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包括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共同劳动所得及其他合法收入和财产,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即: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规定: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还有一些婚姻法中未提到的特别情况:
(1)夫妻双方婚后为一方购置的保险,若受益人为夫或妻一方,应根据保险类别有所区别,如果是投资型的,其收益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风险防范或救济性质,保险利益则应视为一方个人财产;夫妻双方为子女购买的保险,若受益人为孩子,则该保险利益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范围,是由监护人来管理这个保险利益,离婚后也同样如此,谁是孩子的监护人,谁有权利掌管这部分保险利益。
(2)信托财产和信托利益。夫妻双方在婚后可能将重要的财产委托信托机构进行信托,由于信托行为产生的收益要看委托人进行委托时指定的受益人,若受益人为委托人自己,那么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若受益人为子女或第三人,则应当视为他人财产,不纳入到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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