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20xx年刑法学习方法总结

20xx年刑法学习方法总结

一、前言

“得民刑者得天下”。可以说如果掌握好这两门课,那就算一只脚已经通过司考了。但是,大家也知道,这两个部门法,可以说是司法考试中较难的学科了。在此,先抛开民法,单独对刑法学科复习进行一下探讨。刑法学科由于其自身的特性,如果把握好刑法的基本理论、概念,以及各罪名之间的含义和与其他罪名的区别,那刑法大部分内容可以说是迎刃而解了。刑法在司法考试中比较难的还是在犯罪论,此罪彼罪等问题上。而解决这些问题,获得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还是要对刑法的体系系统把握,熟记相关的法条与司法解释。

二、学科概述:

刑法是国家的一项重要法律,在我国属于基本法之一,其地位仅次于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这是为一般人接受的刑法的形式定义。刑法在形式上有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之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为狭义刑法,它是由最高立法机关颁布的完整而系统的有关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规定。广义刑法是指规定犯罪与刑罚的一切形式的法律规范,其中包括刑法典,同时还包括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的形式。

刑法每年必考的知识点有罪刑法定、管辖、间接故意、不作为犯罪、共犯、正当防卫、盗窃罪、抢劫罪、故意杀人罪等。

三、如何使用教材、法条、真题等复习资料

首先通读刑法学教科书,这可以培养考生的整体意识,以使自己的刑法知识体系更为完整,对刑法问题有一个深层次的把握,从而做到心中有数。例如共同犯罪中承继的共犯如何处理,部分实行时,其他共犯如何处理等等问题。在刑法条文中无法看出,必须结合理论进行分析。因此,如果考生没有掌握共同犯罪的本质、共同犯罪和单独犯罪在理论上的区别,就无法作出正确的选择。

对于法条,将刑法条文从头到尾背下来,既不太可能,也无必要,因为有不少条文,尤其是刑法分则的条文,有些在历来的考试中都没有涉及(刑法分则有400多罪名,常考的也就是几十个),这可能是因为这些罪名发案率低,重要性被打了折扣,也可能是因为条文不具有特殊性,难以编成考试题。所以,考生只须在通读刑法条文过程中,对一些重要法条有所掌握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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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刑法总结

第一部分:刑法学总论之:绪论:第一、二、三章

第二部分:刑法学总论之:犯罪论: 第四章----第十四章

刑法学体系 第三部分:刑法学总论之:刑罚论:第十五章---第十九章

第四部分:刑法学分论:第二十章---第二十九章

第一部分

第一章 刑法概说

1、刑法的概念:

形式定义: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由犯罪、刑罚及二者之间的关系即罪刑关系所构成。 要点:①刑法是仅次于宪法的二级法

②刑法规定的内容:犯罪、刑事责任、刑罚

③刑法由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

④刑法属于公法、实体法

⑤刑事法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行刑法

⑥刑法的性质:阶级性质

法律性质(即刑法所固有的区别于其他法律的属性),包括:

A内容的特定性

B范围的广泛性

C方法的严厉性(广泛性和严厉性是刑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显著特征)

D谦抑性(或最后性,作为惩罚犯罪的手段,是法律的最后一道防线)

E补充性

2、刑法的渊源:(创制与形式)

在我国,刑法规范只能来源于严格意义上的由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创制),并以“法”的名称或形式表现(形式)。包括:

A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立法机关以刑法(典)名称颁布的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刑罚以

及刑法适用的一般原则、规则以及各种具体犯罪与刑罚的法律。

B刑法修正案

C单行刑法:是指立法机关以决定、规定、补充规定、条例等名称颁布的、规定某一类或某一种犯罪及其

刑罚或刑法特殊事项的法律。(注意:虽然地方性法规不能直接规定刑法规范成为刑法的渊源,

但刑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刑事变通或补充的规定,一般也纳入单行刑法的范围)

D附属刑法:又称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或附属刑法规范,是指规定于民法、经济法、行政法等非

刑事法律当中的刑法规范。

E国际刑法:是国际法的组成部分,可以成为国内刑法的直接或间接渊源;它主要规定于国际条约中,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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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刑法重点总结

刑法重点总结

复 习 资 料

《刑 法》

河南大学法学院20xx级

20xx年6月21日

第一章

刑法学的概念: 刑法学是指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

1. 刑法的概念: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阶级利益与统治秩序,根据自己的意志,以国家名义颁布的,规定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 论理解释的概念:参照刑法产生的原因、理由、沿革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立法精神,阐明刑法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第二章

刑法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2.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1)基本内容

a.法律主义原则

b.禁止事后法原则

c.禁止类推解释原则

(2)新增内容

a.明确性原则

b.刑罚法规正当性原则

3.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内容:a.平等地保护

b.定罪上一律平等

c.量刑上一律平等

d.行刑上一律平等

4.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内容:a.有罪当罚,无罪不罚

b.轻罪轻罚,重罪重罚

c.一罪一罚,数罪并罚

d.同罪同罚,罪罚相当

e.刑罚的性质应当与犯罪的性质相适应

第三章

1. 刑法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域或对人的效力,也就是要解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刑事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组成部分。

2. 属人原则:是指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不论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应本国的刑法。

3. 属地原则:是指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的,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反之,在本国领域外犯罪,都不适用本国刑法。

4. 刑法的溯及力:指一部新的刑法生效以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判决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这一部法律就有溯及力,如不适用,这一部法律就没有溯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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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刑法各种罪总结

金融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构成: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2.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3.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4. 本罪在主观上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特征:诈骗手段具有特殊性;行为方式具有特殊性;被骗对象的公众性和广泛性。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2.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3.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保险诈骗罪:是指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

1. 侵犯客体是国家的保险制度和保险人的财产所有权。2. 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保险法规,骗取较大数额保险金的行为。3. 犯罪主体为个人和单位,具体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4. 主观为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保险金之目的。

危害税收征管罪

逃税罪 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1.逃税罪的犯罪客体为国家的税收利益和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2.逃税罪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情节严重的行为。3.逃税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既包括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也包括扣缴义务人。4.主观上是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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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刑法总结

刘凤科关于刑法的287个司法考试重要考点

1、杀人一枪打死猪,无罪

2、丈夫擦枪欲杀妻,走火杀死妻,成立故意杀人预备和过失致人死亡,想象竞合从1重,定前者

3、故意轻伤他人,有重伤危险而不救,后致重伤,成立故意重伤

4、故意重伤他人,有死亡危险而不救,后致死,成立故意伤害致死

5、非法拘禁使用暴力,有死亡危险而不救,后致死,成立故意杀人罪

6、过失致轻伤产生生命危险而不救,后致死,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7、过失致重伤产生生命危险而不救,后致死,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8、不作为包括故意和过失,且可能成立未遂犯

9、正当原因离开关押场所,无故不返回,构成不作为的脱逃罪

10、先合法占有的,不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11、抢劫致人掉沟里摔死,属于抢劫致人死亡,如不追其自己摔死则不属此情况

12、结果加重犯与罪数无关

13、甲欲伤乙,因认识错误伤害丙,致其死,成立结果加重犯

14、甲放火过失致人重伤、死亡,成立结果加重犯

15、轻伤他人,被害人逃跑中自己摔死,不成立故意杀害致死

16、重伤他人,随手扔烟头烧死被害人,成立故意伤害与失火罪

17、被害人被强奸后自杀身亡,不成立强奸致人死亡

18、消防人员正常灭火被烧死,成立放火致人死亡,消防人员判断失误的除外

19、遗弃致人死亡或重伤不成立结果加重犯

20、以违法犯罪为目的设立单位实施犯罪,不是单位犯罪

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不是单位犯罪

盗用单位名义犯罪,个人私分,不是单位犯罪

21、单位的分支机构,内设机构,部门实施犯罪的成立单位犯罪

22、盗窃罪也存在间接故意

23、两人无共谋同时开枪杀死1人,不能确定谁杀的,均定故意杀人未遂

24、对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可以正当防卫

25、正当防卫针对的不法侵害可以是过失的不法侵害

26、对假象防卫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27、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可以是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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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刑法知识总结

刑法知识总结

第一章刑法的概述

1. 刑法的概念:广义刑法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以及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又称刑法规范)侠义的刑法即指刑法典

2. 刑法的性质:

阶级性质:

法律性质

3. 刑法的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4. 刑法的体系

我国的刑法典由总则、分则和附则三个部分组成。其中,总则、分则和附则三个部分组成。其中,总则、分则各为一编,编下设章、节、条、款、项等层次。

5. 刑法解释

即对刑法规定含义的阐明,正式的刑法解释: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非正式的刑法解释:学理解释

刑法解释方法分为:文理解释

论理解释:当然解释、历史解释、扩张解释、限制解释。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

1.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中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问题,对于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刑法的三个基本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此外,罪责自负原则、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惩罚和教育相统一原则,尽管刑法未明文规定,但符合刑法基本原则的标准,因而也属于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

2. 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适用:(一)正确定罪和量刑,司法机关必须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认真把握个罪的本质特征和具体构成要件,严格区分罪与非罪、此罪和彼罪的界限,做到定性准确、不枉不纵。

(二)正确进行司法解释,司法解释不能超越其应有的权限,不论是扩张解释,还是限制解释,都不能有违于刑事立法意图,更不能以司法解释替代刑事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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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刑法重点总结

刑法重点总结

简答题:

(1)我国刑法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相同点不同点?

答:相同点:1.二者在认识因素上都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2.在意志因素上都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

不同特点:1、在认识因素上,间接故意对实际发生危害结果的现实性并未产生错误的认识。而过于自信的过失虽然也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认为发生危害结果发生的有利条件,认为发生危害结果的可能性不会成为现实性,也就是纯在错误认识。2、在意志因素上,间接故意的行为人虽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但也并不反对,不排斥危害结果的发生而是听之任之有意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而过于自信的过失的行为人不仅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也不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而是希望危害结果不要发生,希望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既排斥、反对危害结果的发生。

重点词:正当防卫、防卫过当、

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它应该符合五个条件:

一. 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

二. 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

三. 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人;

四. 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五,对不法侵害行为人,在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时,所造成损害的行为。

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伤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紧急避险与正当方位的区别:(1)起因条件。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是他人的不法侵害,而紧急避险的起因条件是一种危险,包括自然灾害等非人为的损害。 (2)限度条件。正当防卫所造成的损害可以大于或等于所要保护的利益,而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不能等于更不能大于所要保护的利益。 (3)限制条件。紧急避险要求必须是不得已的,没有其他更好的办法而采取的。而正当防卫则无此要求。 (4)对象条件。正当防卫要求打击的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者本人,而紧急避险则可以是无辜的第三者,二者损害的对象是有原则区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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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刑法分则总结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1.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指境内外机构、组织或个人资助实施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行为。

可以是资助境内的机构或个人,也可以是资助境外的机构或个人。

2.叛逃罪:必须是(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

(2)在履行公务期间叛逃。

现役军人在履行公务期间叛逃的,定刑法第430条军人叛逃罪。

3.间谍罪:

(1)参加间谍组织;

(2)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

(3)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

4.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通过互联网将国家秘密、情报非法发送给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的,按本罪定罪处罚;将国家秘密通过互联网予以发布,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398条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定罪处罚。

5.本章有12个罪名,其中:煽动分裂国家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叛逃罪,不能适用死刑。本章其他犯罪,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6.刑法第56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7.根据分则条文的规定,本章犯罪,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8.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作用相当于教唆犯,但单独定罪处罚。

9.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作用相当于帮助犯,但单独定罪处罚。

10.刑法第66条(刑法修正案八修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已满14周岁的人即可构成。

第一类——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1.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是危险犯。造成危险状态就构成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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