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人民检查院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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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查院起诉书

人民检查院起诉书 一、概念及作用

起诉书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或对直接受理侦查终结的案件,经过审查后,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代表国家对被告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时所制作的文书。

制作起诉书的法定依据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一经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同时标志着公诉案件已进入审判程序。起诉书的制作既表明对侦查机关完成侦查任务的确认;又是人民检察院行使国家公诉权,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依据;也是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出庭支持公诉,发表公诉意见书,进行法庭辩论的基础;同时,又是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进行审判的合法依据。起诉书是人民检察机关经常使用的重要法律文书。

二、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

(一)首部

1.标题

在文书顶端正中分两行书写检察机关名称和文书种类。

2.编号

在标题右下方写上:“×检×诉字[年度]×号。”

3.被告人基本情况

被告人姓名(包括化名、别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若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实施犯罪的,应当写明犯罪期间在何单位任何职务)、住址、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拘留年月日、逮捕年月日,在押被告人的羁押处所。

若为共同犯罪,应按作案中的主次地位依次写明。如系外国人,应注明其国籍。

如果是单位犯罪,应写明犯罪单位的名称、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代表的姓名、职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的基本情况。

在书写被告人基本情况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被告人的姓名。应当写清被告人正在使用的正式姓名,即户口簿、身份证等法定文件中使用的姓名。如有曾用名或与案件有关的化名、笔名、绰号等要用括号注明。如果是聋哑人或盲人,要在姓名后用括号加以注明。对于符合起诉条件但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被告人,根据《刑法》128条规定,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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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检察院起诉书范文

##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宁检刑诉字【20##】第001号 被告人##,绰号“大头”,男,19##年1月28日生,身份证号码为:##,汉族,小学文化,住##市##乡##号。因故意杀人罪,20##年8月22日被##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年11月4日移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市人民检察院于同日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告知被害人近亲属诉讼权利,并于同年12月5日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于同月21日退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市公安局经补充侦查后于20##年1月1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查明:

20##年2月19日晚8时许,被告人##伙同##等十余人到##市##大厦二楼大世界舞厅内跳舞,因不买门票被舞厅老板被害人##阻止后补票怀恨在心。被告人##提议买鞭炮来放,把舞厅吵一下,得到同伙的同意,被告人##便上街买鞭炮回舞厅分发给同伙,在燃烧过程中被舞厅工作人员发现并制止。##遂到一楼舞厅门口售票处辱骂被害人##并打其头部一拳,致使##仰面倒在售票处对面台阶下,而后##继续用脚踩##身体。此时,被告人##从舞厅出来看见##倒地后,用脚踩其胸部,而后,被告人##等人逃离现场,被害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市公安局法医鉴定:##系头、颈、胸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创伤性休克硬脑膜下广泛出血死亡。20##年8月22日被告人##向##市公安局投案。

上诉事实,由被告人##供述;证人##、##、##、##等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法医学鉴定;户籍证明;公安机关证明等,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被告人##涉嫌故意杀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求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致人死亡或者以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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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人民检察院起诉书范例

XX省XX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X检刑诉[20xx] xx号

被告人褚XX,男,43岁,汉族,高中文化,XX省XX县人,身份证号码:XXX,原系XX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裁,住XX职工宿舍。被告人褚XX因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20xx年2月8日被本院监视居住,同年7月8日XX法院决定逮捕,7月10日由省公安厅执行逮捕。现关押于XX省公安厅看守所。

辩护人;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 ××市公安局和本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 褚××与罗XX、乔XX涉嫌贪污罪和被告人褚XX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

人,听取了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19xx年至19xx年,XX卷烟厂在下属的XXXX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简称XX公司)存放销售卷烟收入款(也称浮价款)和XX卷烟加工利润收入款共计28570748.5美元。褚XX指示罗XX将该款截留到XX卷烟厂和XX公司的帐外存放,并规定由其签字授权后才能动用。19xx年6月,褚XX与罗XX、乔XX先后两次策划将这笔款先拿出300多万美元进行私分。褚XX决定自己要100万美元,给罗XX、乔XX每人60-70万美元,XX们总经理盛XX(在逃)、XX公司副总经理刘XX(已死亡)也分一点儿,并把钱存放在XX国商人XXX的账户上,19xx年7月15日,罗XX身带由褚XX签字的4份授权委托书,向盛XX和刘XX转达了褚XX的旨意,盛、刘二人同意要钱。罗XX在授权委托书上填上转款数额,褚XX为174万美元,罗XX为681061美元,乔XX为68万美元,盛XX和刘XX45万美元。罗将填好转款数额的授权委托书和向钟XX要的收款银行账号交给盛XX,叫盛XX立即办理。7月19日,盛XX将681061美元转到了XX国XXX商人的账号上。罗XX返回XX卷烟厂后,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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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检察院起诉书 范文

珠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粤检刑诉字【2012】第023号

被告人,李肆,男,19xx年8月13日生,身份证号码为88xx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住珠海市香洲区莲花路17号。因抢夺罪,20xx年4月1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经珠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珠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山,男,19xx年10月28日生,身份证号码为77xxxxxxxxxxxx,汉族,高中文化,住珠海市香洲区中山路213号。因抢夺罪,20xx年4月1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经珠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珠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伍,男,19xx年6月3日生,身份证号码为79xxxxxxxxxxxx,汉族,高中文化,住珠海市香洲区中山路312号。因抢夺罪,20xx年4月1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经珠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珠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肆、张山、王伍涉嫌抢夺罪于20xx年4月25日移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珠海市人民检察院于同日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告知被害人诉讼权利。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xx年4月9日早上9点25分左右,被告人王伍在新香洲富华广场3期楼下建设银行门口物色抢夺对象,见被害人王林女士及其姨妈李丽女士步出建设银行,随即电话通知在附近游弋的同伙李肆、张山。9点30分左右,被告人李肆、张山共同骑乘一辆“铃木”男式摩托车(张山驾驶),于距离建设银行向东约700米处,飞车抢夺被害人王林手提包一个(内有个人证件、手机、刚从附近建设银行取出的5万元现金),并致被害人被拖倒受多处轻微伤,之后二人往翠微方向逃窜。王伍也于混乱中离开现场。被告三人于20xx年4月1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干警在各自住处抓获,执行刑事拘留,缴回手提包及3万元现金,另有2万元仍在追缴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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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格式和样本

1.格式

××××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字第 号

第一部分: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日)、籍贯、民族、文 化程度、单位、职务、住址、是否曾受过刑事处罚、被拘留、逮捕的年、月、日。

第二部分:案由和案件来源。

第三部分:犯罪事实和证据。

第四部分:起诉的理由和法律根据。

此致

××××人民法院

检察长(员):×××

×年×月×日

附:(略)

2.说明

起诉书是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的诉讼程序,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提起 公诉的法律文书。因为它是以公诉人的身份提出的,所以也叫公诉书。起诉书为打 印文件。除首尾部分外,主要是三大部分,其中“犯罪事实和证据”一般是起诉书

的主体。对不同性质案件要写出法律规定的犯罪特征;有关犯罪事实必须写清时间、 地点、手段、目的(动机)、经过、后果等要素。要注意前后事实、时间之间的 一致性,注意保护被害人名誉。叙述犯罪事实,要针对案件特点,详细得当,主次 分明。

起诉书“附”项根据案件情况填写,包括被告人羁押场所,卷宗册数,赃物证 物等。起诉书以案件为单位拟稿打印,一式多份。其中主送人民法院一份抄送公安 机关一份;通过法院送达各被告人每人一份,辩护人每人一份;附入检察卷宗一份, 附入检察院内卷一份。

人民检察院刑事起诉书样本

一、被告人基本情况

包括被告人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的犯罪,应当写明犯罪期间在何单位任何职务),住址。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拘留、逮捕的年月日,在押被告人的羁押处所。

(如果是单位犯罪,应写明犯罪单位的名称,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的姓名、性别、职务。如果还有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按上述被告人基本情况内容叙写。)

二、辩护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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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格式样本

浙江省泰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检 刑诉[2010]10号

被告人 (曾用名 ,化名 ,绰号),女, 出生,身份证号码,族,毕业,系,现住(户籍在)。( 先行政处罚,后刑事处罚)(被告人)曾因犯罪于年 月 日被 人民法院判处 , 年 月 日释放。因涉嫌 ,于 年 月 日被 刑事拘留,因涉嫌 犯罪,于年月日经 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逮捕,于 月 日由 逮捕。

本案由泰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罪,于 年 月 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年 月 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和被告人的辩护人 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 年 月 日退回补充侦查,于年月日再次退回补充侦查,XX侦查机关(部门)经补查,于 年 月 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件重大(复杂),于 年 月 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同案人在逃的,注明“另案处理”,已处罚的,注明“已判处刑罚”,不负刑事责任的,注明“不负刑事责任”。首次出现时标注,用括号括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应标明制作出具机关。

本院认为,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 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此致

泰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庆国

二〇一一年六月七日

附:

1. 被告人现羁押于 看守所。

2.证据目录1份、证人名单1份,主要证据复印件 页。

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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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BD检刑诉(2008)X号

被告人,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省××市人,高中文化,捕前以炒房为业,住××市××区××街××号。××××年××月××日因非法侵入住宅被刑事拘留。

被告人凌某非法侵入住宅一案,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现查明:

××××年××月,经人介绍,凌某购买了××区一幢楼房的××套房屋,随后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年××月,因这些租户拒绝腾房,凌某曾报警。

××××年××月××日××点左右,××岁的某某纠集××人(另案处理),前往××市××区一住宅楼(××楼××室),采用暴力、威胁、踹门等方式进入房屋,将××名租户(××××)轰出,并强行进入这些人的家中数小时。

上述犯罪事实,有被告人供述、物证、证人证言等证据。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本院为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X省B市D区基层人民法院

附件:1.被告人XX现羁押于B市看守所

2.证据目录一份 3.主要证据复印件五份 检察员:张三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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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豫 检 刑诉 [ 2011 ] 号

被告人于文清,男,19xx年6月25日出生于郑州,汉族,身份证号41xxxxxxxxxxxx 初中文化,电工,住所地为郑州市金水区金水北路德化街120号,没有犯罪前科。因为涉嫌故意杀人,我于20xx年9月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金水区看守所。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文清涉嫌故意杀人罪,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年×月×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刘栋和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于文清与被害人于小小(被告人的侄子,患有先天性疾病)多年来一直相依为命,他们没有工作也没有劳保,生活条件始终比较困难。20xx年3月12日,被害人突然瘫倒在家门口,不省人事。被告人立即将她送到金水区人民医院接受治疗,主治医生诊断为脑溢血且深度昏迷。被告人几乎天天去医院陪夜,自己服侍侄子,每隔两三个小时为母亲翻身、擦身、换尿布。在住院的五十多天中,被害人的病情丝毫没有好转,吃不进饭,大小便失禁,但是可以进行简单语言交流。医生告诉被告人,这病没什么治疗希望了,病人只能靠注射葡萄糖维持生命。眼见亲侄子治愈无望,经济日趋窘迫,更不忍心看其痛苦万分的表情,20xx年4月3日,被告人将其侄子接回了家。20xx年4月4日下午,在犹豫与矛盾中痛苦挣扎了一天一夜的被告人决定亲自对其侄子实施“安乐死”。他用两条浸泡了盐水的湿毛巾绑在其侄子的手臂上,再用两根铁丝绕在毛巾外,接通了电源,致使被害人遭电击而亡。当晚,被告人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被告人于文清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被害人于小小虽然身患绝症,但是其生命权依然受法律保护,不容他人剥夺。在客观方面,被告人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在我国,法律只赋予公民在正当防卫中具有剥夺不法侵害者生命的权利。很显然,被告人于文清的行为是非法的。被告人于文清是已满68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在主观方面,被告人于文清具有杀人故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条之规定,“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被告人明知电击张洁达半小时之久的行为会导致张洁死亡,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显然是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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