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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查院起诉书 一、概念及作用
起诉书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或对直接受理侦查终结的案件,经过审查后,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代表国家对被告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时所制作的文书。
制作起诉书的法定依据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一经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同时标志着公诉案件已进入审判程序。起诉书的制作既表明对侦查机关完成侦查任务的确认;又是人民检察院行使国家公诉权,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依据;也是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出庭支持公诉,发表公诉意见书,进行法庭辩论的基础;同时,又是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进行审判的合法依据。起诉书是人民检察机关经常使用的重要法律文书。
二、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
(一)首部
1.标题
在文书顶端正中分两行书写检察机关名称和文书种类。
2.编号
在标题右下方写上:“×检×诉字[年度]×号。”
3.被告人基本情况
被告人姓名(包括化名、别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若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实施犯罪的,应当写明犯罪期间在何单位任何职务)、住址、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拘留年月日、逮捕年月日,在押被告人的羁押处所。
若为共同犯罪,应按作案中的主次地位依次写明。如系外国人,应注明其国籍。
如果是单位犯罪,应写明犯罪单位的名称、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代表的姓名、职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的基本情况。
在书写被告人基本情况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被告人的姓名。应当写清被告人正在使用的正式姓名,即户口簿、身份证等法定文件中使用的姓名。如有曾用名或与案件有关的化名、笔名、绰号等要用括号注明。如果是聋哑人或盲人,要在姓名后用括号加以注明。对于符合起诉条件但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被告人,根据《刑法》128条规定,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向法院起诉。
…… …… 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