委托代理人:张晓伟,33岁。

被告:张国凯,男。

本院于20xx年8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闫玉江与被告张国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白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闫玉江诉称,20xx年3月5日,原告给被告位于冯湾工地4号楼-6号楼供应上下水材料,双方经结算,被告下欠原告货款17000元未付。原告自20xx年4月份至今多次索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支付。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所欠原告货款17000元。被告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张国凯欠原告闫玉江货款17000元,于20xx年11月30前一次性付清。 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2.50元,被告张国凯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 白 鸽

二0 0九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 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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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刘兴夫与法治平买卖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刘兴夫与法治平买卖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9)荥民一初字第327号

民 事 调 解 书

原告刘兴夫,男。

被告法治平,男。

本院于20xx年7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兴夫诉被告法治平买卖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20xx年11月24日、20xx年12月16日、20xx年1月3日被告购买原告水泥,欠原告水泥款102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三份,后经原告催要欠款,被告未付。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欠款,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经询,被告承认原告所诉事实。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所诉事实基本一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欠原告水泥款10200元,原告自愿放弃1700元,下欠8500元,被告于20xx年9月30日支付给原告4000元,20xx年11月30日支付给原告4500元。

二、案件受理费五十五元,减半收取二十七元五角,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指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刘 沛

二O?九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荆凯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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